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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K151299884/2026-10106263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6-07-21 09:26
主题分类: 文 号: 虞政办发〔2026〕39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6-0003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区土地储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上虞区土地储备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虞区土地储备管理规定(试行)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修订)〉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5〕1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推进土地储备转型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体系,有效衔接专项债券发行,加强储备土地资产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区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管理,由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收储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按项目报批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储备管理。

三、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应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1.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监管收储中心、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定期考核,加强对收储中心的管理与指导,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指导督促有关方面及时上缴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土地收益基金提取、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专项债券发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2.收储中心是区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储备土地统一管理职责,包括起草土地储备计划及资金需求、开展资产清查并建立台账、储备土地验收入库、组织前期开发和日常管护巡查、规范使用资金及专项债券。

3.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做地主体)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承担相应土地征迁、前期开发、日常管护等具体业务,参照土地储备进行管理。

4.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储备管理

(一)规划计划

1.三年滚动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综合分析用地需求、市场调控方向、土地开发利用现状、资金保障能力等,适时组织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对未来三年可储备的土地资源总量、结构、布局、时序、收支等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内容包括:

(1)确定土地储备片区、项目、地块,并形成项目库;

(2)确定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

(3)土地储备资金需求;

(4)需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其他相关内容。

2.年度储备计划。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

(1)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2)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3)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4)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5)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6)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7)需纳入年度计划的其他相关内容。

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区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已取得完整产权,并完成必要的前期调查、治理等有关手续,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通过自然资源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部信息系统”)提交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相关规划计划调整、低效用地再开发、存在无法实施情形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3.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视情编制土地储备专项规划或专题研究,统筹安排城市重点片区、重点区块开发建设等,确定城市未来重点储备空间。

(二)土地取得和入库

收储中心、做地主体(以下简称收储单位)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法承担储备土地征收、收购、收回、优先购买等具体工作。

收储单位对拟收储土地应完成前期调查、补偿安置到位、理清土地产权,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核查、评估和治理后,再纳入储备土地库统一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1.提出方案。收储单位应对拟收储土地开展前期调查,核实拟储备土地面积、权属来源、待迁移工程管线、补偿安置需求等情况后,提出收储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2.权属核查。收储单位组织对拟收储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合法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告。如拟收储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设有抵押权、担保权或被法院查封的,在依法解除抵押权、担保权及查封,或重新达成债务清偿协议后方可实施。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相关工作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3.评估测算。根据区政府的收储决定,由收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收储价格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科学测算拟收储土地的土地取得费用、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配套建设费用、前期开发费用等其他费用,形成收储总成本方案。

拟收储土地根据性质分为集体和国有,补偿标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按本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改造补偿标准执行;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参照现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其中,工业用地采用房屋土地分估的形式进行补偿)。

具体情况由收储单位与不动产权利人根据评估结果等协商一致后,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财政局确认。

4.方案报批。由收储单位将收储总成本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后报区政府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5.签订协议。收储单位根据区政府批准的收储方案,与被收储不动产权利人签订收储合同,合同应明确土地面积、搬迁补偿方法、补偿金额、交地时间、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6.权属变更。根据双方签订的收储合同,收储单位会同被收储不动产权利人,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

拟收储土地入库前,以征收、收回、收购和优先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先行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手续,确保产权清晰。

储备土地不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7.风险核查。对拟收储土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文化遗存可能、防洪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低效工业用地等情况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拟收储土地存在《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调查确认存在污染风险的,应依法实施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纳入储备土地库。

经省文物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文物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拟收储土地,应根据《浙江省土地储备考古前置管理规定》(浙政办发〔2023〕46号)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后方可纳入储备土地库。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拟收储土地,应征求区水利局意见,涉及防洪影响评价的,在完成行业评估后方可纳入储备土地库。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的拟收储土地,应按《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落实必要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后,方可纳入储备土地库。

按照规定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考古调查、勘探等事项区域评估的,可依法简化评估要求或者不再提出评估要求。

8.交付入库。被收储不动产权利人按照约定内容,将被收储土地和地上建构物清场后交付给收储单位。拟储备土地完成前期调查、补偿安置到位、产权清晰,且上述前期做地处理完毕后,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录入省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

(三)前期开发

储备土地供应前应明确规划条件,组织必要的前期开发,具备土地供应条件:

1.规划条件。地块规划条件包括规划用途、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建设内容等。

2.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应按照地块的规划,加强对文物遗存、历史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等遗产的保护,建设和优化道路、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燃气等基础设施,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项目建设“通平”要求。

场地内有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等,可能导致土壤污染隐患的,应在清运后重新开展土壤污染检测。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中涉及的具体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制定和及时完善验收标准。前期开发完成后,收储中心应按规定开展验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备案。

3.片区开发。鼓励以片区为单位实施统一规划、整体储备、综合开发,统筹安排片区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统筹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套设施建设计划,科学配置经营性用地、民生用地、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等各类用途土地比例,充分实现土地资产的经济、生态、社会、文化价值。

(四)资产管护

在库储备土地应做好资产巡查、临时利用、扬尘防治、安全生产等日常管护工作:

1.按照“谁做地、谁管护”的原则,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管护。各管护责任主体须按照管护要求,建立专门管护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性看管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巡查,管护期间要确保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完整不被破坏,基本保持委托管护前的现状。对非法侵占储备土地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处置到位。

2.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可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管护责任主体开展临时利用的,应经收储中心审核,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同意。临时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3.暂不利用的储备土地,各管护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扬尘防治的要求,采取绿化、覆膜等必要措施降尘、抑尘。

4.各管护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储备土地安全管理,应按地块规划确定的四至范围构筑围墙(围挡),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避免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问题的情况。

5.收储中心应建立资产清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储备土地资产的权属、数量、质量、分布、用途、使用和收益情况的清查核实,核算资产经济价值,建立资产清查台账和数据库,摸清储备土地情况。

(五)出库供应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纳入全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统一组织土地供应。储备土地拟实施供应前,应在部信息系统取得“预出库单号”,无“预出库单号”的不得组织实施供应。

已供应的储备土地达到交地条件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收储中心、土地使用权取得人、管护责任主体等,经现场踏勘和资料核验,办理交地手续,完成土地移交。

供应历史存量已登记发证的储备土地之前,收储中心应首先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五、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统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收储中心要统筹使用好土地储备资金,最大限度发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效益。土地供应后,应及时结算土地收储成本。

收储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债券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45号)《浙江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工作指引(试行)》(浙政办发〔2025〕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监管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与区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虞监管支局等相关部门的联合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对土地储备、资产、资金、专项债券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收储单位应如实在部信息系统和省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的相关信息,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的监督管理。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相关信息,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要充分运用部信息系统和省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对计划、项目、地块、资金、债券实施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

建立土地储备资产报告制度,探索编制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将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中。

七、其他要求

本规定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  

本规定自 2026 年 8 月20日起施行,《上虞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区工业用地收储暂行规定〉的通知》(虞政发〔2014〕68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盘活土地资源、提高集约利用水平管理办法〉的通知》(虞政办发〔2014〕99 号)同时废止。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土地储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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