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号: | K15129988/2025-007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3-03 09:5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虞政办发〔2025〕12号 |
统一编号: | DSYD01-2025-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绍兴市先进制造业强市“4151”计划,加快构建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的“4+4”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区,推动“青春之城”建设落地见效。重点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数智赋能、优化空间平台、培育一流梯队、扩大有效投资、推进产创融合、发展绿色经济等方面,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制造业发展凝聚力 (一)增强战略主导产业优势。深化省级精细化工核心区、集成电路协同区建设。聚焦全省发展赛道,加大核心区、协同区、未来产业先导区等申报建设。全面实施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和印染产业提档升级。加快推进数智经济产业壮大。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新注册或营收保持增长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全年营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发挥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积极作用,对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二)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推动黄酒产业做大做强,支持酒企扩大销售。对黄酒企业守正创新打造爆款和扩大销售给予奖励:当年度主营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速超过20%的高端爆款产品,按当年主营收入的2%给予奖励;上年度主营收入已经达到5000万元,且当年主营收入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高端爆款产品,对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2%给予奖励,1亿元至2亿元(含)部分,按3%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部分,按4%给予奖励;黄酒企业较上年主营收入新增的,对新增部分进行分档奖励,新增额度不高于500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新增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1.5%给予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部分按2%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部分按2.5%给予奖励;其中,高端爆款收入以及已享受奖励的体验店实现的主营收入,需在新增主营收入中扣除。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设立市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黄酒专项,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奖励1万元;当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再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支持伞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市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实行晋级差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保护发展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市级标准的1.5倍、2倍奖励。 (四)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100万元、125万元、15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65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50万元、65万元、75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支持仿制药发展。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按每个品种奖励不超过30万元。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000(含)-3000万元的再奖励不超过1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再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BE)试验的品种均实行减半奖励。支持中药产品创新。对新增的每一个配方颗粒品种批件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0.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并完成品种备案的,对其当年实际设备投入按不超过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实施产业化的中药产品,单个品种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对首次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原料药),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已取得国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且首次取得FDA、EMA、PMDA、WHO等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6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65万元。杭州湾经开区内新落户的企业或项目,除上述政策外,若另有其他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加快数智赋能,提升制造业数字变革力 (五)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楼宇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获得市级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云上企业”库、5G全连接工厂及以上荣誉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奖励20万元。 (六)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数字赋能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信息化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列入国家城市试点工作的数字化改造企业,在评测等级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且通过验收后,对数字化改造项目的相关软件、云服务和配套硬件投入按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元宇宙、新型通信技术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在制造业领域创新应用,对入选区级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典型场景,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通过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支持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吸引优秀作品,对获得区级数据大赛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推进企业上云赋能,企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或网络安全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1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推动企业打造数字样板。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入选省级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省级“机器人+”应用标杆企业的分别各奖励50万元。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制造业平台承载力 (八)加快未来产业社区建设。保障用地指标,在区本级工业用地指标中,每年切出部分专项用于保障未来产业社区建设,按照未来产业社区所在镇街上一年度出让工业用地面积的50%给予保障。晾晒评比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对未来产业社区推进工作进行晾晒评比,获评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营服务补助,未来产业社区通过认定三年内,对有专门运营机构负责整个未来产业社区运营的,社区范围工业企业当年综合绩效平均增速超过全区规上企业综合绩效平均增速的,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运营经费的50%。如通过认定前一年社区范围内未产生区域效益的,则直接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通过认定第一年运营经费的50%。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年。基建投入补助,未来产业社区启动建设至正式命名后三年内,对未来产业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河道、能源、环保、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费用,按50%比例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补助上限为500万元,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盘子的除外。生活配套补助,未来产业社区启动建设至正式命名后三年内,对未来产业社区范围内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20~45平方米户型为主的,用地面积不超过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规定的,以项目总建筑面积(含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项目总套数在100套(含)以下的,按100元/㎡补助;项目总套数在100-500套(含)的,按150元/㎡补助;项目总套数在500套以上的,按200元/㎡补助。补助上限为500万元。 (九)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鼓励符合我区“4+4”产业发展方向,有机更新后企业形象明显改善、功能明显优化、后劲明显增强的项目开展改扩建提升。对面积在一定规模,在建设期限内通过有机更新项目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且容积率在一定程度的项目予以支持,新增建筑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封顶150万元。与邻宗土地合宗后,一并集中再开发,相关指标可与相邻宗地统筹。开展项目建设的,参照上述条款奖励。 (十)鼓励园区创先争优。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浙江省级试点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同一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20万元。 四、培育一流梯队,提升制造业主体竞争力 (十一)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加快一流企业培育,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十二)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省管理现代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推动企业“上规”升级。