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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5-010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5〕23号 | 公开日期: | 2025-03-27 16:01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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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上虞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上虞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预案》《上虞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二)日常管理机构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五)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二)预警 (三)报告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二)应急响应的措施 (三)应急响应的启动 (四)应急响应的终止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二)奖励 (三)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二)物资、经费保障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四)宣传教育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二)预案解释部门 (三)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健康上虞”“平安上虞”建设。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区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首例肺鼠疫病人或发生3例以上本地腺鼠疫病人,疫情复杂,传播迅速,影响严重,并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的趋势。 2.肺炭疽在3个以上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绍兴市在内的2个及以上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绍兴市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泄露等事件。 6.周边县、市(区)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绍兴市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地腺鼠疫病例1例或鼠间出现鼠疫流行。 2.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生病例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3.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肺炭疽确诊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炭疽病例;或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4.绍兴市内发生涉及2个以上区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并造成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绍兴市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出现输入性的腺鼠疫病例1例,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未造成扩散的。 2.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3. 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肺炭疽确诊病例,且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街道)内。 4.一周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出现9例及以下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省内其它地区发生动物间鼠疫或出现人间鼠疫病人1例;本区出现大批鼠类及其它动物不明原因的死亡自毙现象;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如旱獭)及其产品非法运至本区。 2.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肺炭疽疑似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6.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政府提出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区政府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区应急指挥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的区应急指挥部。 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卫健局、发改局、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障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经信局、供销总社、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文广旅游局、铁路上虞站、高铁绍兴东站、上虞南站、绍兴海关上虞办公区、红十字会、驻虞部队及武警中队等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2.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并统一领导、指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过程;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省卫健委或省疾控局同意后,负责通报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预案。 若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转化成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上报绍兴市、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启动绍兴市、省预案,并服从绍兴市、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指挥。 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具体按照《上虞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疾控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区应急管理局:平时负责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公共卫生相关预案修订、应急演练等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与职业中毒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避灾点转移人员的安置,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对受影响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等。 区教体局:与区卫健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研究项目优先列项,重点科研攻关;开展科普宣传。 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区卫健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民政局: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医疗保障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等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工作,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区卫健局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配合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确保有关标本的运送。 高铁绍兴东站、铁路上虞站、上虞南站: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在涉畜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快速组织隔离,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解剖、病样采集,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和传播趋势等预警;对饲养和繁育与疫情有关动物的场所提出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开展大型商超生活必需品监测,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展会、对外投资合作等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管控等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经信局: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积极组织公共卫生应急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使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区供销总社等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查处,做好卫生应急工作的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危险污染物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文广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并指导星级宾馆开展处置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虞部队及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绍兴海关上虞办公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技术力量,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4.乡镇(街道)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街道)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组长。乡镇(街道)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和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和海关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需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服从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海关: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全区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海关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区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 区卫健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海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健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区卫健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绍兴市卫健委,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区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绍兴市政府。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绍兴市卫健委应当及时向省卫健委或省疾控局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卫健局。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等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响应的措施 1.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绍兴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检查,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省卫健委或省疾控局根据国家卫健委授权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经省卫健委或省疾控局同意,区级媒体可与省级媒体同步报道,并保持口径一致。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区卫健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对病人的医疗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5)组织医务人员对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有关知识进行培训,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急业务水平。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方向)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控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所需检验项目分别送有关疾控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区疾控中心负责全区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方向)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海关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海关技术力量,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事发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收获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三)应急响应的启动 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启动,并报省政府备案;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启动。区政府按照国家、省、绍兴市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本预案,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区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启动,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四)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按国家、省、绍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绍兴市卫健委报告。