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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无 | 公开日期: | 2025-11-13 09:17 |
| 发布单位: | 有效性: |
| (图文)《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项目建设涉及花木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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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我区在花木迁移政策处理中,普通零星树木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虞政发〔2021〕5 号)文件规定实行迁移费补偿。比较特殊的作物,可以进行评估后按实补偿,乡镇街道对这类花木补偿的传统做法是按评估总价的35%补助种植主体迁移费或按70%回收国有,但具体补助比例全区面上没有统一的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项目建设涉及的花木政策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抑制抢种行为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定了此政策。 二、制定过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征收集体土地相关政策,通过走访了嵊州、新昌、萧山花木较多的县市区,同时邀请我区花木政策处理较多的部分乡镇、街道和园林集团及林技专业人士召开座谈会,于2025年9月草拟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项目建设涉及花木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文件已征求各乡镇、街道以及区直单位和部门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偿原则。花木不再回收,全部实行迁移补偿,迁移补偿费实行包干使用,花木迁移由种植主体自行负责。 (二)明确补偿范围。增设项目用地红线初步确定后,根据需要,可提请发布禁止抢栽抢种有关通告,按种植时间分原始种植、新种2大类。原始种植花木为禁止抢栽抢种有关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经种植的花木,新种花木为通告发布之日(含)起种植的花木,原始种植花木可以按规定迁移补偿。 (三)明确补偿标准。 1.原始种植花木的迁移补偿款为花木评估价的35%,且亩均迁移补偿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按时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和迁移可获评估价5%奖励,亩均奖励最高2500元。 2.新种花木不予补偿。 3.带盆的盆景桩(花)按劳务搬迁评估费用进行补偿。按时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和搬迁可获该费用5%奖励。 4.对价值比较高的花木(每株评估价在3万元以上)执行一树一补、阶梯式的补偿标准。一般按3万元(包含3万元)、3-6万元(包含6万元)、6-10万元(包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四级,分别补偿不超过评估价基数的35%、30%、20%、10%(即,补偿款=35%×第一级评估价基数+30%×第二级评估价基数+20%×第三级评估价基数+10%×第四级评估价基数)。 5.未明确的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集体研究确定。 (四)其他事项。 1.普通零星树木的迁移补偿仍按《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虞区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虞政发〔2021〕5 号)执行。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30日后施行,其中花木补偿协议已签订或整个项目已明确涉及花木的补偿方式,则仍按已签订协议或已明确的补偿方式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除上虞海涂绍兴滨海新区代管部分外)建设项目所涉及土地征收中的花木处理。国有农用地回收、其他临时借用土地等涉及的花木处理参照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李少峰 绍兴市上虞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5-8212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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