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月度达到规模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制造业发展源动力 (十四)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分档累进法进行奖励,其中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4%计算奖励;2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5%计算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6%计算奖励;当年度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制造业项目,奖补比例整体增加4个百分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A类企业按照区级有关文件规定在上述基础上整体增加奖补比例。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六、推进产创融合,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力 (十五)鼓励发展工业设计。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十六)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由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参展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再予以30%额外补助支持其参展活动。 (十七)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八)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后,重新取得资质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资质、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融合示范企业或入选军委装备发展部“慧眼行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发展绿色经济,提升制造业生态持续力 (十九)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2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2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农村地区(乡镇地区)新建公共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及上限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具体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予以兑现。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制定实施。 (二)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三)本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调整兑现标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服务业新发展格局,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支持成长型企业加速发展。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四门类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按照营业收入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档次升格后,对奖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对连续三年均正增长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服务等鼓励类领域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含),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20万元。 支持企业两业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分离,对当年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分离出来且新增为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 支持引进上市企业区域总部。对服务业(四门类)上市企业(链主型企业),设立区域总部且年营收达到一定额度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推动各领域跨界融合发展 加强**融合服务体系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三)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 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投入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原值3%进行补助,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涉及旅游相关政策。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加快发展研学旅游,鼓励发展过夜旅游,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具体参照《关于加快推进上虞“文旅+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五)推动体育园区基地建设 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或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省级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成国家级、省级体育俱乐部分别给予 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同一单位创建晋升的,补差奖励。(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六)鼓励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 发挥现有体育场地资源和竞赛管理人才优势,着力打造优秀社会性体育赛事。在场馆具备条件情况下,积极引进高水平体育赛事,规定凡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总会下属协会或体育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实行“以奖代补”,即国际单项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或 4个及以上国家(地区)代表队参赛或 20个国家(地区)及以上外籍运动员参赛)一次性奖补办赛经费 15-20万元;全国单项赛事(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 15个及以上省级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10-15万元;省级单项赛事(浙江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6个及以上地级市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5-8万元;市级单项赛事(绍兴市体育局主办或全市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4个及以上县市区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2-4万元;区级单项赛事(区教体局主办或全区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次性奖补0.3-2万元。(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七)加强安保服务品质 对首次获得保安服务行业全省优秀会员单位的,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等级A级的,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对寄递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不超过6万元。(责任单位:邮政管理局) (八)扶持区96345社区服务中心发展 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功能,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具体考核奖补细则由区商务局制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九)激活多元消费业态 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奖励。 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等引进方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 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 一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两年内在上虞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引进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1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支撑重点消费平台建设 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绿色商场、智慧商店等重点消费平台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一)引导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被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二)调整优化运输结构 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给予水路运输企业100 元奖励,每标箱给予码头投资建设企业60元奖励,每年每个港口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每个港口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货船 300 总吨以上)给予每艘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十三)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本年度内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道路货运企业,即当年度车辆数不少于50辆,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道路货运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列入规模以上的企业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十四)健全城乡物流体系建设 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开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且配套25立方米及以上冷库的,按当年每家5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五)培育壮大电商主体 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六)鼓励发展电商直播 支持直播电商基地提质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发展入驻电商企业升限纳统的,每发展1家给予运营方1万元奖励。对入驻市级以上直播电商基地或区级商创客集聚区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租金扶持,补贴标准最高每月每平方米30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标准,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每家最高不超过18万元/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七)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和示范创建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或运营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或运营主体每年最多补助1次)。