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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216/2025-62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曹办〔2025〕5号 | 公开日期: | 2025-05-07 11:36 |
发布单位: | 曹娥街道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办事处 曹娥街道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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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条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各项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纳入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按区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涉及政府投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采购。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建立与实施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单位政府采购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面控制。 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关注政府采购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综合信息指挥室作为采购主体,除依法履行集中采购各项职责外,还承担本单位采购制度制定、组织实施和质疑处理等职责。 第六条 各办、线(中心)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各办、线(中心)负责人为本办、线(中心)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切实带头落实本办、线(中心)采购责任,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工作流程进行采购。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七条 采购工作由综合信息指挥室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订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政府采购的计划、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统计报表等; (三)收集、整理、保管自主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上报备案,并在规定时间于财政部指定媒体上进行发布; (五)组织成立采购工作组。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八条 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电子卖场 (八)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九条 在编制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对同一项目只能编制一次采购计划,严禁拆分同一采购项目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对同一类型的采购项目应合并处理,组织实施批量采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 第十条 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格,对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测算后确定预算价格,工程项目可以委托财务监理机构进行核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依照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购置低值易耗类办公用品,未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办、线(中心)提出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综合信息指挥室及党群副书记同意,并由主要领导审签,由综合信息指挥室统一购买,建立办公用品领用台账。其它非固定资产的采购也按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分散采购方式也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电子卖场(在线询价、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等)以及经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达到分散采购限额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必须按照当年度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准,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切实加强对采购方式管理,严格按法定要求和规定情形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非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可采用电子卖场(网上超市、分散服务市场)询价及经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 (一)网上超市:限额以下的货物一般直接从网上超市采购; (二)分散服务市场:限额以下的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服务一般直接从分散服务市场采购; (三)询价:电子卖场上没有的货物和服务一般采用询价采购。 (四)单次采购在500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类办公用品,零星生活用品、食品等一些不宜在电子卖场采购的非固定资产可以直接就近实体店比价采购。 第十四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的,应予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和制度,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应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批准下达后,参照以下基本流程组织实施: (一)提出采购需求。根据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需求部门应准确完整的提出采购需求,对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等功能性需求进行描述,但不得指定品牌、厂家等。 (二)审核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综合信息指挥室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综合信息指挥室(采购)对采购方式进行审核,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邀请专家进行需求论证,并确定具体采购方式,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符合有关情形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对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事项应提前将政府采购呈批表由党群副书记审批同意后,按街道议事决策规则程序实施采购。 (三)确定委托机构。分散采购项目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的,可在对代理机构的资质和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后,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委托机构。 (四)编制招标文件。代理机构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并提请采购需求部门和综合信息指挥室(采购)进行审核。招标文件不得违背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应科学合理公正的设定采购需求、招标条件、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等,不得指定品牌或设置歧视性、倾向性条款。 (五)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实施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在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接受投标人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抽取政府采购专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和发布中标公告等。 (六)签订合同,验收验货和支付结算。中标公告公示期满后,政府采购联络员应及时在采购平台上签订合同,相应责任单位应按规定组织验收验货并出具验收报告,按规定程序提交财务部门支付结算。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需求办、线(中心)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组长应符合前款关于评标委员会单位成员的选派条件。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单位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条 采购办、线(中心)负责归集整理办、线(中心)采购过程中形成的采购文件,并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文件移交手续。政府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验收文件、置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废标的原因; 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二十一条 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制约。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二条 采购合同是承包商或供应商履约,以及单位验收项目的依据。需求办、线(中心)负责合同的执行,负责督促承包商或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需求办、线(中心)应当按照有关采购验收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以确认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成果符合合同要求。如需求办、线(中心)需要,应邀请单位其他办、线(中心)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工程初步验收及金额较大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以由需求办、线(中心)牵头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需求办、线(中心)、综合信息指挥室及其他相关办、线(中心)代表组成。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纪工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违反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验收应根据采购合同有关验收规定执行。验收完成后,应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凡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责成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停止支付款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有内容与最新政策相冲突,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综合信息指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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