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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25-664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5-06-23 11:34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字)《关于调整<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文件中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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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做好我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科学合理调整征收补偿相关标准,完善安置补偿方式,需对《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文件进行部分条款的调整、补充和废止。 二、制定过程 2024年6月以来,我局会同财政局、综合执法局、资规分局等部门和属地镇街探讨和研究《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文件相关条款,征求并采纳意见3条。2025年5月初,将《关于调整〈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文件中部分条款的通知》提交司法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后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1.调整搬家费、临时安置费 对《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费)、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进行调整。 搬家费:现有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8元/㎡计发,保底800元。调整为保底按1200元/次计发,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大于100㎡的,超过部分按建筑面积10元/㎡计发。 临时安置费:现有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12元/月·㎡,达不到600元/月的,按600元/月计发。调整为保底按1200元/月计发,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按建筑面积15元/月·㎡计发。 2.补充完善安置补偿方式 对《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中第三章房屋补偿安置中第八条“征收房屋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整为: 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面积的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格,以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期满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同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被征收区域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配套设施、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土地性质等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可补偿认定房屋面积(含保底安置面积)进行安置结算。具体如下: (1)被征收人按面积上靠且最接近原则,选择安置房源; (2)安置房面积的10%作为公摊补助面积,统一按5000元/㎡先行结算; (3)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补偿认定建筑面积(含保底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系数)后八折结算; (4)剩余部分面积(即安置房面积扣除10%公摊补助面积和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按安置房评估价格结合楼层差价(系数)结算。 3.废止关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化购房补贴”的条款 对《上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办法》(虞政发〔2021〕9号)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化购房补贴)进行废止,主要内容涉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上虞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 10%补贴等)的10%给予购房补贴;在上虞区范围内购买二手商品住宅的,在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不含附属物、装修和 10%补贴等)的5%给予购房补贴。”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 读 人:俞晓笑 党委委员、副局长 联系电话:82530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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