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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235/2025-66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 | 公开日期: | 2025-05-28 16:59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行刑共治中心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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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不断规范执法司法水平,推进法治上虞建设,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相关配套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绍兴市上虞区行刑共治中心工作规范 2:绍兴市上虞区行刑共治中心运行机制 3:行刑共治中心入驻部门、入驻警种名单
绍兴市上虞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代章) 2025年5月22日 附件1
绍兴市上虞区行刑共治中心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不断规范执法司法水平,推进法治上虞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绍兴市上虞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绍兴市上虞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的补充,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含赋权乡镇街道(下同)]、刑事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 第三条 行刑共治中心工作以“衔接更顺畅、办案更协同、共治更有力”的目标,遵循“依法依规、整体智治、高效闭环”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和以罚代刑。 第四条 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负责本区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统筹协调工作。区行刑共治中心负责行刑衔接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移送案件和线索的流转; (二)负责组织协调案件提前介入、案件会商及处理行刑衔接的争议; (三)负责部署专项联合整治; (四)负责行刑衔接相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查询、通报、共享等工作; (五)负责收集各部门行刑衔接业务数据和执法中发现的涉稳、涉访、涉个人极端情报信息; (六)组织研究解决行刑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七)负责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刑共治中心具体运行机制另行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通过行刑衔接平台向刑事侦查机关移送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依法处理刑事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和线索,并将处理情况反馈行刑共治中心及相应机关。 刑事侦查机关通过行刑衔接平台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刑事侦查中涉嫌行政违法的案件和线索;依法处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和线索,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行刑共治中心及有关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办理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可提前介入,依法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刑事侦查机关要求,可提前介入涉嫌刑事犯罪的疑难复杂案件。 第六条 行刑衔接工作应当与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贯通,通过数字化平台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实现案件线索双向推送、证据互认、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法律监督等工作全部在平台流转,构建行刑衔接流程可溯、信息可查、智能高效的数字化全流程闭环。
第二章 案件及线索移送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将相关材料通过行刑衔接平台移送有管辖权的刑事侦查机关处理,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要求参照《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涉嫌犯罪线索的,通过行刑衔接平台即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刑事侦查机关处理,并同步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或线索移送后,刑事侦查机关有需求的,行政执法部门应继续做好配合侦查开展行政调查。 第八条 刑事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对不予立案或者不涉嫌犯罪,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线索,应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或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特殊情况下,也可移送至行刑共治中心,由行刑共治中心协调,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按照相关文书要求移送、抄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同时将反向衔接案件情况报行刑共治中心,中心跟踪处理情况,每月通报处理进度。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文书按高检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移送案件或线索涉密的,移送单位移送前应做脱密处理。 第十一条 对移送的案件或线索,接受单位应当自作出立案、不予立案等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行刑共治中心和移送单位。接受单位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在结案后当月底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行刑共治中心和移送单位。 第十二条 刑事侦查机关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部门在3日内补正,无法补正的应当出具情况说明。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关键性证据缺失或存疑的除外); (二)不属于本刑事侦查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刑事侦查机关; (三)不属于刑事侦查机关管辖的,3日内退回行政执法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材料齐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行刑共治中心及移送单位; (五)材料齐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说明理由,向行政执法部门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书面通知行刑共治中心和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 (六)刑事侦查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有分歧的,可提交行刑共治中心,由行刑共治中心组织相关执法机关集体会商。 第十三条 刑事侦查机关决定立案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移交刑事侦查机关(涉案物品扣押决定应当在3日内作出),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刑事侦查机关可以在采取提取样品、拍照录像等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相应行政执法部门代为保管。 