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救助、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原则上以户主作为主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 1.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籍内的父母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2.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个人; 3.因就学、服兵役等期间户籍迁出本地的人员可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 申请人具有上虞区户籍 |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24年度上虞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94元 |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 27.49万。 2.购有15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准) 3.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无 | 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须满足以下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2 人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户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 住房核定范围包括: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合法住房; 2.承租的政府直管公房; 3.已拆迁房屋实际安置面积,已拆迁货币补偿面积; 4.农村批地建房面积(以批建占地面积与批建层数之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包括批而未建部分;相关材料需经乡镇(街道)和村委(社区)共同确认); 5.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提供相关资料),不纳入住房审核范围。 6.因重大疾病等原因转让房产不满5年,且能证明转让所得房款已用于救治的,可以不计入房产核定范围。 7.已转让的房改房、人才房、经济适用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仍计入核定范围。 8.区内非住宅面积及异地房产按价值计入家庭货币财产(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 |
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 原则上以户主作为主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包括: 1.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籍内的父母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2.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个人; 3.因就学、服兵役等期间户籍迁出本地的人员可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 申请人具有上虞区户籍 |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24年度上虞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94元 |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 27.49万。 2.购有15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准) 3.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1、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2、申请人在上虞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 申请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可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 申请人在本区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 |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24年度上虞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94元 |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 27.49万。 2.购有15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准) 3.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1、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申请人在上虞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
各类特殊保障群体 | 在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行业从事一线工作的职工家庭,家庭成员包括: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中环卫部门服务人员须确认从事清运、清扫、清渣等工作,公交部门服务人员须是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 申请人具有相上虞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24年度上虞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94元 |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 27.49万。 2.购有15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计税金额为准)或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准) 3.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无 |
4.保障方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居委)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及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近一年银行流水等证明收入情况的资料),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发放证明; (五)现有住房状况证明,农村户口家庭另需提供经乡镇(街道)和村委(社区)共同确认的农村批地建房的证明(以批建占地面积与批建层数之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包括批而未建部分);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须提供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证明、与上虞区所在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用工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 (七)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和公安部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与上虞区区所在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用工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 (八)若申请家庭为区民政局在保的低保、低保边缘等社会救助家庭,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 (九)如有车辆或工商登记信息的申请家庭,另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发票、营业执照等。 二、属地街道(乡镇)或区新居民服务管理中心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 三、区住房保障机构(办事点位于上虞区百官街道迎宾大道122号)依托省大救助系统等进行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比对,并将最终审核结果在相关媒体、政府网站公示。 附件下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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