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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5-010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5〕18号 | 公开日期: | 2025-03-27 15:44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上虞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和上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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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上虞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上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范和处置因极端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雨涝汛情,保证城区排水防涝应急抢险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立足防范应对极端暴雨,进一步逐级落细压实防汛责任,强化防汛指挥体系,加快补齐防洪排涝短板,做好巨灾预防预备,果断采取超常举措,进一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绍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虞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城区排水防涝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城区排水防涝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分部门负责,百官街道、曹娥街道、梁湖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联合防御处置。 1.4.3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城区内涝灾害险情时,百官街道、曹娥街道、梁湖街道与各排水防涝应急成员单位应迅速响应,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4.4坚持“三进”,夯实基层。坚持应急管理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排水防涝处置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处置的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 设立上虞区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2.1.1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由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教体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广旅游局、融媒体中心、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供销总社、水务集团、交通集团、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供电局、消防救援大队、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中广有线上虞分公司、联通公司、气象局、人保财险、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园林市政集团等单位分管领导及人武部军事科长组成。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城区排水防涝和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制(修)订本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城区排水防涝工作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城区排水防涝处置的有关问题。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部门协调工作。 2.1.3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宣传部:负责城区排水防涝与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城区排水防涝与抢险救灾有关新闻。 发改局:负责城区排水防涝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指导工作,协调区重点工程的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和基础设施灾后复建工作;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调配指令,负责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经信局:协助做好城区内工业企业内涝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按职责指导好紧急情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教体局:负责城区学校内涝防御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公安分局:发布道路、隧道淹没预警信息,做好道路交通管制,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置城区内涝积水情况下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因城区内涝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民政局:按照统一部署,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城市内涝防御的安全管理;负责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财政局:负责筹集、落实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负责监督使用管理。 建设局:负责城区积涝点改造;协调指导物业小区排水防涝工作,落实在建房屋市政项目的内涝积水灾害监管处置;指导轨道交通做好城市内涝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建设系统本级水灾损失情况。 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项目的内涝积水灾害监管处置,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车辆;指导轨道交通做好城市内涝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 水利局:负责掌握雨情、水情及排水防涝动态;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河道、闸坝等防汛设施和防汛信息化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城区江河和水工程的防洪防涝调度。 文广旅游局:负责城区风景名胜区和旅游点的内涝积水灾害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系统开展灾害应对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融媒体中心、中广有线上虞分公司: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期、雨情信息,做好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 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提供水灾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卫生防疫人员和医疗卫生人员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定期开展饮用水质的监测。 应急管理局:负责区防指办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统筹调度全区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导相关部门(行业部门)、属地镇街做好受灾群众的应急安置工作。 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区市政、园林、环卫等公用基础设施的排水防涝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城市供水供气危机防御和应急处置;牵头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应用智慧城管平台及时发布积涝点预警信息。 供销总社: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排水防涝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水务集团:维护、检查、监督相关排水管网、泵站的及时启动和正常运行。 交通集团:负责对各客运站场内涝积水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应急车辆的准备和运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向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和防治情况。 供电局:负责城区排涝用电的供应;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提供电力系统本级灾害损失情况。 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排水防涝需要,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排水防涝、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讯设施安全;保障信息、雨量数据的及时、准确传递;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指挥抢险联络畅通。 气象局:负责强降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有关气象资料,为排水防涝决策提供支撑。 人保财险:负责做好城区投保单位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百官、曹娥、梁湖等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区范围内积水内涝灾害的监测、上报、应急处置工作。 园林市政集团:维护、检查、监督相关排水管网、泵站的及时启动和正常运行;组建排水防涝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城区排水防涝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和运用;负责城区内涝积水点的应急抢险、救援。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及防治工作。 2.2办事机构 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涝办”),防涝办设在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城区排水防涝日常工作。由综合执法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建设局、水利局、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水务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园林市政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防涝办职责:拟订城区排水防涝和应急处置的政策、管理制度、办法等;编制排水防涝预案和演练方案;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及城区积水动态;检查督促、协调联络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设施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及有关处置工作;做好灾情统计、核查、上报、评估和复盘;组织指导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工作。