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气象局 >>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索引号: 471511229/2024-84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气发〔2024〕9号 公开日期: 2025-03-28 12:15
发布单位: 区气象局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

                                                                                             2024年7月1日





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合同管理,防范内部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合同管理办法》、《浙江省机关合同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和《绍兴市气象局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结合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合同的订立、履行、纠纷处理和文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不包含劳动关系合同。

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合同,是指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专业技术难度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对本单位行政管理、业务开展、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涉外合同、借贷合同、担保合同属于重大合同。

第四条  局办公室对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归档等程序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全面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敦促对方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单位对外正式订立的合同应当凭经审核签批的合同审核单(附件3、附件4)进行合同签字和用印,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协议或盖单位公章)。授权代理人必须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审核单上签字授权,必要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5)。

1.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含)以上的需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重大合同及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含)以上的需由法律顾问审核。

3.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超越权限签署合同。合同当事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在未经单位追认前,一切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在签订合同中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合同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是负责具体合同业务的执行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的前期调研;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合同文本草拟与修改(合同洽谈原则上应有2人以上参与);

(三)负责将合同资料报审查机构审查或根据需要报相关部门审批;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等活动;

(五)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负责合同履行完成后,合同文档的整理、移交。

第八条  局办公室为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确定合同业务的程序和要求;

(二)参与市局机关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与订立;

(三)管理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合同专用章;

(四)编制合同序号,建立和登记合同台账,并保存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五)参与或组织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六)定期检查和评价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办公室与业务、财务、法规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合同全过程管理,降低履约风险。

第九条  各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合同业务实施,合同管理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与订立;

(二)建立和登记本单位合同台账;

(三)参与或组织本单位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六)定期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合同管理员与业务、财务、法规、审计等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合同全过程管理,降低履约风险。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参与审查,审查内容及职责包括:

业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业务目标、气象业务技术标准、服务指标或办公环境需要。

减灾负责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及自身权利义务保护等条款,必要时应向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

财务负责审查资金是否符合预算要求、合同款项支付是否符合约定和相关财务制度、合同款项收入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到账、合同执行中的各种票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纪检组负责对合同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时应保证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同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包括:合同的拟订与审核,合同的审核与审批,合同的审批与订立,合同的执行与监督等。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条件及程序,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少一式叁份。局办公室存档1份;承办部门存档1份;对方单位留存1份。

开展下列对外经济活动应当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一)各类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协议采购项目;

(二)金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自行采购项目;

(三)来源为同一供应商的批量达到1万元及以上或单项价格达到3000元及以上的各类专用仪器、设备、零配件等自行采购项目;

(四)非政府采购类服务、办公用品及通用耗材,通过非政府采购方案审批确定供货商,签订供货服务协议,定期按实结算;

(五)其他应当签订合同的项目。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流程共分为六个步骤:缔约前调查、缔约前洽谈、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本审核、合同报批和合同签署。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具体合同订立步骤。合同订立流程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标的、数量、质量;

(三)价款或者报酬、(收)付款方式;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验收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如果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仲裁的,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

(八)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订合同时间; 

(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十五条  拟订合同应做到:主要条款不漏项;标的额计算准确、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物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提(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包装物和结算方式明确;提供服务的方式、标准和结算依据明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有歧义或含混不清的词语;违约责任认定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准确。

第十六条  由合同相对方起草的合同,应特别关注合同内容是否准确反映本单位诉求和谈判达成的一致意见、“其他约定事项”等需要补充调整的栏目,如不存在其他约定事项时是否注明“此处空白”或“无其他约定”。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合同必须组织业务、财务、法规、审计等工作人员参与缔约前调查、缔约前洽谈和合同订立(不包括履行公开招标程序的合同),必要时应请外部专家或法律顾问参与工作,并经市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签署合同。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应重视合同签订时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和发生合同违约后违约责任的履行。

(一)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继续履约、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约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承担违约责任的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三)确定违约金支付方式,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部门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履行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二十条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进度和付款方式等收取或支付合同价款。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凭证单据,经相关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算。财务人员应当将审批后的结算申请资料与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局办公室应不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可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针对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可以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跟踪合同履行进度。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二)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三)合同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

(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

(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情形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局办公室提交预警报告。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二)争议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

(三)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案;

(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合同变更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合同变更应当根据原合同类别重新履行签订程序,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不得重新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10%。非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变更后合同价款总额不得达到或超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限额。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合同验收的管理。合同验收是各单位与合同相对人履约责任义务的交割点,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合同验收合格,合同标的物质量责任发生转移,交付方履约义务完毕;合同验收不合格,应根据合同约定,过错方赔偿合同相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修复费用酌情确定承担方。


第六章  合同的文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合同的登记、归档和保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结算、补充或变更、解除等情况,合同终结后应及时办理销号和归档手续,实现对合同的全程管理。

建立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以防止或及早发现合同文本的遗失,方便合同查阅和履行。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合同文本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按照时间顺序对各单位订立的合同进行编号管理以防止或及早发现合同文本的遗失,方便合同查阅和履行。合同编号规则如下:合同编号共8位;第1—4位为年份编号;第5—8位为流水顺序号,按顺序依次编号。明确合同流转、借阅和归还的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等有关要求。与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项目合同应由承办部门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与项目其他档案一并移交本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非项目合同应由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移交本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要求将上年度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移交文档管理部门,由文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八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合同审核单原件;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文件;  

(四)缔约前洽谈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文档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资料;  

(五)合同纠纷涉及的法院文书等资料;

(六)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应当重视对合同纠纷的处理,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授权批准,相关经办人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三十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中,承办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放弃属于气象部门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气象部门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违反规定不使用合同标准文本的;

(三)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气象部门合法权益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外,违法订立、变更、解除气象部门合同,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绍兴市

上虞区气象局合同管理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虞气发〔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气象部门合同订立流程

    2.气象部门合同管理流程图

    3.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合同审核单

附件:1.气象部门合同订立流程.docx

   2.气象部门合同管理流程图.docx

   3.绍兴市上虞区气象局合同审核单.docx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