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绍兴市卫健委。 (二)奖励 区人力社保局和区卫健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追认烈士的报批工作。 (三)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五)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单位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公共卫生科建设,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要,加强区120急救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全区应急救治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上虞人民医院传染病病区配足配齐相应的医疗救治设备和设施,做到有备急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隔离留观室。 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区卫健局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5.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1)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和应对事件的类型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治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卫健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演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科研和技术交流 在全区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引进外地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二)物资、经费保障 1.物资储备 区卫健局、经信局、商务局、供销总社和财政局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及时进行补充。 2.经费保障 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三)通信与交通保障 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宣传教育 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当地论坛、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各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例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上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20〕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2.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警机构及接警电话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
附件2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警机构及接警电话
接警机构: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接警电话:0575-82212291。
上虞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三、适用范围 四、事件类别 五、响应标准 六、启动和关闭权限、程序与条件 七、组织机构与职责 八、主要救援力量及所需器材 九、应急救援程序 十、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十一、附则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指导和规范全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消除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管理。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科研和培训,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提供科学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事件类别 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首例肺鼠疫病人或发生3例以上本地腺鼠疫病人,疫情复杂,传播迅速,影响严重,并有进一步扩大蔓延的趋势。 2.肺炭疽在3个以上乡镇(街道)范围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绍兴市在内的2个及以上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绍兴市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泄露等事件。 6. 周边县、市(区)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绍兴市政府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健康危害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地腺鼠疫病例1例或鼠间出现鼠疫流行。 2.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生病例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3.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肺炭疽确诊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炭疽病例;或者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 4.绍兴市内发生涉及2个以上区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不良反应并造成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绍兴市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1.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出现输入性的腺鼠疫病例1例,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未造成扩散的。 2.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 3. 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肺炭疽确诊病例,且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街道)内。 4.一周内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出现9例及以下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省内其它地区发生动物间鼠疫或出现人间鼠疫病人1例;本区出现大批鼠类及其它动物不明原因的死亡自毙现象;鼠疫染疫和可能染疫的宿主动物(如旱獭)及其产品非法运至本区。 2.霍乱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肺炭疽疑似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响应标准 (一)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实行分级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报省政府备案。 (1)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区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指挥部,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设立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同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 (2)区卫健局应急响应。接到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通报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情况;向毗邻、可能波及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信息。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预案,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重大传染病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传染病疫情,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报省政府备案。 (1)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区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设立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分别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同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 (2)区卫健局应急响应。接到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并尽快分析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毗邻、可能波及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预案,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传染病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传染病疫情,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1)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可根据情况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 (2)区卫健局应急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建议。同时,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预案,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传染病疫情,由上虞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区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卫健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二)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传染病疫情(Ⅰ级、Ⅱ级、Ⅲ级)需终止应急响应的,应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上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传染病疫情(Ⅳ级)需终止应急响应的,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六、启动和关闭权限、程序与条件 (一)权限。本预案的启动与关闭,由区府办或区卫健局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按规定批准后启动或关闭。 (二)程序与条件。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时,或当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区政府协调处置、扩大应急时,由事发地政府报区卫健局、区府办,经分管副区长按规定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应急结束或疫情消除后,由区卫健局或区府办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按规定批准后实施。 七、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依照上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 1.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和区卫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发改局、教体局、科技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障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文广旅游局、供销总社、高铁绍兴东站、铁路上虞站、上虞南站、绍兴海关上虞办公区、红十字会和驻虞部队及武警中队的分管领导。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单位,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组织疾控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应急管理局:平时负责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相关预案修订、应急演练等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与职业中毒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避灾点转移人员的安置,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对受影响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区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等。 区发改局:负责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维护应急物资、疫苗等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区教体局:与区卫健局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防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开展大型商超生活必需品监测,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展会、对外投资合作等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管控等工作,防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在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研究项目优先立项,重点科研攻关;开展科普宣传。 公安分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医疗保障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等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工作,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区卫健局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配合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确保有关标本的运送。 