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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初步结论的信息进行公示,并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
一、规划基本情况
规划范围及面积:东至余上界堤,南至解放塘,西至嘉绍高速,北至杭州湾南侧岸线,规划面积约为119.26平方公里。
功能定位:作为上虞区乃至绍兴市参与长三角区域竞争的战略支点,协力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高品质园区,规划提出打造“全球先进绿色智造大平台、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先行区、数字化改革标杆地、‘重要窗口’建设模范生”的总体发展定位。
总体目标:将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产业创新引领、资源开放共享、生活品质宜居”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产业新城片区。
产业发展导向:坚持聚焦特色优势领域,重点打造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三大主导产业集群,积极培育半导体装备及材料、新能源装备两大新兴产业集群,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构筑形成“3+2”产业体系,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用地结构:以“大融合、小集聚”为理念,构建“一带一轴、九大板块”的空间发展结构。
二、规划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影响和对策措施
1、规划实施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实施后区域大气环境及周边敏感点中SO2、NO2、PM10、PM2.5等常规因子均符合国家二级标准,PM2.5年均浓度也能满足规划目标确定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等特征污染物指标均优于相应环境标准限值,规划实施对区域环境空气影响可接受。
2、规划实施水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实施后经开区工业废水以及新增的生活废水均能得到妥善纳管处理。根据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可知,在正常排放情况下,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尾水不会对纳污水体水环境质量造成大的影响,各断面以及考核断面均能得到对应的水质目标。规划新增废水经上虞污水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杭州湾水体的影响可接受。而且由于污水处理厂可对规划区内的废水进行统一的收集处理,进一步削减规划区的污染物排放量,对纳污水体环境质量改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3、规划实施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在全面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同时要求规划区内各项目的建设和生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区域开发建设基本不会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显著影响。目前管委会正委托开展地下水详调等工作,后续将根据进一步调查结果开展地下水污染整治,届时地下水环境将得到改善。只要现有企业及新进企业切实落实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风险防治措施,做好各类设施及地面的防腐、防渗措施,同时加强土壤重点监管单位以及退役场地的土壤环境管理,规划的实施对区域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4、规划实施固废影响分析
规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园区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生活垃圾可依托春晖环保能源实现有效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可依托规划区内及周边区域相关(资质)单位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置,实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在加强各类固废收集、运输、处置等全过程环境管理的基础上,规划实施不会对区域及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5、规划实施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实施将对局部生态系统带来一定的影响(陆域方面包括城市生态系统的塑造、土地及水域使用功能的改变、植被及局部气候变化等,水生生态方面主要为污水的排放),不过在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生态建设和保护措施的基础上,规划实施对区域生态环境、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的影响是有限的。
6、规划实施声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实施要求各入驻企业合理布局,减小生产装置噪声叠加影响,在设备选型上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切实落实各项噪声减缓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针对部分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相邻,以及区域内新建道路沿线存在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点的情况,要求预留合适的距离,种植绿化隔声带,同时应加强施工噪声管理,主要按照规划要求以及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进行噪声控制,噪声影响可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不会对周边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7、规划实施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根据事故风险预测分析,在风险物质泄漏事故发生后,总体来说对周边环境不会产生大的影响。规划实施后,园区与各企业将编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及应急响应体系。在切实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企业与区域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及管理的基础上,区域环境风险总体可控,环境事故风险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本评价认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在进一步优化规划布局,完善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空间、总量和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资源保护和环境影响缓解措施、落实现有问题解决方案后,该规划的实施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在环境保护方面总体合理。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公众对规划的建议;公众对规划实施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的建议;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议;其他的相关建议。
六、联系方式
(1)规划组织单位
单位名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电话:0575-82736844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单位名称: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571-87995270
(3)环保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电话:0575-82735203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本信息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邮件、传真、电话、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按照要求填写公众意见调查表(公众意见调查表见附件),团体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具名并说明联系方式。
公众意见接收邮箱为517337911@qq.com。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第二次公示委托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