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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7X/2025-622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经开区〔2025〕7号 公开日期: 2025-05-08 08:49
发布单位: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有效性: 有效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坚持依法依规,择优选用,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采购是指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合同形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的行为,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自行采购本办法仅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单项及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的行为,自行采购一般应当通过政采云平台采购,若政采云平台采购失败、采购平台未上线或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不适宜政采云平台采购的货物、服务,可采用其他采购渠道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区级及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采云平台采购包括项目采购和电子卖场,其他采购包括线下询价和直接选购。

第五条 项目采购是指通过“政采云”平台公开招募供应商的过程。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第六条 电子卖场为浙江省政府采购创新模式,分为网上超市、在线询价馆、反向竞价馆、网上服务市场、分散服务市场、医疗专区、其他主题场馆等采购模块,主要包括直接采购和竞价采购两种采购方式,相关规则按区政采云平台限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其他采购是指使用传统的线下询价或直接选购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的过程。其他采购一般只限于单项及年度批量预算金额均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线下询价是指单位自行发布采购信息,按内控要求成立三人以上询价小组,邀请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按最低价格评标法确定供应商的过程,采购项目的使用科室局要加强询价文件、交易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相关凭据的记录留存备案管理。

直接选购是指单位直接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谈判及签订合同的过程,采购项目的使用科室局应及时做好决策依据、谈判文件、交易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环节相关凭据的记录留存备案管理。

第二章 采购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单位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党政办、财政审计办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单位采购有关的重要事项。主要领导是单位采购的第一责任人,成员由党政办、财政审计办局、业务等相关科室局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单位货物、服务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研究批准采购事项。对于5000元(含)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经党政办、财政审计办局审核后,由业务科室局分管领导直接审批。对于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经党政办、财政审计办局审核,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对于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提请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以上额度应当与单位支出审批制度相匹配。

(三)研究明确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确定采购项目需求。

(四)研究确定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五)研究讨论确定询问质疑、协助投诉等采购处理。

(六)研究确定需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采购事项。

第九条 党政办是单位采购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单位内部采购组织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起草修订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单位内部采购工作的职责与分工。

(二)负责对接采购项目的使用科室局确定采购需求;负责做好采购计划报备;

(三)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财政审计办局是单位采购内部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牵头建立健全单位采购与编制预算、财务核算、资产使用等业务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牵头负责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科或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科室对接协调工作。

(三)做好对采购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的使用科室局为采购项目委托部门,委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采购需求。

(二)定期编制采购计划。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采购活动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协助投诉处理,配合监督检查等。

(四)负责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采购需求调查,商务、技术等原始资料准备,协助做好供应商询问解释。

(五)做好代理机构对接、项目明细概算核定、合同履行以及资料汇总归档等工作。

(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和党政办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要求设置采购业务岗位,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在党政办的指导下,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具体采购活动。党政办主任为采购审核人,采购项目使用科室局的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为采购审批人。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单位使用科室局准备报批资料并选定采购方式,流转党政办、财政审计办局、使用科室局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和网上报批,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通过后,严格按预算执行确认书要求执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单位使用科室局准备报批资料并选定采购方式,流转单位党政办、财政审计办局、使用科室局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和网上报批后执行采购。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第一款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电子卖场采购主要规则如下: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可通过网上超市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定点服务通过网上服务市场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服务可通过分散服务市场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可通过在线询价馆采购;分散采购限额以下已经确定品牌型号的货物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车辆采购项目可通过反向竞价馆采购。医疗馆、教育装备馆及其他主题馆按馆内采购文件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可依据计划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品目及预算金额大小,在电子卖场分别采用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并做好采购记录存档,网上自动备案。

第十七条 直接采购是指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和服务。

采购流程:根据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在政采云电子卖场下单生成订单;供应商接单并打印订单和电子卖场供应合同,邮寄或送达合同给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供应商打印货物清单并发货;单位收货,填写验收单,签字盖章(数量、型号、质量等);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打印发票邮寄或送达,单位按合同支付货款完成结算。

第十八条 竞价采购是指采取逐步降低销售价格方式赢得标的货物和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或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和服务。

采购流程:根据预算执行确认书,在政采云电子卖场创建竞价单,竞价信息发布(竞价时间最少为3工作日);供应商响应报价(至少3家供应商竞价),由党政办采购经办人对竞价结果审核并确认;竞价结果公示(公示1工作日);竞价完成,生成订单后按直接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党政办应当加强对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按计划或实际需要合理选择电子卖场采购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直购或竞价)价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务。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可以选择其他采购方式使用线下询价或直接选购两种方式确定供应商。

(一)因发生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采取的应急采购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项目。

(二)根据扶贫政策要求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的项目(仅指省级部门确定的平台)。

(三)为了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项目。

(四)经认定的涉密项目。

(五)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且经认定只有唯一供应商的项目。

(六)执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要求的重大任务,且有文件依据明确的,需要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七)紧急情况下的零星小额采购。

(八)单位班子集体讨论通过认定的需要使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其他采购事项。

单位采购领导小组要审慎决策使用直接选购方式,力求做到“非必要、不采用”。

第四章 合同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项目确定供应商后,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书面合同,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与项目的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相一致,明确双方采购的标的、数量、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货物服务的验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实际使用人应当参与验收,根据项目特点,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或者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通过验收是采购项目结算、付款的必要条件,验收不合格或未达验收目标的不得支付全部款项。

第二十三条 合同款项的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支付时必须依据供应商提供的票据、采购合同和验收书等相关资料,经相关责任人审核后,按单位财务审批权限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购资料的归档。资料整理、归档由采购项目的使用科室局负责。采购资料归档中应当主要体现以下材料:1、预算执行建议书;2、采购文件及概算明细清单;3、采购合同及发票;4、履约验收书;5、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6、开评标资料;7、中标确认书;78、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要抓好采购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完善采购内控制度,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切实提高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单位要严格控制其他采购方式使用数量。任何科室局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购,禁止通过分拆、分段、分项等办法,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严禁将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限额以上采购项目分拆按限额以下采购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政办、资产使用和财政审计办局等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在单位采购活动中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章办事。不得虚假采购;不得与潜在投标人或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科室局和个人可对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当事人进行监督,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或派驻单位纪检组反映、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原有单位财经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以及本办法未尽事项,以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应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凡涉及紧急、涉密、工程相关项目应当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限额以下非财政性资金采购可参照本内控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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