高铁绍兴东站、铁路上虞站、上虞南站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在涉畜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快速组织隔离,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解剖、病样采集,分析和提出有关动物运输、交易和传播趋势等预警;对饲养和繁育与疫情有关动物的场所提出封锁和解除封锁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经信局:在发生重大传染病时,积极组织公共卫生应急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确保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顺利进行。 区供销总社、商贸国资总公司等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协助卫健部门对污染源扩散的控制以及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等危险污染物的应急处理工作。 区文广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虞部队及武警中队:负责系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地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疫情现场控制工作。 绍兴海关上虞办公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技术力量,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2.乡镇(街道)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乡镇(街道)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乡镇(街道)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上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决策、决定和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部门实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预案,帮助和指导各部门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1.参与制订、修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4.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方向):主要负责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方向):主要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八、主要救援力量及所需器材 (一)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1.区卫健局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的需要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治队伍。救治队伍人员由区卫健局确定,包括医疗救治应急机动队、疾病控制应急机动队、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等,其中医疗救治应急机动队区级医疗机构4支、乡镇(街道)医疗机构19支。 2.卫生应急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区卫健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3.演练。区卫健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演练。 (二)物资储备 卫健、经信、供销总社和财政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处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事件的物资储备。区卫健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区供销总社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区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病隔离、卫生防护用品、消杀药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三)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要保障重大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重大疫情处理及救治人员的防护设备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重大疫情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通信与交通保障 根据医疗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九、应急救援程序 (一)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建立统一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区统一的举报电话。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2.预警 区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和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以红色表示。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区卫生健康局。 ④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 ①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②事发单位负责人。 (2)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后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区卫健局,并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卫健局接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报告内容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二)应急反应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接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后,区卫健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向区人民政府、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时,事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预案,作出相应反应。同时,要遵循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 区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重大活动期间等发生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应迅速报告和作出快速反应,有效控制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维护社会稳定。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应急反应措施 1.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2)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决定。 (4)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检查,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由省卫健委或省疾控局根据国家卫健委授权及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有关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我区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经省卫健委或省疾控局同意,区级媒体可与省级媒体同步报道,并保持口径一致。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区卫健局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预警。 (3)应急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和通报: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省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6)做好业务技术知识培训:组织医务人员对新发现的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等有关知识进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应急业务水平。 (7)进行事故评价:组织专家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的报告。对因重特大传染病疫情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方向) (1)重特大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控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时,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基础上,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根据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性质所需检验项目分别送有关疾控机构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区疾控中心负责全区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方向) (1)在区卫健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6.非事件发生乡镇(街道)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乡镇(街道)应根据事发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收获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十、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一)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群众工作、生活秩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困难病人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要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正确的舆论引导,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等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和恐慌心理,引导正确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调查处理 1.事件调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和部门负责的调查工作,区卫健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如实报告和提供相关材料。由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负责的调查工作,要及时根据所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组成调查组,同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组在做好应急救援等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尽早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确保掌握情况的真实性,明确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同时明确并落实防止事件扩散或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整改、控制、预防等措施,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事件处理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在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三)评估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结束后,区卫健局应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十一、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例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区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现,在我区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区已消灭和控制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灰、血吸虫病、疟疾等传染病。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上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20〕70号)同时废止。
上虞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 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三、使用范围 四、事件类别 五、响应标准 六、启动和关闭权限、程序和条件 七、组织机构与职责 八、主要救援力量及所需器材 九、应急处理 十、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十一、附则