负责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灾害分级 按照洪涝灾害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汛情分为一般洪涝灾害(Ⅳ级、蓝色)、较大洪涝灾害(Ⅲ级、黄色)、重大洪涝灾害(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洪涝灾害(Ⅰ级、红色)四级。 1.一般洪涝灾害(Ⅳ级、蓝色) 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50—8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12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00—200毫米,并出现灾害。 2.较大洪涝灾害(Ⅲ级、黄色) 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10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16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不含),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200—3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3.重大洪涝灾害(Ⅱ级、橙色) 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不含),或2日累计面雨量达到160—230毫米(不含),或3累计日面雨量达到200—300毫米(不含),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并出现重大灾害。 4.特别重大洪涝灾害(Ⅰ级、红色) 24小时累计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或某一区域出现短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300毫米以上,并发生特别重大灾害。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体系 根据城区防内涝积水工作需要,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应建立、完善覆盖全区的汛情监测体系,明确系统管理人员,保障系统运行的维护经费,其中: 气象部门负责对天气变化等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估。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易发生地面塌陷等区域的监测。 水利部门负责对雨水情、河道、闸坝等进行监测,完善雨水情实时监测、工情监测、涝情会商、灾情报送管理及预警平台等系统。 综合执法、建设、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园林、交通、电力、通讯、在建项目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4.2预防信息 4.2.1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部门应及时预报台风、暴雨等灾害监测结果。当预报即将发生强降雨灾害时,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准备。 4.2.2工程设施信息 当城区出现积水时,有关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防涝办。 4.2.3内涝灾情信息 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灾情发生后,百官、曹娥、梁湖等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涝办报告内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较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对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防涝办,事后及时对灾情组织核实、上报,为内涝处置提供准确依据。防涝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办报告。 各媒体有关灾情报道,应事先向防涝办核实。 4.3戒备预警 戒备预警是为提前做好突发暴雨防范准备,由防涝办在启动内涝灾情预警前在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内发布的涝情警示。 当戒备预警发布后: (1)各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到岗。 (2)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责任制,做好应对内涝灾害的动员、组织和部署工作,并提前布控,联动保障。 (3)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等信息。 4.4先期处置 4.4.1 城区局部地区排水防涝突发事件初发时,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单位立即组织群众开展排水抢险和互救抢险,维护好社会秩序,并及时上报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 4.4.2 接到信息后,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组织人力,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上报防涝办,启动相关级别应急处置行动。 5指挥调度 城区排水防涝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预案。 5.1 Ⅳ级应急响应指挥:当出现一般洪涝灾害,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启动防汛或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时,经会商研判,由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Ⅳ级处置行动,负责指挥协调积水内涝处置工作,防涝办根据需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2 Ⅲ级应急响应指挥:当出现较大洪涝灾害,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启动防汛或防台Ⅲ级应急响应时,经会商研判,由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启动Ⅲ级处置行动,区府办分管副主任或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到场,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5.3 Ⅱ级应急响应指挥:当出现重大洪涝灾害,或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启动防汛或防台Ⅱ级应急响应时,由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Ⅱ级处置行动,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根据需要,区分管领导或区府办分管副主任赶赴现场,区分管领导或区府办分管副主任任总指挥,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5.4 I级应急响应指挥:重大洪涝灾害纳入城市防汛应急体系,当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时,由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I级处置行动,并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 6应急响应 根据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分级,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行动。 6.1 Ⅳ级应急响应 当Ⅳ级(一般涝情)应急响应发布后: (1)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水务集团排水公司、园林市政集团等单位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领导带班、人员到岗,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防涝办副主任上岗到位并组织会商;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天气会商和监测;对重点部位进行布控,加强涝情监测,密切关注雨情变化,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新闻单位及时发布涝情应急响应等信息,建议市民注意掌握涝情动态、交通状况,外出尽可能选择公共交通工具。 (3)水务集团根据强降雨预测情况,配合园林市政集团做好城区泵站的开启与关闭工作。 (4)园林市政集团组织巡检,重点内涝部位抢险人员提前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水内涝一旦发生,及时协调处理管养范围内市政道路、开放式居民小区的积水排除,各抢险队伍按下达的应急排水任务开展积水排除、管道清淤、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对易倒伏树木进行修剪、绑扎、加固等。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配合综合执法局开展积水排除工作。各产权单位要积极自救,做好所属范围内的积水排除。 6.2 Ⅲ级应急响应 当Ⅲ级(较大涝情)应急响应发布后: (1)各相关单位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加强领导带班,并将涝情信息及时通报防涝办。 (2)宣传部门利用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实时播报内涝情况、路况动态信息。提醒市民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报道,及时掌握预警信息。 (3)气象局强化强降雨天气预报预警及上下班时段天气服务,增加天气预报频次。 (4)公安分局派遣警力维持交通安全秩序,针对市民大道、三环路、涵洞、立交桥及车站等主要道路和地区,明确疏导岗位、警力部署、具体的分流绕行措施。 (5)在建工程必要时采取停工措施,保证在建工程及周边地区度汛安全。深基坑、房屋、河道、桥梁等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暂停作业。 (6)水务集团保证所属排污泵站正常运行。 (7)园林市政集团等单位加强巡查,做好道路应急抢险工作,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树枝、落叶等杂物。 (8)交通运输局落实积水路段公交绕行方案,明确积水涵洞、道路区域公交绕行具体线路。公交运营企业采取积水绕行、甩站、扩大间隔措施;司售人员做好乘客的安抚、劝导工作;根据雨情、道路积水和客流情况适时延长末班车时间。 (9)供电局加强应急值守,视天气情况提前开启或延后关闭道路照明,做好排涝设施外围电网(外电源)供电保障工作。 (10)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综合执法局、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做好内涝积水区域地质勘查,预防处置地面塌陷、沉降等次生灾害,加强雨中巡查及群众避险工作。 (11)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所辖范围内涝积水应急处置工作。 (12)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上报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工作动态。 6.3 Ⅱ级应急响应 当Ⅱ级(重大涝情)应急响应发布后: (1)各成员单位指挥人员、抢险人员全部上岗到位,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全部在一线巡查,主动抢险救灾。 (2)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各类有线、无线通信设备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 (3)新闻单位加强社会宣传,对内涝信息和工作动态进行实时播报。