刑事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应当依法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作出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刑事诉讼中,对应当销毁的涉案财物,应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捐赠;依法禁止、限制流通的涉案财物,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的,相关刑事司法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浙江省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取证管理处置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移送案件的卷宗应作数字化处理,实行电子卷宗、纸质卷宗双轨制,电子卷宗通过数字化行刑衔接系统平台流转,并符合政法一体化单轨制数字化要求和标准,纸质卷宗直接移送办案单位。 第十五条 移送单位认为接受单位相关决定不当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3日内提交行刑共治中心协调,行刑共治中心认为必要的,可提交检察机关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行刑衔接案件立案及不立案活动开展监督。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行刑共治中心应当要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理或移送,抄送或者提交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督立案处理。
第三章 行刑协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重大、复杂、新型、敏感以及是否涉嫌犯罪等问题,可提交行刑共治中心邀请相关司法机关参加案件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形成会议纪要。若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提请上级部门介入并提出指导意见。 行政执法部门对重大、有影响,可能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可提交行刑共治中心协调刑事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 第十七条 刑事侦查机关收到涉刑案件或犯罪线索,经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行政执法部门补充专业证据材料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后符合法定标准的,实行证据互认。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中普遍存在的执法难点、法律适用争议等相关问题,相关执法单位可提交行刑共治中心,由中心发起联席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区行刑衔接领导小组名义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形下,行政执法部门可提交行刑共治中心商请刑事侦查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一)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类案高发的; (二)需要开展专项整治的; (三)经协商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刑事侦查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因办案需要,可向行刑共治中心提出线索支撑,行刑共治中心向相关执法机关发出支撑需求,相关执法机关应予配合。无法配合的,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行刑共治中心应当定期对移送案件办理及案件线索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确保案件线索移送处置闭环。 第二十三条 行刑共治中心协助检察院妥善落实刑事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及时督促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开展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行刑共治中心要充分发挥数据收集和分析提炼功能,提高对重点领域、重大案件及高频违法行为风险评估与隐患化解效能。
第四章 社会治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机关要收集执法过程发现的社会治理性问题,定期提交行刑共治中心会商。 第二十六条 行刑共治中心建立双月例会工作机制,事前确定例会主题,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商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部门间的职责。并提交社工部,在全区层面上开展社会问题专项治理。 第二十七条 涉及经济发展、国计民生的重大行刑衔接案件,由行刑共治中心召集,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检法等有关部门集体会商,形成处理建议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不得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 刑事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移送的案件,不得有案不接、有案不立、有案不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赋权给乡镇的执法事项,涉及行刑衔接工作的,相关乡镇应提前告知相关赋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刑共治中心,该行政执法部门应全程做好案件指导、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人民检察院对有关机关存在前条规定之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职务犯罪的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与《绍兴市上虞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有冲突的,以《绍兴市上虞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区行刑共治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绍兴市上虞区行刑共治中心运行机制
为赋能行政管理,提升行刑衔接效能,强化联动共治水平,规范行刑共治中心运行,制定本机制。 一、在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按照《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二、行刑共治中心设于公安分局,采取“专职常驻”和“专人联络”方式开展工作。 三、专职常驻人员由公安分局负责落实,确保全天候向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开放,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处理中心日常事务。专人联络人员由公安分局入驻警种和入驻部门负责落实,公安法制大队每周五到行刑共治中心(不少于半天)办公,其他警种、入驻部门按需入驻,做好案情会商、案件移送等工作。 四、专职常驻人员在处理工作事务中遇到疑难案件或重要线索时,应及时联系入驻部门和入驻警种的专人联络人员,由入驻部门、入驻警种落实专人进行研判,按研判结果及时处理。 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提前介入集体会商、重要线索需要其他部门支撑保障、建议开展多部门专项整治的,由发起单位总负责,专职常驻人员配合沟通协调,入驻部门和公安相关警种指定专人联络人员入驻中心开展工作,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全程参与。 六、专职常驻人员做好中心的运行保障,负责收集各部门行刑衔接业务数据和涉稳、涉访、涉个人极端情报信息,每月进行中心工作复盘,形成书面材料。 七、行刑共治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有关人员进入中心处理事务,须严格遵守公安案件管理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严禁发生违规拍摄、触碰涉密内容及泄密行为。 八、专职常驻人员积极配合区行刑衔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检察院做好行刑衔接的法律监督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不断调整完善行刑共治中心运行机制,确保行刑衔接工作依法依规顺畅运转。
附件3
行刑共治中心入驻部门、入驻警种名单
一、入驻部门 纪委(监委)、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教体局、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医疗保障分局、文广旅游局、烟草局
二、入驻警种 风险防控部门、行动侦查部门、治安管理部门、情报数据部门、警务监督部门、交警大队、经侦大队、法制大队、科技信息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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