对被省级部门认定为省电子商务示范村、专业村的行政村,给予该村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八)扶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引进的第三方运营机构给予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九)鼓励发展节会经济 对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服务业行业性节庆会展活动,经区商务局审核,按实际投入费用(场地费、宣传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行业协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支持企业参加展会 企业参加由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展会活动,给予摊位费10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一)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 对落户于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房租、免物管。(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二十二)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按市现有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二十三)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业 企业或个人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戛纳、纽约、伦敦国际广告奖项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金桂杯’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承办国家、省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企业承办市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二十四)强化品牌质量建设 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承担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开展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注册和品牌示范建设。具体参照《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 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企业(含个体户)“下升上” 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零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 商贸综合体发展入驻企业“下升上”的,每发展1家给予1万元奖励(仅限企业类)。(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六)鼓励企业主辅分离设立贸易企业 通过主辅分离设立的贸易企业,从新增入库后的当年度起,企业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平均增速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0.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七)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 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年度销售额达到12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2024年度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当年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 月度升限零售业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 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2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八)加大服务业项目扶持力度 对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竣工并开业后给予投入补助,具体为: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2 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九)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列入省重点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开展区现代服务业十强企业和十佳服务业优秀企业家评选,对获评区现代服务业十强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评区十佳服务业优秀企业家的,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区政府出台的原有关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有奖补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类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商贸、电商、旅游相关条款的适用主体包括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六)本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及绍兴市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晋升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5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 (二)鼓励引进具有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等特级资质的企业,引进当年奖励200万元,次年累计产值达到20亿元的,再奖励800万元,并参照工业企业享受供地、产业支持等优惠政策。对当年获得铁路、港航、电力、矿山、冶金、通信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符合条件企业可优先入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三)对当年获得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完成额达1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 (四)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当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建筑业企业较上一年实现进位且营收保持正增长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二、推进企业科研创新 (五)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国内外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奖励,按照《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文件执行。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全国、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对当年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以第一企业名称获得浙江省优秀省级工法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QC成果或行业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七)对当年首次建筑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50万元或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不等的奖励(以上不重复奖励)。 (八)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改革试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标段占区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标段总数的30%以上。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项目,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额度根据年度项目数适时调整),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项目,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九)进一步优化招标评标办法,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创优夺杯、工业化基地、项目人员考核、扬尘管控专项方案等评分标准,体现招标投标领域“优质优先”“优质优价”。鼓励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400万元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适当扩大入围数量,扶持中小建筑企业发展。 (十)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可明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引导房建企业拓展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机场、地铁、水利项目,企业直接中标或通过联合体投标方式中标上述项目(不含房建、市政项目),且单项合同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当年度完成额对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超1000万元奖补5万元,单个项目奖补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积极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辅助融资的作用,提高质押率,降低融资成本。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区内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后、结算审计之前,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可在审计完成前支付至该部分工程价款的97%。 四、激励企业创优夺杯 (十四)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外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等同“钱江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上虞区“舜江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当年获全国专业类奖项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获奖项目认定和奖励以获奖证书或文件颁发的时间为准。 (十五)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市级表彰奖励项目(市长质量奖等)以及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奖励,按照《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文件执行。 (十六)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上虞区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上虞区平安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十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上虞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五、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十八)对当年获评住建部“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十九)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十一)抓住“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城市”机遇,对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示范试点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证书同属一个认证依据分类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二)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二十三)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奖励50%。(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六、鼓励企业引育人才 (二十四)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十五)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六)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8万元、5万元奖励。 七、推动企业开放发展 (二十七)对在省外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为企业提供信息共享、市场推介和信息咨询等指导与服务,在该省建筑业年产值总量达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对联络点(办事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由政府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不予奖励) (二十八)对建筑业企业成功承揽境外工程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费,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当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经备案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奖励办法按照《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执行。 (二十九)对建筑业企业与区内外非关联的上市公司、国企、央企等优势企业开展重整重组合作的,奖励政策按照《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执行。同时加大重整重组企业扶持力度,自重整重组完成当年起前5年按相关规定给予80%奖励,第6-8年按相关规定给予50%奖励。 (三十)支持中小建筑企业开拓市场、稳进提质。对当年新入网上报建筑业产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并在其当年度完成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时,再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八、附则(一)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施行。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本政策中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市场行为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政策中涉及到企业数据,以统计、税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官方发布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官方发布名单为准,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六)本政策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调整兑现标准。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根据绍兴市《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动员部署会暨全省科学技术奖励大会精神,打造高水平“创新强区”,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 (一)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以研究院为主要载体,建设入选国家级、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在次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时适当降低。对研究院租用网新未来郡8号楼人才公寓的,按研究院研发人员实际使用情况给予研究院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每人600元/月,不重复享受面上人才政策。加大对协议期外的大学研究院支持,对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大学研究院,分等次给予运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绩效评价良好及以上的大学研究院,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4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200万元/年;对年度评价合格的大学研究院,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00万元/年;给予大学研究院600平方米的基础孵化空间补助(全职研发人员超出20人的,超出部分按30平方米/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 (二)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市级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一次性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支持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 (三)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曹娥江科创走廊建设专项资金,高水平打造“一廊统筹、多点支撑、多链融合”的新发展格局,构建“曹娥江实验室+在虞高校及大学研究院+企业研究院+创新联合体”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15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五)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 配套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区级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六)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奖励15万元;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中暂不列为D类。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七)大力培育科技型骨干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曾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减半奖励。对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单位,给予 1:1 配套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有企业的研发投入考核视为企业利润,对纳入国有企业关键技术攻关清单项目产生的研发投入,在考核利润时原则上按照150%比例予以加回,逐步提高加回比例可达200%。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 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九)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全省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 给予补助。 (十一)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 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十二)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基础研究型、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并通过省级绩效评价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三)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企业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推广使用创新券。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创新券额度;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抵用。 (十四)鼓励企业进行项目研发。加强对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 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补助经费 1:1 补助。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五、推进成果转移转化 (十五)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及高层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小于5万元的不奖励。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按项目实际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保险补偿,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十六)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合作单位(工作单位)参照省三等奖给予奖励。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1.5万元的奖励。近五年以来获过省科技奖的企业奖励项目数不超过4项,近三年来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专项)的企业奖励项目数不超过2项,其他企业奖励项目数不超过1项。 (十七)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八)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的企业,起草排名(2—6位)的企业按不超过最高奖励额度的1/3给予奖励。起草排名7位以后的企业按每项不超过3万元给予奖励,原则上企业参与同一标准奖励合计不超过第一起草单位奖励额度。对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8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首次被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中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上虞区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领跑者及“浙江标准”的,给予每项不超过8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 (十九)积极实施品牌强区战略。对获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每家 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质量管理标兵奖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不超过80万元、40万元奖励,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质量贷的企业可按基准贷款利率利息的30%获得补助,最高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品字标浙江农产”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新增“品字标”企业(浙江精品企业)每家奖励不超过20万元;每增加1张“品字标”证书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产品认证证书给予3万元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已取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万元奖励。