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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先行支付公告
访问次数:发布日期:2025-03-11 11:39 字体:[ ] 信息来源:医保分局

*份证号330*************44,城乡居民医保,家庭住址:梁湖街道古里巷村。2023年4月20日17时左右,唐*芬驾驶电动车与一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唐*芬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35号)、《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浙0604诉前调确2363号)和《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604执2412号之三)等文书认定、裁定、执行结果,此次事故责任清楚,当事人胡*利承担全部责任,已支付医疗费用18000元,被执行人胡*利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24)浙0604执24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芬家属顾*提出对方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监督电话:82925167,82937951             


   绍兴市上虞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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