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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82K151299884/2026-10105162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无 | 公开日期: | 2026-03-24 16:06 |
| 发布单位: | 有效性: |
| (文字)《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方案》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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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根据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2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5〕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要求,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普通建筑用的砂、石和黏土(以下简称“砂石土”),无需取得采矿权,但需压实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全链条监管责任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2025年5月,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建立健全双重责任机制。 为贯彻执行新矿法的相关规定,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维护矿产资源秩序,结合上级要求、省内经验及本地实际,我局起草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主要依据 《方案》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23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5〕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程开挖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严禁违规扩大无需取得采矿权的适用范围,禁止在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非法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 (二)规范资源处置方式。经批准项目的施工砂石土可直接用于本工程,无需办理采矿许可证。自用剩余砂石土,由区政府委托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负责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收益纳入区级财政统一管理。 (三)加强采挖过程管理。遵循“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全链条机制,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与施工单位直接责任。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前编制开挖、利用、监管方案,主管部门审核“三量”(采挖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建立动态跟踪机制,监督方案执行,必要时组织第三方中期测评和“三量”督察。工程验收重点审查是否超红线开挖、“三量”与方案是否一致、处置是否合规。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履行协同管理职责。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单位:为涉矿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牵头编制砂石土开挖利用监管方案并完成备案,同时落实全流程日常监管;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督促方案编制、组织前后现状测绘、巡查监测,制止并上报违法违规行为至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建设、水利、电力、民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监管本行业项目采挖,督促按批准方案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监管;财政部门:管理剩余砂石土处置资金收支;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剩余砂石土交易和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相关方案编制、监管矿产资源,移送违法线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查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反馈处理结果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审计监督。 四、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原有政策与《方案》不一致的,按《方案》执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解 读 人:王鸣 地质矿产和生态修复科科长 联系方式:0575-8212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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