一、总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对劳动者造成的健康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通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快速反应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职业中毒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应急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对各类职业病危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及时提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等负责辖区内突发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科学应对,规范处置。充分依靠科学的手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做到科学、规范处置。要重视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和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的装备,为规范、高效处置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 4.加强协调,快速反应。加强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能力,做到快速反应,措施有力。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虞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的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预防和控制。 四、事件类别 根据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职业中毒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一)一般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Ⅳ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出现职业性炭疽疑似病例。 (二)较大职业中毒事件及职业危害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Ⅲ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 2.发生职业性炭疽4人及以下。 3.出现职业性炭疽确诊病例,且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3例。 (三)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及职业危害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Ⅱ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2.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及以上。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四)特大职业中毒事件及职业危害事件(I级) 国家卫健委认定的属特别重大的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 五、响应标准 (一)对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实行分级应急响应 1.一般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卫健局在初步确认事件发生以后,应立即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治、调查和评估,根据职业中毒发生的范围、危险因素等,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绍兴市卫健委报告。 2.较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区卫健局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及职业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和医疗救援等紧急控制工作,并对事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报请绍兴市卫健委、省卫健委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并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绍兴市卫健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同时,在区政府领导和指挥下,按照上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应急管理、卫健、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职业中毒防控工作。 3.重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Ⅱ级)、特别重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上级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二)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职业中毒源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中毒现场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无新发中毒病例出现。 一般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Ⅳ级)终止应急反应,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绍兴市卫健委报告。 较大(Ⅲ级)职业中毒应急响应终止,由绍兴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小组论证,报请绍兴市政府批准。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需分别报请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六、启动和关闭权限、程序与条件 (一)权限 本预案的启动与关闭,由区府办或区卫健局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按规定批准后启动或关闭。 (二)程序和条件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时,或当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发生的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区政府协调处置、扩大应急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报区卫健局、区府办,经分管副区长按规定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应急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区卫健局或区府办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区分管领导按规定批准后实施。 七、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依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根据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 1.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医保分局、区商务局、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等组成。 2.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全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启动本预案,并做出处理决策; (3)负责对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组织划定事件现场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措施; (4)根据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件现场实行封锁。 3.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单位,及时报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对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不包括急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的劳动者。履行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职业中毒事件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依法责令暂停导致突发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控制职业中毒现场;负责职业中毒的报告;封存造成职业中毒的原辅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区应急管理局:平时负责督促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公共卫生相关预案修订、应急演练等工作。发生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时,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与职业中毒相关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避灾点转移人员的安置,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对受影响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等。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被污染的环境、物品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区总工会: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处理突发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安分局:负责做好职业中毒现场的安全保卫,对拒绝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措施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区经信局:负责开展大型商超生活必需品监测,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展会、对外投资合作等活动人员的宣传、预警、管控等工作,防止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在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抢救治疗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工程的审查和验收,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将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工伤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对遭受职业中毒的劳动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医疗保障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药品、医用耗材等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等工作,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区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操作中的物资能源保障,组织开展和协调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在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正面宣传、登记、观察工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在外经贸活动期间造成不良影响。 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协助做好现场调查和处置、秩序维护、社会维稳等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区卫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和修订本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接报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件现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件,指挥开展现场先期处置,控制事件蔓延;与事件单位和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将指挥部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及时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上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工作,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组织召开事件现场会议;组织做好事件原因分析。 (三)应急处理工作组 根据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组、医疗救治组、卫生学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检验检测组、后勤保障组、信息管理组等相应工作小组,小组成员根据职责要求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组:由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各工作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救护车辆、救护人员的调配以及应急救援药品、设施设备的储备和调度,积极救护中毒人员,力争将中毒人员伤亡控制在最低限度,随时向现场指挥组报告中毒人员救治情况和伤亡情况。 卫生学调查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工作,并以最快速度将调查结果报告现场指挥组和救治单位,为中毒人员救治赢得时间。 检验检测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了解事件现场毒物或可疑毒物存在状态,进行现场浓度快速检测,不能进行现场测定的项目,应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验,尽快查明可疑毒物。 事故调查组:急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其他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采取现场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展开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危害程度,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根据情况对事发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后勤保障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配合,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应急物资、药品、车辆、个人防护用品、现场检测设备等配置和调拨,确保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类后勤保障经费、物资、设备等落实到位。 信息管理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配合,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报相关信息,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健局负责组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参与制订修订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确定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主要救援力量及所需器材 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队伍建设、中毒控制技术研究、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经费保障、法律保障和宣传教育工作,保证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报告系统、职业病危害基本信息收集分析预警系统,及时收集全区职业病危害基本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预警。同时,逐步建立急性职业中毒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常见毒物的基础资料,为应对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提供信息保障。 2.医疗救治系统:确定区人民医院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职业中毒应急救治的技术培训和相关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应急救治队伍的救治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 3.