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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82K151299884/2026-10106410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无 | 公开日期: | 2026-08-05 17:21 |
| 发布单位: | 有效性: |
| (文字)关于《上虞区外来投资服务卡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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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及上级教育部门相关文件指示精神,草拟了《上虞区外来投资服务卡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二、制定过程 区教体部门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相关文件指示精神,提出政策修改要求,2026年6月29日至2026年7月2日,区商务局向公安、教体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收到教体部门书面反馈修改意见,公安部门无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上虞区外来投资服务卡制度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2026年7月3日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0条意见。2026年7月15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26年7月16日区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2026年7月17日区发改局出具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 三、修改内容相关解释 (一)第四部分“服务卡”的便利待遇第3条保持为删除“任何单位、个人不准随意对持卡人进行人身、财产、住宿等检查,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检查的,必须经公安分局主要领导批准”。这一条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二)对原条款第四部分“服务卡”的便利待遇第 7 条“持卡人子女可安排在企业所在区外籍学生定点学校或学额相对较少、上学相对近便的小学、初中免费借读。拥有个人住房产权证的,其子女也可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在房产所在区上学相对近便的外籍子女定点小学、初中免费借读。”修改为“持卡人子女入学时,按我区居民同城待遇落实入学(入园)或转学就读”。修订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国发〔2026〕11号)、我区实际及上级教育部门相关文件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商务局 解 读 人:傅丹 商务服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5-822127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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