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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002590606P/2026-10106346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6-07-29 17:21
发布单位: 区商务局 有效性:

(文字政策解读)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四个政策的通知》(虞政办发〔2026〕14号)中《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精神,保障政策落地,特制定此次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2026年4月,区商务局会同区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草拟了《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5月27日-6月3日,征求了相关部门,各部门均无反馈意见。

、制定依据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四个政策的通知》(虞政办发〔2026〕14号)中《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除明确具体政策操作细则外,同时明确申报相应政策所需文件资料。具体政策操作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企业参加区年度对外贸易类、服务贸易类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100%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6万元。对参加区定推荐类重点对外贸易类、服务贸易类展会给予摊位费80%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对企业参加非区年度重点对外贸易类、服务贸易类境外展会的,给予摊位费1万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以上摊位均指9平方米标准摊位(非标准摊位按面积比例折算),以上同一展会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展会实际支付金额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贸易类展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第(二)条“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企业集中参加外贸类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的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摊位费补助不超过12万元;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特装费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境内抱团参展补助总额每次不超过20万元。对参展拓市场的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扶持或结合省切块资金全额扶持,每次不超过40万元。

3.第()条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奖励2万元,获得绍兴市出口名牌的奖励1万元。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4.第()条支持防范外贸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政府联保费用每12个月不超过200万元;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及“走出去”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第()条支持外经贸运行监测点建设。对考核合格(包括初评、复评)的省级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每年补助6万元,考核优秀的每年补助8万元。对通过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每年补助20万元,获得优秀的,每年补助25万元。

6.第()条支持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登记注册,且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通过审定的企业,按每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此项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第()条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平台。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承载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8.第()条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当年以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的或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有销售业绩的,给予建站、推广费用或跨境电商平台产生的推广费用的25%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梯度培育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运营方和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激励支持。对跨境电商类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9.第()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10.第(十)条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新设立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

11.第(十一)加大外资利用奖励。对当年有实到外资的制造业、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除外)、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企业,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当年不超过1000万元。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

12.第(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返程投资。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落实好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13.第(十三)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持续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绍兴市上虞区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解 读 人:郭怡勰、傅丹、厉婷、徐梦莹

联系电话:82125484、82212772、82505599、82195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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