各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播发防汛预警信息和避险提示,提醒市民减少外出,不在危房内停留避雨,提醒司机绕开积水路段,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4)气象部门加密气象监测频次,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5)根据天气预报、汛情信息及实际情况,由防涝办请示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批准后,由教体局安排幼儿园、学校提前放学;社会单位可视情况安排错峰上下班。 (6)各成员单位组织抢险队伍对城区老旧房屋、城乡结合部、涵洞、立交桥、地下空间等重点防汛防涝部位进行巡查,遇有险情及时主动抢险。 (7)由于降雨对施工安全产生影响的工地一律暂停施工作业,综合执法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8)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险情、灾情地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交通运输局调整公交运营计划,必要时可延长运行时间,保障市民出行需要。 (9)公交分局及时向媒体通报和发布客运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10)应急管理局做好应急救灾工作;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干线畅通的保障工作;新闻单位滚动播报汛情内涝信息和救灾抗灾动态; (11)发改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如数送达指定地点; (12)卫健部门组织医疗队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做好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3)公路、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提供抢险救灾的后勤保障。 6.4 I级应急响应 当I级(特别重大涝情)应急响应发布后: 特别重大内涝应急处置纳入上虞区防汛应急指挥体系,各级政府、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各单位及驻虞部队等组织各方面力量投入防汛抗灾工作,确保城区防汛安全。 6.5信息报送与处理 6.5.1水情、雨情、工情、灾情等城区内涝应急处置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同级共享。 6.5.2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6.5.3防涝办接到重大水情、雨情、工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并及时续报。 6.6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6.6.1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6.6.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各成员单位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6.6.3出现房屋进水灾害,可能造成人生危险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百官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求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6.6.4宣传部、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等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6.6.5对需转移的群众,由交通集团负责群众转移所需车辆,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6.6出现积水内涝灾害后,防涝办应协调卫健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区政府可紧急动员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6.7社会动员与参与 6.7.1出现积水内涝后,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各社区居委、村委,对重点积水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6.7.2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排水防涝抢险。 6.8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6.8.1城区内涝积水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8.2涝情及城区应急处置动态等信息,由宣传部和防涝办统一审核和发布。 6.9应急结束 6.9.1当内涝灾害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或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6.9.2依照有关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内涝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9.3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应抓紧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各业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尽快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应急保障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排水防涝处置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指挥处置排水防涝突发事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指挥通信系统、指挥调度系统、信息采集系统、信息报告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等。 7.2气象保障 气象局加强对降雨天气特别是极端降雨天气监测和预警的技术研究,加密气象监测站点,提高监测预报水平和服务质量。 7.3应急队伍保障 城区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包括: 7.3.1街道办事处抢险队伍 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成立的排水防涝抢险队伍,由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统一调度,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涝应急处置。 7.3.2区级抢险队伍 城市道路排水抢险专业队伍分别由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水务集团、园林市政集团等组建,在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统筹指挥下进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抢险工作。 驻虞部队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请求支援。 其他专业抢险队由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电力公司等单位组建。在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统筹指挥下由各单位负责调度参加抗险。 7.3.3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在险情、灾情紧急的情况下,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驻军部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驻军部队发现紧急险情、灾情也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实施救助,并向上级报告。 7.4通信保障 7.4.1本区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对内涝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 7.4.2电信公司负责协调、组织、指挥各通信运营单位为各排水防涝处置机构日常和应急通信提供保障工作。 7.4.3成员单位应依托现有资源,使用手机、电话、网络平台等通信工具进行信息交流,并保持24小时畅通。 7.4.4出现排水防涝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城区排水和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及时调度应急通讯设备,为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4.5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媒体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7.5交通运输保障 7.5.1运输保障 (1)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分局、交通集团配合,为内涝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提供畅通的交通通道、充分的运输工具等交通保障条件。 (2)交通运输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水务集团、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行抢险,对阻塞、损毁城市道路、公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线路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确保城市道路等设施畅通。 7.5.2雨天道路保障 (1)公安分局根据涝情信息及现场情况,及时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必要时提供警车带道,确保抢险车辆优先通行。 (2)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宣传。雨天造成交通阻塞或断路,行驶车辆要服从交警指挥。 (3)园林市政集团及时做好道路积水抽排和道路清理工作。 7.6物资保障 7.6.1 成员单位应建立排水防涝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经信局、供销总社应建立与其他县市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城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7.6.2 街道、部门应建立防汛抢险装备和器材的储备,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各成员单位按需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以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保障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7 应急避险保障 7.7.1 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负责防灾避险规划、应急避险预案的编制及落实工作。 7.7.2 城区危旧房、低洼院落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做好宣传教育、抢险抢修、避险转移工作。 7.8 资金保障 7.8.1 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成员单位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7.8.2 根据《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排水防涝应急资金纳入我区应急资金保障体系,按规定的审批流程使用。 