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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82K151299884/2026-101049267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无 | 公开日期: | 2026-02-24 15:50 |
| 发布单位: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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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 2026年1月13日起至5月5日止。 二、禁火区域 上虞区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2.严禁烧荒、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等农事用火行为; 3.严禁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用火行为; 4.严禁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活动; 5.严禁吸烟、烤火、野炊、放孔明灯等野外活动; 6.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监护人陪同情况下进入禁火区域; 7.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特殊用火审批 因林业生产、工程建设、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提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用火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清理周围可燃物,设专人监护,用火结束后彻底清理现场,确保无复燃隐患。 五、其他要求 1.进入森林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当地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等基层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自觉履行森林消防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2.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街道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110或0575-82214247、0575-82191202。 六、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森林禁火令》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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