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90112/2025-661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日期: | 2025-05-20 15:43 | ||
发布单位: | 区农业农村局 |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区人大代表第170号建议的答复 | ||
郑建江代表: 您在区人大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在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前重新调整和确权土地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区二轮承包期从1999年1月至2028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考虑到即将面临的延包工作,我局近三年计划实施做好有关基础准备工作,包括延包政策的宣传与业务培训、政策拟定中的调查分析与考察取径以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的日常变更管理工作等。 关于建立定期土地确权调整机制的建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故承包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承包期限长,如您所说的人口变动频繁,造成田地不匀。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故对于农户明显不平衡问题,经相应程序,可以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 关于开展全面土地清查与纠错的建议,对于2018年确权中发生的错误,以及以前发生的错误,我们在确权后期(主要在2018至2019年)已对部分错误进行了修正,承包权证登记职能划到资规分局后,资规分局对农户提交的一些登记错误也进行了少量修正。这其中涉及确权与实际种植不对应的问题,因涉及第三方或发包方确权方案,情况较为复杂,纠错工作实施难度较大。我局为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现正在与第三方对接,计划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系统,开展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土地的全面清查,考虑到即将进行的延包工作,其中一项就是包括承包土地的调查,故届时开展较为顺利。 关于构建信息化土地管理系统,目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都比较重视,省里计划在已建立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中导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基础数据信息,以便于查询管理。我区计划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系统,建立后有利于掌握变更的数据信息,使承包数据信息更加全面完整。但对于土地征用工作中的地块,还是难以做到直接点击确认。 感谢您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局工作。 (联系人:张荣灿 联系电话:82115061)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7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