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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82K151299884/2026-10106263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无 | 公开日期: | 2026-07-21 09:45 |
| 发布单位: | 有效性: |
| (文字)《上虞区土地储备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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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1.上级政策有新变化。《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3号)相继出台,政策规定和标准要求已有明显改变。 2.现有政策不符要求。《上虞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工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虞政发〔2014〕68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盘活土地资源、提高集约利用水平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99 号)等文件已出台10年以上,且部分规定与目前政策要求明显不符。 3.面上政策有新需求。近年来,各乡镇街道,特别是杭州湾经开区等为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对低效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出台政策来支撑。 二、制定过程 (一)形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7月下旬,我局结合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浙自然资规〔2025〕13号)等文件精神,从我区土地储备工作实际情况出发,经认真研究反复研讨,明确了土地储备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工作流程,形成了《上虞区土地储备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 (二)征求意见。2025年8月4日至14日,书面征求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共收到司法局、财政局和杭州湾上虞经开区管委会等3个单位共20条反馈意见,采纳6条,未采纳14条;其余为无意见或逾期无意见。2026年2月26日至3月6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逾期无意见。 (三)审查评估。2026年3月12日按要求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及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3月13日完成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5月6日完成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上虞区土地储备管理规定(试行)》共分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储备管理、资金管理、监管责任、其他要求等七个部分,主要包括: (一)总体要求。阐述了《规定》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纳入储备范围的五种情形: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职责分工。明确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收储中心,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分工。 (四)储备管理。对土地储备从规划计划、土地取得和入库、前期开发、资产管护、出库供应等5方面全流程工作进行了规范和优化。细化储备土地入库审核标准,明确权属不清、补偿不到位等不得入库;明确储备土地原则上不办首次登记、不得抵押,供应前需注销登记;明确在库储备土地应做好资产巡查、临时利用、扬尘防治、安全生产等日常管护工作。 (五)资金管理。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管理规定,提出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同时明确了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的管理规定。 (六)监管责任。明确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虞监管支局等部门应对土地储备、资产、资金、专项债券进行监督和指导,依托省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土地储备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 (七)其他要求。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时间;明确《上虞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号,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工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虞政发〔2014〕68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盘活土地资源、提高集约利用水平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99号)同时废止。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沈武军 绍兴市上虞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5-8212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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