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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820025902869/2025-621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越街委〔2025〕9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28 16:46 |
发布单位: | 小越街道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小越街道党员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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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机关、企事业单位党支部(总支、党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和号召力,营造党内关怀帮扶的和谐氛围,强化党员意识,落实人文关怀,促进党内和谐,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小越街道党员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5年3月24日
小越街道党员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工作,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和号召力,营造党内关怀帮扶的和谐氛围,强化党员意识,落实人文关怀,促进党内和谐,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常态化开展党内走访慰问和送温暖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设立“小越街道党员关爱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爱基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党内捐赠、社会募捐、财政补贴等办法筹集,用于关怀去世党员,救助因遭遇重大疾病、重大事故、重大灾害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关爱基金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立足党内的原则; 2.坚持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3.坚持注重实效、分类施助的原则; 4.坚持规范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及募集 第四条 关爱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1.上级组织部划拨的党费; 2.街道财政资金补贴; 3.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 4.社会募捐; 5.基金的合法增值部分;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关爱基金每年筹集资金总量保持在20万元左右,由街道财政统筹安排,并视工作开展情况逐年扩大基金总量。同时,鼓励各级党组织、党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基金捐款,以实现基金筹集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捐赠,均由街道财政办出具收据。对捐赠金额100元以上的,每年“七一”前张榜公布,对捐赠金额500元以上的,由街道党工委颁发捐赠证书。 第三章 基金的关怀对象 第七条 关爱基金慰问帮扶对象: 组织关系隶属街道所属党组织的中共党员及预备党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党员关爱基金帮扶: 1.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等结算后,个人自付、自费部分数额较大,导致生活困难的; 2.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水灾、地震等)或重大意外事故(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导致生活困难的; 3.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属,生活困难的; 4.因参与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或见义勇为致伤致残,造成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无固定收入或生活来源,生活困难的老党员; 6.“建档立卡户”党员; 7.去世党员; 8.其他经党组织认定需要帮扶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 以下党员不纳入基金帮扶对象范围: 1.不积极履行党员义务,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对党组织安排部署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的; 2.违反党的纪律、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社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3.组织或参与黄赌毒、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4.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5.有违法违纪行为还在影响期(处分期)的; 6.有其它不符合党员行为标准,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方式及标准 第九条 帮扶标准 根据党员困难程度、基金总额等因素,确定具体帮扶标准。 1.对于因重大疾病住院的党员,个人自付、自费部分在年度累计在3万元(含)至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帮扶;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帮扶。 2.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帮扶;受灾或经济损失特别严重的,可酌情增加。 3.对于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属,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帮扶;家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酌情增加。 4.对于见义勇为致伤致残的党员,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帮扶;伤残特别严重的,可酌情增加。 5.对属于“建档立卡户”的困难党员,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党员,给予年内一次性困难救助金1000元。 6.农村70周岁以上无退休金的党员,按50元/月发放生活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 7.农村85周岁以上老党员,给予年内一次性关爱慰问1000元。 8.党员去世的,以党组织名义敬献花圈(标准在300元以内)。对曾担任村主职干部一届以上(或累计担任村“两委”干部10年以上)且正常退职的去世党员,在敬献花圈的同时,给予关爱慰问金1000元。 符合上述多种关爱帮扶类型的对象,经审批,可重复慰问或救助。对已纳入关爱基金慰问救助对象的,各党组织不重复慰问或救助。上级安排的“七一”和“两节”慰问不纳入基金列支范畴,原则上不重复慰问。对因党员过世或遭受重大疾病、重大事故(重大灾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研究后,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增加慰问金或困难补助,单项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五章 基金的审批及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党员,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填报《党内关爱基金慰问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状况以及申请慰问的事由(罹患重大疾病的党员,需同时提供县级或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和缴费凭证)。党员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提出申请的,可由党组织或党员直系亲属代为申请填报。 第十二条 审核。实行党组织审核、基金管理办公室复核审批制度。对照《党内关爱基金慰问申请表》,由所在党组织召开支委会,对党员的申请条件、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经支委会审核通过后,相关材料及记录一并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并提出基金使用意见。 第十三条 公示。对审批通过的党员,应立即在其所党组织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及时核实反映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取消资格。对去世党员家属慰问,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发放。基金管理办公室原则上委托党员所在党组织书记或委员进行慰问。实行慰问对象签字(盖章)回执制度,所有发放的慰问金必须由本人或其亲属签字后才能作为入账凭证;亲属代签的,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五条 党内关爱基金的发放原则上要经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如遇突发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办公室直接审查审批后,可即时开展慰问活动,但事后必须补齐相关程序。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小越街道党内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办公室由街道党群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组织委员任办公室副主任,组织、财政、农经、民政部门负责人作为办公室成员,日常工作由党建办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 关爱基金由小越街道党工委领导、纪工委监督,审批部门为基金管理办公室,资金发放需经街道党工委书记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保持基金本金的稳定性,基金产生的收益全部用于关爱帮扶资金。 第十九条 基金实行专人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建立基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对基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关爱基金全部用于党员的关怀和帮扶,年度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基金管理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每半年公布基金接受捐助、下拨款项及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关爱基金属党内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小越街道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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