8善后工作 指挥部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救济救助 应急管理局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应急生活安排,发改局及时调配救灾款物,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临时救济救助,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8.2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消毒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8.3水毁工程修复 8.3.1由建设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水务集团、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按照分级管理、谁受益、谁修复的原则进行。对影响当年防涝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 8.3.2遭到毁坏的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8.4环境保护 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园林市政集团、环卫集团负责城区道路污染物清除工作。 8.5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排水防涝处置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涝的要求,各部门、单位及时补充到位。 8.6灾后重建 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根据灾害情况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提高标准重建。 8.7复盘评估 防涝办定期针对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复盘、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提升城区排水防涝整体水平。 9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综合执法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城区排水防涝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防涝办备案。如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各职能单位职责自然接替。 百官街道办事处、曹娥街道办事处、梁湖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预案。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辖区、本单位排水防涝应急处置预案。 9.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上虞区城区内涝应急处置预案》(虞政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上虞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保障公众用气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上虞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是指因突然发生燃气设施设备损坏、燃气管网破损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众停止供气及相关事故,危及公共稳定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减少燃气行业事故。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高度重视行业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燃气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专常兼备,科学处置。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研究,组建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处置队伍;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增强科学指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1.5 风险识别 可能造成燃气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气源供应风险:上虞区现状管输天然气气源主要由杭甬线输气管道接入,气源来源单一,一旦杭甬线输气管线出现事故,将严重影响上虞区各类用户的稳定供气。 (2)燃气场站及燃气管道生产事故风险: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场站及燃气管道由于设备设施老化、技术缺乏更新、管理,导致燃气场站或燃气管道事故发生。 (3)自然灾害风险:因雷电、台风、暴雨、高温、大雾、寒潮等自然灾害,导致燃气设备设施毁损、燃气气源无法取用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气,或引发燃气火灾、爆炸等事故。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5)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1.6 事故分级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国家、省级、市级相关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造成80%以上燃气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Ⅱ级)事故 造成50%—80%燃气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Ⅲ级)事故 造成30%—50%燃气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Ⅳ级)事故 造成部分片区燃气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上虞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1.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分管副主任,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气象局、上虞金融监管支局、供电局、消防救援大队、燃气经营企业及各乡镇街道(综管办)为成员单位。 2.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负责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宣传部:负责协调燃气应急期间的宣传工作;根据区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燃气应急信息,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传媒向公众发布应急信息。 (2)发改局:在上游供气中断、受限或有可能中断、受限情况下,负责与上级能源部门的联系协调;参与应急气源的启动和协调。 (3)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城市供气应急期间生产运营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好紧急情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负责做好三大通信运营商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4)公安分局:负责接收事故报警和先期社会应急联动指挥;负责维护燃气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因事故引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 (5)财政局:负责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6)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燃气安全事故周边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为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提供意见建议。 (7)建设局:负责指导燃气基础设施新建及抗灾设防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 (8)交通运输局:配合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运输队伍做好现场应急救援所需的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指导配合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公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处理。 (9)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和事故发生后心理干预工作。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 (10)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参与或组织燃气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及总结评估工作。 (11)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12)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报告;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支持,组织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市燃气行政执法,对有关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承担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13)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气象灾害的监测及预报预警工作。 (14)供电局:负责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 (15)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16)上虞金融监管支局:做好事故发生后,保险查勘及理赔的监督指导工作。 (17)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参与指导事故抢修方案制定,按照区指挥部要求组织各种资源,提供实施现场抢修施救,合理调度城镇用气。根据发生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按照级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和临时供气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18)事发地政府(杭州湾综管办):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事故超出其响应级别时,向区指挥部进行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本区域范围内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综合执法局和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履行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城市燃气应急管理,做好燃气事故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区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及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燃气行业存在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根据事故动态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区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区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4 咨询机构 建立上虞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区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1. 