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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82K151299884/2025-10104351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虞政发〔2025〕23号 | 公开日期: | 2025-12-02 17:03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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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全面加强上虞区人民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决策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规范区政府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绍兴市上虞区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考察绍兴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区委领导下,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基本原则包括: (一)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决策理论为指导,运用科学决策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 (二)民主决策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拓宽公众参与决策渠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实现政府决策民主化。 (三)依法决策原则。对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度规定,做到决策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实现政府决策法治化。 (四)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先行作出应急处置外,均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必要时提交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区政府领导不得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策,也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五)责任追究原则。坚持“谁决策、谁负责”,明确决策责任主体,严格决策程序,强化决策执行,对因过错导致决策失误、决策执行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六)“三重一大”决策需要报区委的,以区政府党组名义报区委研究;需要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按照规定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第三章 决策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等。 (二)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公共政策和制度规范。 (三)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发展计划。 (四)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委、区政府联合发布或者授权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以及以区政府名义或者授权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制度性文件。 (五)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重点产业发展和布局规划的编制和调整,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等。 (六)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片区详细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等编制和调整。 (七)制定出台规范城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政策文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计划与实施,调整城市、农村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其他有关住房建设与管理的重要事项。 (八)制定与调整全区城乡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调整水(含污水处理)、气、公共交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动应对方案和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九)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重大舆情应对、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群体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加强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区政府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十一)由区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 (十二)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事项包括: (一)依照法律规定需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事事项,以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需由区政府提名、任免、处分等人事事项。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等规定,需由区政府审议的重要考核奖惩事项,授予的重要荣誉和表彰(表扬)事项。 (三)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一)列入区政府国有建设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对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的民生实事、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 (三)评估价值(或账面值)1亿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租赁项目。 (四)超批准概算10%(含)以上或超批准概算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五)施工图预算(标底)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工程单项变更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六)房屋征收涉及500个(含)以上被征收人的项目。 (七)拟出让用地在100亩以上或重大招商项目。 (八)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年度财政预算与调整方案(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报告、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报告。 (二)由区本级财政承担本息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报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方案。 (三)根据产业基金管理规定应当提请区政府审定的基金设立、出资、对外投资等事项。 (四)产业基金以外,国有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投资损失的项目退出方案。 (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定需报区政府审定的资产处置、产权交易事项。 (六)其他需要区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或大额资产处置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确定的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实施决策咨询。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重大决策的还应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实行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群体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问题的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财政、货币、就业、产业等经济政策,以及环保、科技、社会治理等非经济性政策要按规定进行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未经评估、审查不得提交决策。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区政府领导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集体决策。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区政府党组成员、班子成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 第十二条 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报区长同意后确定为会议议题。区长提出的,直接列入会议议题;区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和班子成员提出的,由区长审核批准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三条 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一般应当先由有关部门作专题汇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就相关情况和重点问题作补充介绍,然后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区长应当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对决策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其中,对意见比较一致的事项,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补充完善后再作决策。 第十五条 区政府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原原本本记录研究决定的具体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督查部门及相关人员。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区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府办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除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均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区政府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涉及多个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会议应当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十七条 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但是在决策作出后,应当无条件执行。决策承办单位要及时制定贯彻执行决策的计划方案,并适时向有关区政府领导报告决策事项执行情况,必要时在区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决策执行情况。班子成员在执行中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执行中发现决策存在重大问题确需调整变更的,应当及时提请区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施行过程中,经区长或者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提出决策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意见,报区政府领导班子决定。对跟踪反馈中发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九条 区政府班子成员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区府办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促检查,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区长和区政府领导班子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政府“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不得对外公布宣传;已研究决定的,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其决策、执行情况应作为政务公开重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在“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提供虚假的事实根据,或者提供的事实根据有重大错误或者出入,影响正确决策的。 (三)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的细则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区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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