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不超过6万元奖励。当年获全国、省、绍兴市QC成果发表一、二、三等奖的,一等奖按每件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二等奖按每件不超过3万元、1万元、0.5万元,三等奖按每件不超过1万元、0.5万元、0.3万元予以奖励。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二十)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3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给予不超过实际所缴年费的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予补助不超过6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不超过成本给予补贴,最高2万元。对在商业秘密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司法维权结果界定为胜诉的企业、事业单位,按不超过其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每家企业、事业单位,每年最高补助12万元。对新建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专家工作站)的高校和其他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18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12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不超过60万、30万元、18万、6万元。 (二十一)发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最高奖励或补助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成立的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获得年度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最高奖励25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省、市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和基地,最高奖励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最高奖励2万元。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最高奖励60万元。 七、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二十二)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数据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不高于一年期 LPR 的5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5万元。探索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6万元补助。 (二十三)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全社会R&D 经费支出和占GDP比重继续走在省市前列。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施行。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区委、区政府原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不与被奖励单位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四)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承担。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项目审核报送的拨款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现政策资金。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调整兑现标准。
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绍兴市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一)支持企业参加展会。1.对企业参加区年度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100%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8万元;2.对参加区定推荐类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80%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3.对企业参加非区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摊位费10000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4.以上摊位均指9平方米标准摊位(非标准摊位按面积比例折算),以上同一展会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展会实际支付金额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贸易类展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外贸类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的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摊位费补助不超过12万元;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特装费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境内抱团参展补助总额每次不超过20万元。对参展拓市场的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扶持或结合省切块资金全额扶持,每次不超过60万元。 (三)鼓励外贸做大做强。支持外贸行业、属地、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单位予以鼓励。 (四)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奖励20万元,获得绍兴市出口名牌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核定(注册、授权)费用50%的补助。以上项目,每家企业获得区级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市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境外营销网点建设,对企业海外展示展销店等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六)支持防范外贸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政府联保费用每12个月不超过200万元;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6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以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为单位进行核算)。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同一案件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外经贸运行预警示范点、监测点建设。对考核合格的省级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每年补助6万元,考核优秀的每年补助8万元。对通过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每年补助20万元,获得优秀的,每年补助25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登记注册,且当年度获审定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按每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比上年度增长的,每增加20万美元再奖励1万元,此项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平台。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承载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对于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以上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 二、鼓励发展跨境电商 (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当年以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的或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有销售业绩的,给予建站、推广费用或跨境电商平台产生的推广费用的25%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梯度培育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运营方、对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激励支持。对跨境电商类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十二)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引进的第三方运营机构给予运营补助。 三、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十三)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经商务部门批准(备案),企业境外资源开发、境外收购项目、境外生产企业、境外营销网络及增资、并购等境外投资,中方当年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100美元(含)以下的,每家奖励人民币5万元,之后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投资期限:投资项目经商务部门批准之日起2年内出资)。 (十四)支持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经备案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补助人民币5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十五)支持化解“走出去”风险。对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十六)加大外资利用奖励。对新引进符合上虞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3000万美元(含)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含)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等重大外资项目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即100万美元奖21.36万元人民币,下同),单类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当年有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制造业、2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2%给予奖励(即100万美元奖8.54万元人民币);对当年有1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200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业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0.7%给予奖励(即100万美元奖4.98万元人民币)。