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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规范经营建议书送达公告
访问次数:发布日期:2025-07-17 09:05 字体:[ ] 信息来源:区行政执法局

绍兴勇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2025322日在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一北路实施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省关于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要求,本机关将于10个自然日内将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浙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你(单位)可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满三个月/一年并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登录“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信用修复。登录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用修复”模块、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的“浙里信用”模块查看信用修复的具体流程、所需材料及修复进度。

为健全涉法风险事前预防机制,帮助你(单位)进一步规范经营,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1.立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义务以及相应整改义务,否则

本机关将依法通过行政强制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2.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保证运输车辆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和建筑垃圾。3.加强对运输公司负责人的培训和指导,要求在运输建筑垃圾前查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并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方量等要求运输,并按规定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一并公告送达《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79)、《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用修复告知书》(虞综执信修告字〔2025〕第000061号)、《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规范经营建议书》(虞综执规建〔2025479号)。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杭州湾中队领取前述文书(地址:绍兴市上虞区至远路交警中队旁,联系电话82101704)。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7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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