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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729/2025-84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公开日期: | 2025-08-15 14:33 |
主题分类: | 其他,其他,其他 | 文 号: | 虞发改价〔2025〕66号 |
统一编号: | DSYD02-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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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绍兴市上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发展和改革局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上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停车位区域类别划分的通告》(虞政发〔202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绍兴市上虞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产权单位或其授权的经营管理单位,下同)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区发改局负责贯彻落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收费标准等工作;区综合执法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做好公共停车泊位及道路停车收费区域的设置和调整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停车场所收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根据不同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政府定价目录如有更新则按新规定执行):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 3.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区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以下简称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外的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停车场所经营者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停车供需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停车场服务经营资格; (二)在出入口处和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四)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车,维护场内停放秩序; (五)机动车驶离停车场所或收取停车费时,应当明确告知车主停车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有效停车时间,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经营服务票据。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车型大小,以车辆停放次数或时间等为单位,按实际占用车位数计费。以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可以以高峰时段和非高峰时段不同标准累计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原则,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按照中心城区高于边缘城区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绍兴市上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在实施停车收费前须向区发改局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登记备案表(附件2或附件3); (二)停车设施所有权、使用权或投资收益人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停车场地涉及共同权益的应征得共同权利人同意并提供相应原件与复印件。采取委托、租赁、招标、拍卖、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停车设施,应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三)停车设施街道位置示意图、停车场泊位规划图(平面图); (四)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停车设施经营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政府公共停车泊位收费范围。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发改、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调整区域分类、泊位设置、收费路段、收费范围等。具备收费资格的主体可向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提出收费路段或范围的调整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对公共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评估,并综合市容市貌、城市交通、市民需求等因素决定是否调整。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的收费登记备案表需盖章确认(附件2或附件3),调整方案由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未经批准,其它政府公共停车泊位一律实行免费停放。 第十二条 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鼓励各类停车设施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调休、补休、连休期间免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三条 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抢修车辆等免收停车费。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在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进行充电停车期间,一个自然日(北京时间0:00-次日0:00)的24小时内首次停车免收2小时(含)车辆停放服务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取;多次进出的充电停车车辆,仅首次停车享受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车辆,仅享受一次2小时(含)免费停放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各类停车场所的联合检查,敦促停车场运营者合法经营、合理收费。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捆绑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虞发改价〔201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绍兴市上虞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1.本通知所指小车系2吨(含2吨)以下货车,21座(含21座)以下客车;大车系2吨以上货车,21座以上客车。 2.上述收费标准为一般情况,如有特殊情况,按具体定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2 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登记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由区综合执法局审核,其余停车场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登记备案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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