专家组组成 由燃气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建筑、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专家组职责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按照规定定期对燃气设施运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根据检查、检测、评估情况,及时做好燃气设施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隐患整改工作。 3.2 预测预警 对燃气行业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相关安全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预警措施。 3.3 预警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安全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3.4 预警发布 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5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镇燃气设施和燃气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燃气设施和燃气管道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3.6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 应急处置 4.1 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1)接警部门接到城镇燃气事故报告后,视情立即调度燃气企业,公安、建设、消防、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2)事发地燃气应急指挥牵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燃气应急指挥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指挥部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市指挥部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 (3)发生较大及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故,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续报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2.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户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2)事故的简要经过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名称及有关人员姓名; (3)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收集证据工作;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 分级响应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区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 1.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时,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督促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加强与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区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处置指导和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立即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3.Ⅱ级、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市燃气突发事故时,区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省、市统一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抢险组、救治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行动: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2)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公安、建设、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事故不同情况,实施设施设备抢修、气质恢复、燃气紧急调度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4)居民燃气供应。发改、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组织做好居民生活应急气源启动、组织协调、运送和调度等工作。 4.5 扩大应急 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示区长,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县(区)安全时,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县(区)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4.6 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准确、及时”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要求,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4.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对受伤害人员的救治、救助,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公共设施修复等工作,恢复事故影响区域正常供气。 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5.2 调查评估 (1)一般燃气事故由区政府授权其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权其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5.3 总结评估 按照响应级别,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有关部门(单位)对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相应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属地加强燃气行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队伍抢险救援能力。 6.2 物资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燃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 6.3 技术保障 综合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综合执法局会同生态环境、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组建区级燃气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燃气行业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4 资金保障 处置城镇燃气突发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和燃气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各种课题、类型和规模的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燃气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和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燃气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的应急处置能力。 7.3 奖惩制度 城镇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和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对在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制订(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虞区城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
上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害,保障公众用水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是指因突然发生供水设施设备损坏、供水管网破损等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众停止供水及相关事故,危及公共稳定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不适用于源水突发事故。 本预案指导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减少供水行业事故。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高度重视行业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供水行业重大突发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专常兼备,科学处置。加强供水行业安全管理研究,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增强科学指挥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2 风险识别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识别 可能造成供水突发事故主要风险 (1)水源污染风险:生物、化学品、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造成污染。 (2)水厂生产事故风险: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 入侵、攻击和失控、毁坏;次氯酸钠、液氯、液氧、高锰酸钾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损毁等;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等;管网水水质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咸潮入侵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水源水无法取用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6)人为损害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和停产、减产。 