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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820025902351/2025-1010457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无 | 公开日期: | 2026-01-04 15:06 |
| 发布单位: | 区司法局(区行政复议局) | 有效性: |
| 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上虞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劳务、债务管理 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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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村级合同管理办线,各司法所: 现将《上虞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劳务、债务管理 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政策相关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司法局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31日 上虞区规范农村集体“三资”、劳务、债务管理 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强化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和劳务、债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绍兴市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等规定,现就我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劳务、债务管理和处置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虞委农办〔2022〕4号)《上虞区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实施方案》(虞委法治办〔2025〕5号)要求,重点聚焦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主体不适格,各类合同签约条款不规范、程序不到位,劳务用工随意,村级债务管理等突出问题,通过健全村(社)合法性审查前置工作机制,优化管理流程,做到“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决策、不签约、不结算、不备案”,实现农村集体“三资”、劳务、债务管理和处置全面合法规范,效能全面提升,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经济纠纷,切实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审查范围 农村集体“三资”、劳务(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临时用工除外)、债务等管理和处置行为列入审查范围。主要是:宅基地管理、分配使用集体收益、资产资源发包招标、重大项目建设等决策行为;劳务用工、债务清偿、债权清欠及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各类民商事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合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采购合同、承揽合同、劳务(聘用)合同、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协议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各类民商事合同(协议)等。通过招投标的,招投标文件在发布前应先通过合法性审查。 各乡镇、街道应在各村(社)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中及时明确上述审查事项。 三、审查流程 (一)民主决策。对涉及农村集体“三资”、劳务、债务管理和处置的事项,各村(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我区《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及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事项内容,分别提交村务联席会议、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讨论需明确事项具体内容,并形成会议决议。 (二)起草与提交。由村(社)法治联络员将决策事项文件(如方案、招标公告、合同)初稿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村(社)法律顾问,并对材料相关真实性负责。 (三)合法性审查。村(社)法律顾问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送审材料开展合法性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1.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作出“事项合法”的意见; 2.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合法性问题的,出具“事项内容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并附具体的修改建议; 3.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的,出具“事项需要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 4.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出具“事项不合法”的意见,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四)修改定稿。对村(社)法律顾问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村(社)应及时研究、处理,就事项修改调整与法律顾问进行沟通,对于未采纳的意见需予以说明理由。村(社)法治联络员需及时将采纳结果和修改稿反馈给法律顾问进一步复核。如法律顾问与村(社)就意见未采纳有争议的,可提交镇街合法性审查分中心协调解决。 (五)集体讨论。对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事项,各村(社)结合实际,提交村务联席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结果需形成会议记录。 (六)事项执行(合同签订、决策实施)。农村集体“三资”、劳务、债务管理和处置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事项(合同、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签订(签署)、盖章。合同正式签订前或签订后生效前,村(社)法治联络员应将合同文本提交给村(社)法律顾问再次审阅。 (七)备案。村(社)在签署决策事项文件或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后,如需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及时将文本正本、合法性审查意见、村务联席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未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提交备案。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不予备案。招投标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的,乡镇街道招投标服务中心不予备案、不予举行招投标。 (八)履行。村(社)要按照决策事项文件或签订的合同条款规范实施,并定期检查履行情况。对于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即实施的,政策或资金兑现单位不予结算兑现。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全面履行统筹协调、备案监督等职责,指导各村(社)完善合法性审查目录,将合法性审查列为农村集体决策、签订合同的前置条件,做到应纳尽纳、应审尽审、应备尽备,避免脱审漏审。各村(社)要强化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全面履行合法性审查前置程序,积极对接法律顾问,杜绝“选择性审查”、“事后审查”。 (二)抓好制度执行。各乡镇、街道要强化乡镇级合法性审查分中心建设,村级合同管理办线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做好备案审核把关,对未经合法性审查通过事项不予备案及资金拨付。需经过招投标的,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办线要做好招标文件备案审核把关。 (三)强化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指导和监督。区司法局和所属各司法所加强对村(社)合法性审查业务工作的指导。在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监督检查、区司法局开展法治巡查过程中,可邀请区纪委协同参与。对合法性审查执行不到位,审查流程不规范,以及故意规避、逃避审查,弄虚作假、相互串通、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附件:1.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样式) 2.审核备案表(示例)
关于《××××》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以合同为例)
《××××》(草案)及审查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如下: 一、具体意见 对村(社)合同主体、订立程序、形式、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准确、规范等逐一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1.合同草案主体、程序、形式、内容不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提出“合同合法”的意见。 2.合同草案主体、程序、形式、内容存在可以修改解决的合法性问题的,出具“合同应当予以修改”的意见,并可以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如:关于“⋯⋯”的表述,不符合(具体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议予以修改或者删去。 3.合同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的,出具“合同需要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意见。如《××××》(草案)未履行(村民代表会议集体决策等)程序,建议补充履行相关程序。 4.合同草案存在合法性问题且无法修改解决的,出具“合同不合法”的意见,同时说明存在的问题和理由。 二、其他建议 村(社)法律顾问可以就合同签订的其他注意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综上,该审查事项合法/审查事项应当予以修改/审查事项应当补充履行程序/审查事项不合法。 以上合法性审查意见供参考。
村(社)法律顾问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审核备案表 (以村级发包审核备案表为例) 年 月 日
注:1.申请单位还须提供标的示意图、照片、发包方案、合法性审查意见、村务联席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说明; 2.特殊情况指对金额较小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不宜招投标的、超长期限的或发包特殊条款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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