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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5-666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办发〔2025〕63号 公开日期: 2025-07-07 15:05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绍兴市上虞区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 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上虞区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培育建设上虞区“4+4”现代化产业体系的行动方案(2024-2027年)》(区委〔2024〕26号)文件精神,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加速发展,经研究,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的适用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人形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特种机器人等领域的智能终端、关键核心零部件、软件算法、应用集成和使用具身智能机器人终端应用和产业服务的企业及单位等。

二、政策内容

(一)加快产业集聚

1.支持项目发展。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项目租赁厂房的,按照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标准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最多支持不超过36个月;按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办公用房300元/平方米、厂房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总审计金额的80%。

2.鼓励企业投资增产。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分档累进法进行奖励,叠加有关省级项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A类等加点,单个项目最高补助比例12%,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3.鼓励企业提档发展。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相关企业的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鼓励具身智能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企业,对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认定奖补较面上政策上浮50%。上述政策均实行晋级差额奖励。

4.优化产业发展生态。经备案审核的,在虞举办的全国性机器人产业相关会议、赛事等活动,对举办方(或承办方)给予50%的经费补助,单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强化应用场景建设

5.支持具身智能应用场景建设。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100万元及以上的具身智能场景应用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具身智能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所得数据使用权向具身智能企业免费开放。

6.支持机器人大模型开发应用。对使用人工智能算力服务的企业,按实际支付算力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具身智能大模型的研发应用,对实现大模型应用落地的企业,按实际支付算力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

7.鼓励制造业企业创新应用。对入选区级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典型场景,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通过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当年入选省级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省级“机器人+”应用标杆企业的分别各奖励50万元。

(三)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及要素保障

8.支持建设具身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对具身智能公共服务平台运营主体给予租金补助,具体按照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标准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最多支持不超过36个月。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在具身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培训,按照培训费用的50%进行补助,每年培训费用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绩效运营补助。

9.鼓励企业进行项目研发。加强对具身智能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补助经费1:1补助。

10.支持人才引育。鼓励企业依托“科技副总”等载体,柔性引进具身智能机器人行业领军人才,协同攻关核心技术。鼓励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与在虞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平台、实训基地,培养产业高技能人才,具体按照面上人才政策给予奖励资助。

11.增强多元融资保障。具身智能机器人相关企业引入投资机构或上市企业投资(除国有投资外),当年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统筹整合基金资源,设立具身智能机器人领域基金,完善“投早投小投创新”机制,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发展。

三、附则

(一)本政策内容自2025年1月1日施行,执行期一年。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经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杭州湾经开区管委会、曹娥江经开区管委会共同制定。

(二)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由区经信局负责解释,具体兑现根据项目、企业、平台的归属地,分别由杭州湾经开区管委会、曹娥江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新招引落地项目由签约单位负责兑现。区政府已发布的其他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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