2.2 事故分级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国家、省级相关应急预案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8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6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毒理学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或放射性指标等严重超标,必须立即停供的;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Ⅱ级)事故 (1)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大幅度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5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12小时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一般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等部分指标超标,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Ⅲ级)事故 (1)受到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或供水能力下降,造成城市主城区30%以上的用户无压、无水,且24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2)城市供水水源或出厂水遭受重大污染,造成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等指标严重超标,影响到居民不能正常使用的; (3)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Ⅳ级)事故 (1)水厂生产工艺发生故障或受相关因素影响,使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项目中的感官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等部分指标超标的,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6小时以下,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12小时以下,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下,或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成立上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适用本预案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1.指挥部人员组成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分管副主任,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水务集团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宣传部、经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办、综合执法局、气象局、供电局、消防救援大队、上虞金融监管支局、水务集团和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为成员单位。 2.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出应急处置重大决策,下达命令并进行督导;负责向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负责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宣传部:负责协调供水应急期间的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媒体,向公众发布有关燃气应急信息和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城市供水应急期间生产运营应急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好紧急情况下工业企业停工工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负责做好三大通信运营商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3)公安分局:负责接收事故报警和先期社会应急联动指挥;负责维护供水应急抢险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故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通行,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因事故引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 (4)财政局:负责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5)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监测,做好突发事故所产生废弃物处置的污染防治监测,为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提供意见建议;配合属地做好源水安全保障。 (6)建设局:负责指导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及抗灾设防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 (7)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配合供水紧急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公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处理。 (8)水利局:负责协调做好应急水资源调度保障工作。 (9)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卫生防疫和事故发生后心理干预工作。负责做好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视情组织开展水质卫生监督监测。 (10)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参与或组织供水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及总结评估工作。 (11)国资办:负责协调可能涉及区属国有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2)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综合协调等管理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报告;组织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技术支持,组织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行政执法,对有关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3)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气象灾害的监测及预报预警工作。 (14)供电局:负责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 (15)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16)上虞金融监管支局:做好事故发生后,保险查勘及理赔的监督指导工作。 (17)水务集团:负责参与指导事故抢修方案制定,按照区指挥部要求组织各种资源,提供实施现场抢修施救,合理调度应急供水。根据发生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按照级别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和临时供水、水质检测等工作;做好相关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18)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事故超出其响应级别时,向区指挥部进行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在上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处置、后勤保障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制定本区域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3.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水务集团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办事机构,履行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统筹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做好供水事故预防工作; (2)编制和修订区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及其操作手册,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责任与措施; (3)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及区水务集团制定相关预案,并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4)动态掌握供水行业存在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根据事故动态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5)组织或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新闻发布和事故评估、调查处理工作; (6)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向区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区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区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4 咨询机构 建立上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为区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 1. 专家组组成 由供水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建筑、水利、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专家组职责 对应急准备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会商,开展专题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事故调查。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管理 供水经营企业负责供水设施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按照规定定期对供水设施运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根据检查、检测、评估情况,及时做好供水设施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及时将重要监测预警信息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4.2 预测预警 对供水行业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供水经营企业相关安全运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供水经营企业建立健全供水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预警措施。 4.3 预警分级 按照城市供水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供水安全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4 预警发布 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发布。