培训和演练: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加强处理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调查、控制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等医学基本知识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定期开展应急队伍的实战演练,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保障 根据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特点,结合我区实际,由区卫生健康局具体落实被指定的医疗救治单位,重点做好应急救援药品的储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做好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调查取证常用工具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准备等;疾病控制人员要做好检测试剂、设备、标准以及现场采样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三)经费保障 区卫健局将应对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年初预算,财政部门应予支持。专项经费要重点保障应急调查处理、监测与预警、物资储备和实地演习所需。 (四)宣传教育 区卫健局要加强对职业中毒事故的宣传培训,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开展职业中毒知识的宣传,特别是要利用好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机会,加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工作的培训指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防范意识和现场处理能力。 九、应急处理 (一)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1)监测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单位,负责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组织、急性职业病救治以及相应信息的上报工作。信息上报根据《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区卫健局及时对有关监测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及时提出预警信息。 (2)监测内容 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数量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职业健康检查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信息;职业病诊断、鉴定信息;急性职业病发生信息。 2.预警 区卫健局定期对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符合预警条件的及时向区卫健局提出预警建议,由区卫健局向区政府建议,并根据预警发布规定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卫健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1责任报告单位: (1)发生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 (2)接收治疗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病人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4)其他与职业中毒事件密切相关的有关机构。 3.2责任报告人: (1)发生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2)接收治疗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病人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 3.3报告时限和程序: (1)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发生的用人单位、接收治疗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病人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发现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2)区卫健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尽快报告区政府和上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4报告内容: 报告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疑发生原因(中毒物质)、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中毒原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二)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准备 接到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报告后,区卫健局应立即做好人员、设备、车辆、物资、个人防护等相关准备工作,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 1.现场调查与控制 现场调查处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组开展工作。 (1)若事故现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应根据所了解和掌握的基本情况迅速进行现场控制,划定区域警示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同时,向事发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故现场是否有其他人员滞留,中毒因素有无得到控制等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疏散,通知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滞留人员救援,并在确保个人防护有效的情况下展开调查。与此同时,组织好中毒人员的现场急救工作。 (2)若事故现场已经得到较好的控制,则应先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如发生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伤亡情况、救治情况等),然后进行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调查取证。勘查的主要内容有:现场环境状况、生产工艺流程及每个环节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性状,劳动者个人防护情况、事发当时生产状况等。同时,对可以现场检测的毒物要首先进行现场检测,明确毒物的种类,然后送实验室进行定量测定;对不能进行现场检测的项目,在现场采样后要及时送实验室检测分析,为明确毒物,抢救病人赢得时间。对事故现场已遭破坏或改变的,必要时可进行模拟试验。除进行现场检测外,根据需要,还应对中毒人员的生物样品进行采样检测,以进一步明确中毒原因。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法开展。 2.医疗救治 突发性职业中毒医疗救援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迅速脱离现场: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上风向的空气新鲜场所,安静休息,避免活动,注意保暖,必要时给予吸氧。在发生多人急性中毒时,根据患者病情迅速将病员检伤分类,分别妥善处理重伤病人、中伤病人、轻伤病人和接触者。 (2)防止毒物继续吸收: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用流动的清水及时反复清洗皮肤、毛发15分钟以上,对于可能经皮肤吸收中毒或引起化学性烧伤的毒物更要充分冲洗,并可考虑选择适当中和剂中和处理,眼睛溅入毒物要优先彻底冲洗。 (3)对症支持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密切观察患者意识状态、生命体征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保护各脏器功能,维持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 (4)应用特效解毒剂:在现场应抓紧时机,立即早期给予相应的特效解毒剂。 (5)救治要点:尽快查清毒物种类,明确诊断,以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病因不明时,应先进行抢救,同时查清毒物。治疗的重点在维持心脑肺等脏器功能,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治疗方案应根据临床表现结合各种检查来制定。 十、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一)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群众工作、生活秩序。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妥善安置,对困难病人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致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要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正确的舆论引导,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等措施,努力消除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和恐慌心理,引导正确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调查处理 1.事件调查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和部门负责的调查工作,区卫健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综合管理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如实报告和提供相关材料。由本级区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负责的调查工作,要及时根据所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组成调查组,同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组在做好应急救援等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尽早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确保掌握情况的真实性,明确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明确并落实防止事件扩散或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整改、控制、预防等措施,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上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部门。 2.事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三)评估 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级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附则 (一)名词术语 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毒物发生的中毒。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是指职业中毒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危害事件。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上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20〕70号)同时废止。
上虞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 则 二、医疗救援的事件分级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四、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程序 五、医疗救援的保障 六、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七、培训和演练 八、附则
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以及《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强(台)风暴雨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电力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燃气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嫌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
二、医疗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受伤;或出现伤亡情况,且死亡和危重病例在30人以上(含30人);事态非常复杂,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区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绍兴市政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事件造成50人至99人受伤;或出现伤亡情况,且死亡和危重病例为10人至29人的;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需要绍兴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绍兴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上虞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绍兴市政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人至49人受伤;出现伤亡情况,且死亡和危重病例为3人至9人的;事态比较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但只需要区政府调度上虞区有关部门,必要时在绍兴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下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绍兴市政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IV级) (1)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下受伤;出现伤亡情况,且死亡和危重病例在3人以下的;事态比较简单,仅对上虞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只需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度辖区内有关单位,必要时在区有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下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区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区卫生健康局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医疗救援工作。成立全区医疗救援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包括: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医疗救援机构,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3.1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 成立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及区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部署全区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援机构管理、组织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搜集、技能演练、新闻报道等日常工作。 