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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82002590606P/2026-10106346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商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6-07-29 17:15 |
| 主题分类: | 无 | 文 号: | 虞商务联发〔2026〕5号 |
| 统一编号: | DSYD21-2026-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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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增强开放型经济发展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对新修订的《上虞区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虞政办发〔2026〕14号)(下简称《若干政策》)中的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做大做强对外贸易的操作细则 (一)扶持对象:具有独立经营资质、财务制度规范、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且已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主体和服务外经贸发展平台建设组织单位。其中申报展会补贴的单位须2026年有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申报服贸展会补贴的单位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系统注册。 (二)扶持标准:按照政策条款执行。 (三)政策条款及申请材料: 1.《若干政策》第(一)条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企业参加区年度对外贸易类、服务贸易类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100%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6万元。对参加区定推荐类重点对外贸易类、服务贸易类展会给予摊位费80%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对企业参加非区年度重点对外贸易类、服务贸易类境外展会的,给予摊位费1万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以上摊位均指9平方米标准摊位(非标准摊位按面积比例折算),以上同一展会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展会实际支付金额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贸易类展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函、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以上资料以包含展位号、展位数量、展位面积、展位费等信息为标准);(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发票的会计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5)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包含参展人员及展位号);(6)参展人员的护照或通行证,护照需包含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通行证需包含正反面和出入境小票,如资料内未含出入境具体日期则需提供对应的票务行程单。 2.《若干政策》第(二)条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企业集中参加外贸类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的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摊位费补助不超过12万元;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特装费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境内抱团参展补助总额每次不超过20万元。对参展拓市场的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扶持或结合省切块资金全额扶持,每次不超过40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营业执照复印件;(3)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函、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以上资料以包含展位数量、展位面积、展位费等信息为标准);(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发票的会计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5)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6)境外参展的还应提供参展人员的护照或通行证,护照需包含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通行证需包含正反面和出入境小票,如资料内未含出入境具体日期则需提供对应的票务行程单;(7)境内外抱团参展项目产生的特装费、公共展示厅费用,应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发票的会计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 3.《若干政策》第(三)条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奖励2万元,获得绍兴市出口名牌的奖励1万元。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若干政策》第(五)条支持外经贸运行预警示范点、监测点建设。对考核合格(包括初评、复评)的省级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每年补助6万元,考核优秀的每年补助8万元。对通过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每年补助20万元,获得优秀的,每年补助25万元。 第(三)、(五)条款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若干政策》第(四)条支持防范外贸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政府联保费用每12个月不超过200万元;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及“走出去”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营业执照复印件;(3)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信用保险合同;(4)信用保险单位出具的投保企业保险费用明细表;(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发票的会计记账凭证和银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6)提供集团公司或关联企业名单(需要相关公司盖章,如不提交则以海关系统划分的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为准;无集团公司或关联企业的无需提交)。(7)投保“走出去”信用保险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资金申请表、开展“走出去”业务的资质证明、开展对外投资或境外工程或劳务合作合同(如外文请翻译成中文)、投保信用保险合同(含信用保险单位出具的投保企业保险费用明细表)、补助年份内实际产生的保费票据。 5.《若干政策》第(六)条支持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登记注册,且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通过审定的企业,按每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此项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3)上年度审定通过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合同及执行情况清单;(4)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5)年度审计报告(含服务外包业务情况)。 6.《若干政策》第(七)条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平台。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承载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2)荣誉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二、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一)《若干政策》第(八)条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A款)对当年以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的或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有销售业绩的,给予建站、推广费用或跨境电商平台产生的推广费用的25%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B款)对跨境电商类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企业,其中申请A款的需当年度跨境电商出口(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项下)金额达到20万美元及以上。 2.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 3.申请材料: (A款)(1)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3)独立站销售业绩证明材料或当年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实绩(报关单)等证明材料;(4)开设独立站证明材料;(5)建站、推广费用的佐证材料(含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 (B款)(1)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3)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或展位确认函、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等复印件);(5)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二)《若干政策》第(九)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1.扶持对象:在上虞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企业。 2.扶持标准:参照政策条款。 3.申请材料:(1)申请表;(2)企业相关证照(营业执照、银行基本户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3)相关荣誉证明文件。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三)《若干政策》第(十)条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新设立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 1.扶持对象:新设立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或实体跨境电商产业学院的在虞高校;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或跨境电子商务微专业并开展招生的在虞高校。 2.扶持标准: (1)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需经教育部门批准且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虞高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微专业需报教育部门备案,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50人的在虞高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10万元。 (2)新设立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全日制)或实体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学院的在虞高校,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要求办学规模不少于200人,实体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学院要求办学规模不少于400人;跨境电商专业(方向)或微专业须纳入所在高校人才培养计划或方案,学校培养时间在一年及以上,总培养人数不低于80人;具有较强从事跨境电商教学、科研的师资,至少拥有10名专职教师,高级职称不少于5人;设有跨境电商实训室,拥有相应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基地(或与专业跨境电商平台有2年以上长期合作关系)。 3.申请材料:(1)申请表;(2)在虞高校申请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或微专业的材料;教育部门批准在虞高校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的材料;向教育部门备案设置跨境电子商务微专业的材料;(3)高校提供专业(方向)学生姓名、身份证、录取信息、学号、考评信息、就业情况(有毕业生的提供)等信息;(4)设立跨境电商学院(分院)或产业学院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少于对应人数的学院学生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取信息、学号、考评信息)、学院日常运营开展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5)含跨境电商专业(方向)或微专业内容的高校人才培养计划或方案,不少于80人的跨境电商专业(方向)或微专业的学生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取信息、学号);(6)师资队伍情况(包括教师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保证明、个人简介及相应证书等);(7)高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团队、实训基地、校企合作等资料。 4.审批程序 (1)由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商务局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负责兑现。
三、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扶持对象: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当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有实质性运营行为并有符合商务部口径认定的实到外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当年实到外资”指一整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的累计实到外资(经商务部口径认定); (2)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以省商务厅认定为准; (3)集团公司以多家子公司引进外资,并提前向中心备案的,允许以集团名义合并申报奖励; (4)汇率按照国家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25年度平均汇率7.1429取整折算,即100万美元奖10.71万元人民币。 (三)政策条款及申请材料: 1.《若干政策》第(十一)条加大外资利用奖励。对当年有实到外资的制造业、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除外)、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企业,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当年不超过1000万元。做好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 申请材料:(1)资金申请表(随申报通知下发);(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资格审批证明材料;(3)当年认定实到外资的验资报告(商务部口径);(4)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需提供省商务厅认定材料;(5)以集团公司名义合并申报的,须提前向中心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并提供每家企业的情况介绍、股权穿透图、子公司放弃申领奖励的情况说明等材料;(6)项目实质性运营证明资料:①已投产项目应提供纳税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等;②建设中项目应提供土拍证明或生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项目建设施工合同、设备采购证明等;③贸易类项目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当年度经营流水清单;④增资项目需明确增资用途及投资目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7)企业现场照片;(8)落户地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等。 (四)审批程序 (1)由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 (2)区投资促进中心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核定意见并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投资促进中心提出资金兑现方案,区财政局按照资金兑现方案将相关资金拨付至区投资促进中心,由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兑现。 绍兴市上虞区商务局 绍兴市上虞区投资促进中心 2026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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