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 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加强城市供水管道实时监测,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及时组织对城市供水管道情况的分析评估,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4)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根据需要,对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6 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5 应急处置 5.1 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和途径 (1)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 110 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 119 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接警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供水管理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突发事故,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灾情。 (2)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确认事故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预案,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本级政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级、各部门除根据管辖权限逐级上报外,可直接报至省、市指挥部办公室;发生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和市级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区指挥部和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 24 小时人员通信畅通。 (3)发生较大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续报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2.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以及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户数、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等); (2)事故的简要经过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名称及有关人员姓名; (3)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7)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2 先期处置 城市供水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须迅速做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及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组织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采取人员疏散、泄漏控制、火源控制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2)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等; (3)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 分级响应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区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4个级别。 1.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督促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加强与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区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必要时给予应急处置指导和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在Ⅳ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区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立即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3.Ⅱ级、I级应急响应。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时,区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启动Ⅱ级、I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省、市统一指挥下,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现场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所有应急处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置警戒组、抢险组、救治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行动: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建设、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2)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公安、建设、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事故不同情况,实施设施设备抢修、水质恢复、供水紧急调度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伤员医疗救护。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4)居民用水供应。建设、消防救援、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政府组织做好居民生活用水的运送、发放工作。 5.5 扩大应急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视情请示区长,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波及邻县(区)安全时,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立即通报邻近相关县(区)政府。 事故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政府视情及时报告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请求应急支援。 5.6 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准确、及时”原则和“快报事实、慎报原因”要求,在区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两级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5.7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受害人员获救,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结束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政府、区级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对受伤害人员的救治、救助,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做好现场清理、公共设施修复等工作,恢复事故影响区域正常供水。 保险监管部门组织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进行保险查勘和理赔。 6.2 调查评估 (1)一般供水事故由区政府授权其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供水事故由市政府或授权其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特别重大供水事故,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并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6.3 总结评估 按照响应级别,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相应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区水务集团加强供水行业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队伍抢险救援能力。 7.2 物资保障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应急处置物资和装备储备,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供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物资、装备和器材。 7.3 技术保障 综合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供水经营企业加强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建立完善相关供水行业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4 资金保障 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应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和供水企业要结合实际,制订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各种课题、类型和规模的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供水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8.2 宣传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和供水企业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供水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加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应急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的应急处置能力。 8.3 奖惩制度 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奖励和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在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制订(修订)相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虞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20〕52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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