3.2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医疗应急救援专家队伍,负责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为医疗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对现场医疗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提供技术支持。 3.3医疗救援机构 医疗救援机构包括上虞区各医疗单位、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承担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应任务。各医疗救援机构须相应制定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负责现场救援、伤员转送,并负责接收伤员、医疗救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现场调查、检测,提供卫生防护措施,对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等相应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由卫生健康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疾病防制、卫生监督、救援保障、信息情报6个基本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执行领导小组指令,组织协调各小组的应急救援工作,传达上级精神,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后发布有关信息。 (2)医疗救治组:确定救护医院,组织现场救护,转移现场伤病员;组织专家会诊,确定、落实救治方案;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协调、安排各类急救车辆,保障救治药品供应;统计伤病员情况。 (3)疾病防制组: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卫生学调查、评价和疾病监测;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4)卫生监督组:组织依法查处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5)救援保障组:负责医疗救援应急物品、器材的供应,与发改局、公安分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绍兴海关上虞办公区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信息情报组:负责对现场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信息收集汇总,按要求及时上报区政府、绍兴市卫生健康委等。
四、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程序
4.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卫生院和有关单位应在事发后10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2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援等基础处置工作,按照有关信息报送工作的规定,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区卫生健康局。 4.2一般事件响应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20急救指挥中心等关于医疗应急救援一般事件的报告后,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状态。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对伤病员情况进行综合评估,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救护车对危重伤员进行转运,组织救治基地医院专家落实医疗救援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3较大事件响应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关于医疗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状态。组织和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应急救援,对伤病员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挥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救护车对危重伤员进行转运和分流,组织救治基地医院专家落实医疗救援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4.4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按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区政府的要求,组织全区各方面力量对重大、特别重大事件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 4.5现场医疗救援及指挥 医疗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组织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应急救治、转运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在实施医疗应急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在发生一般及以上事件时区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赶赴现场,在发生较大及以上事件时区卫生健康局局长赶赴现场,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件时区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做出快速、准确评估;根据伤亡情况,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按规定向区政府和绍兴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4.5.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做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填写伤员情况卡置于伤员衣袋内,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4.5.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就近转送的原则。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原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转送的伤员,确需转院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4.6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开展对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收集汇总,立即报告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局,并每日向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现场医疗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区政府和绍兴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情况。区卫生健康局紧急信息报送电话:0575-82212291传真:0575-82180821。 医疗救援信息,由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发布。 4.7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区人民政府或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区政府和绍兴市卫生健康委。
五、医疗救援的保障
遵循“平急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落实各项保障,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通讯联络系统 常备我区突发事件医疗应急救援系统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响应启动后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保持24小时联络通畅。 5.2医疗急救系统 由具备急救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其下设医疗急救单元组成。急救机构接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任务后,迅速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及时将突发事件现场处理、人员伤亡、病人救治及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情况报告现场指挥部或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急救系统的组成: (1)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绍兴院区、上虞人民医院、上虞中医医院为龙头,全区各急救网络医院组成突发事件医疗急救体系。 (2)医疗应急救治坚持就近原则,以事件现场为中心,形成三级急救队伍: 一级队伍:为就近的医疗机构,突发灾害事故发生后,就近区域医务人员应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展开急救工作; 二级队伍:为临近区域的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急救的指令后,应快速到达现场; 三级队伍:为全区的医疗机构,接到医疗急救的指令后,迅速投入医疗急救工作; 各队伍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到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急救任务。 (3)遇有大批伤员时,坚持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病情轻重缓急实施现场急救、早期治疗和专科治疗。 (4)特大灾害事故时,领导小组依据灾情的性质和特点,指令有关医院组成应急救援小组,奔赴现场急救。 5.3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急结合”的原则,完善我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基地建设。上虞区医疗救治基地由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绍兴院区、上虞人民医院、上虞中医医院、上虞第二人民医院组成,上虞妇幼保健院为储备医疗救治基地。医疗救治基地要加强救治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医疗救援设备、设施,配备相应药品、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和器械等,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4医疗救援队伍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医疗救援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保证相对稳定,实施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其成员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5.5医疗救援物资 按照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应急药品、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由区疾控中心、医疗应急救援救治基地分线负责救援物资储备。医疗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改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医疗救援经费 各医院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任务,以及对无主病人等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由区财政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定项定额补助。上级有补助标准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没有补助标准的,按成本给予补助。对医疗欠费经核定后给予补助。区财政局每年安排突发事件医疗救治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抢救费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公共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医疗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医疗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其他保障 按上虞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预案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1)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进行救助。 (3)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救援保障政策。 (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5)绍兴海关上虞办公区优先验放处置突发事件急需的医疗救援药品、试剂和器材。 (6)区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区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区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7)驻虞部队、武警等,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参与和支援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六、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宣传部门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杭州湾综管办等部门单位要组织领导广大群众参与配合医疗救援工作,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七、培训和演练
7.1培训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援管理人员、医疗救援专业技术人员的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和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专业技能培训。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培养一批有知识、有技能、有实践经验和高素质、复合型应急救援人才,培养一批擅长危机管理和危机心理干预的专门人才。 7.2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应急演练,要根据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类别开展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并完善医疗救援应急体系,提高协同处置、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的能力。
八、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卫生健康局要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上虞区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虞政办发〔2020〕7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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