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类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高技术产业外资、境外投资者属世界500强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增加0.3%比例奖励(即100万美元奖2.13万元人民币),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十七)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内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招商引智代表处的依托单位、委托开展招商资源拓展的专业中介机构,每年可给予工作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上述单位(机构)成功引进符合上虞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单个项目当年度实到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在项目签约落户并启动建设后,可根据项目情况,区及项目落户地分别按照项目公司实到外资的0.5%给予奖励(即100万美元奖3.56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落地见效,落实好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五、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政策具体由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结合年度政策资金预算及其他开放型经济有关规定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项目经企业申报、政策实施部门审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公示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兑现。参展拓市场所涉及的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政府联保等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费用,按实际需要适时拨付;参展政策、预警示范点和监测点政策同时适用于有关商协会申报。“鼓励引进优质外资”相关政策由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五)本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上级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六)区政府出台的原有关支持外经贸发展政策以及外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率,助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强化考核引导激励。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年度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评办法进行考评,银行考评结果纳入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根据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考评结果,评选上虞区“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优胜单位”10家。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担保机构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三)强化信贷支持导向。引导信贷资源支持产业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当年对应贷款增量达到5亿元及以上且增幅前五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标准参照绍兴市《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四)支持设备更新。对符合条件的以优惠综合费率(不高于4%)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当年实际投放金额的0.5%给予租赁公司奖励。 二、强化资本市场发展支撑 (五)推动股改规范。企业完成规范化股改的,奖励30万元,并按实给予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规范费用补助。企业在股改过程中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因资产评估增值和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以及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按转增股本金额(含溢价部分)的1%给予奖励, 同一股东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加大对规范化股改企业的股权投资,帮助优化股权结构,提升企业现代性。 (六)优化培育服务。加大对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实行资源要素配置的支持力度。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渠道募集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本区,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无法开发建设的,允许延长建设期限。各职能部门要强化主动服务,创新监管模式,对企业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给予大力支持,需要的相关手续和证明予以加快办理。 推动杭州湾先进智造全球路演中心建设,发挥路演中心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人才联谊、企业培育与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给予路演中心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120万元的支持。 (七)鼓励直接融资。引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予以奖励,一年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0.2 %奖励(发行可转债在办理转股手续后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融资的,按融资净额的0.5%奖励;一年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上虞“凤舞娥江板”企业在浙股交平台进行直接融资,以“私募可转债+担保”方式开展融资的,给予融资额1%的补助,一年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开展股权融资的情况参照绍兴市《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八)加强市值管理。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现金分红、股份增持回购等方式提升投资价值。上市公司年度平均市值(按照每月末收盘价计算)较上年增长超过30%(含)、50%(含)的, 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奖励(不重复计奖)。 (九)支持并购重组。企业在改制重组或重组合作过程中,根据规范需要剥离或重组的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等),在资产转让前后不变更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按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增值额的1%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上市挂牌企业立足主业,通过吸收合并、控股或参股等加大对产业链相关企业的资源整合力度。对并购境外优质资产的,在资金出境、跨境换股方面予以便利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并购重组及后续运营提供并购贷款、并购保险、并购债券等金融产品。上市挂牌企业单个项目收购金额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 100万元;1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十)促进基金业发展。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将资金投资于区内企业且投资期限满1年,对投于A轮及之前的按投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对投于A轮之后的按投资规模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投资项目实现退出的,按投资增值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家机构奖励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三、建设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园 (十一)运营费补助。对A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给予200万元的绩效运营补助,运营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每增加5000平方米,运营补助增加25万元,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B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给予150万元的绩效运营补助,运营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每增加3000平方米,运营补助增加15万元,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第一年运营补助的50%在开园时到位,其余按照年度实绩考核补助。 (十二)房租及装修补助。给予运营建筑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A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3000平方米、运营建筑面积不超过6万平方米的A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B类产业园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公共设施房租补助,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另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对入园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助,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另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办公用房300元/平方米、厂房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对基金投资项目产业园培育满三年且在园期间达到以下任一培育标准的企业,并经区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给予延期两年的房租减半补助,每月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①最近一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②累计获得外部基金(机构)、上市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达到2000万元;③获得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资质;④完成新三板挂牌;⑤其他符合条件的。 (十三)孵化培育奖励。对入园企业前三年孵化期内,获得外部基金(非运营机构旗下基金)投资的,给予运营机构按外部基金实际投资额的1%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运营机构引进和培育不超过五年的企业,每实现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给予运营机构10万元奖励。 四、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二)当年度存在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事项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不予享受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的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调整兑现标准。 (四)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