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供销总社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
| 索引号: | 12330682MB0T979533/2026-10105172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无 | 公开日期: | 2026-03-25 15:38 |
| 发布单位: | 区供销总社 | 有效性: |
| 关于印发《上虞供销社系统招商引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
|
各基层社、直属企业: 《上虞供销社系统招商引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区社党委会审阅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供销合作总社 2026年3月2日
上虞供销社系统招商引资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系统招商引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全员招商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区社《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系统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经营班子和个人: 经营班子:参加当年度区社年薪制考核的基层供销社,大通集团下属全资、控股企业;托管企业:含商贸国资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舜汇公司;产交公司;二轻公司。 个人:系统内外对供销系统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个人。 二、项目类型 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招商项目分为一般招商项目和“一事一议”招商项目: (一)一般招商项目 指由各单位自行招商、不突破区社相关制度规定的常规合作项目。 一般招商项目任务指标年初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分级标准下达指标任务。 (二)“一事一议”招商项目 指区内外优质公用品牌、网红潮牌、农商文旅融合、地方非遗、宠物经济、银发经济、首店经济等合作项目。 “一事一议”招商项目由招引单位(招引单位和落地单位)上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提交区社党委会决策(附件2)。 三、考核激励 (一)考核要求 考核纳入区社年薪制考核范围。 1.一般招商项目 根据年初下达的指标任务、各单位年度招商计划、招商工作台账、有效招商信息、项目落地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附件1、附件2)。 2.“一事一议”招商项目 各单位原则上报送不少于一条的有效信息,对项目的盯引、对接等工作进行考核(附件1)。 考核工作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每季度做好跟踪督导和集中晾晒,年底开展汇总考评(附件3)。 (二)激励方式 1.一般招商项目 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激励办法,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实施。 2.“一事一议”招商项目 (1)班子激励:已落地的“一事一议”招商项目,纳入落地当年度招商激励,按落地项目合作模式、项目体量等进行赋分,单个项目赋分不少于2分,奖金单独核算发放,不受年薪增长率限制。 (2)个人激励:经认定后的项目引荐人实行直接奖励,单个项目落户后,发放不少于5000元的奖励。 (3)其他激励:对招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显著的系统内员工,其招商实绩可作为评先评优、岗位调动及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同时对提供有效招商信息并开展前期对接、暂未落地的项目,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给予相应奖励。 (三)政策兑现 1.一般招商项目 激励资金自行列支,激励兑现前应进行公示并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一事一议”招商项目 个人激励在落地后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并公示后直接兑现,班子激励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提交区社党委会议审核通过后兑现(按落地后50%,达产后50%兑现),激励资金由大通集团列支。 四、附则 (一)下属单位上报的有效信息:①认定为区社(集团)层面合作项目,原上报单位正常赋分;②在其他考核单位落地的,双方分别赋分;③多企业联合参与项目的,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分别赋分。 (二)企业班子成员同时为项目引荐人,不重复享受考核奖励;同一项目非首次在体系内落地的,不设置激励;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对接的项目不设个人激励;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不参与个人经济激励。 (三)各落户单位与项目引荐人(信息提供者)应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在公示期内受到举报,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的; 2.借用他人名义冒领激励奖金的; 3.引荐、落户项目信息不真实的; 4.利用单位(集体)资源为个人谋私利的; 5.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四)本修订办法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修订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有效信息登记表 2.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项目落户情况表 3.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工作年度考核表 附件1 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有效信息登记表 拟落户单位(盖章):
注:此表格与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2 上虞区供销系统招商项目落户情况表 落户单位(盖章):
落户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注:在上报本表格同时,要递交项目落户证明材料:1投资方与系统内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成立公司的提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租赁合同、资金到位证明等等;2.有引荐人的需提供引荐人相关证明材料。一般招商项目实行备案制。 附件3 上虞区供销系统年度招商工作考核表
注:评分依据随表格上报时一并上交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