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创任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送达虞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7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1月5日前将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的罚款和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违法所得缴至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7334110195900001611),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和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以及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整(¥2000.00)合计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元整(¥302000.00)缴至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7334110195900001611)。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虞综执催告字〔2024〕第000030号)。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杭州湾中队领取前述催告书(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开区至远路交警中队旁,联系电话:82101704)。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