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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3-12-1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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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虞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我市企业与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上虞市委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提升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的实施意见》(市委〔2011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立项及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项目类型

(一)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指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研发中心,技术检测、分析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

(二)合作研发项目,指企业委托高校院所进行科技项目研发或企业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行中试产业化的项目。

(三)技术转移服务项目,指高校院所在上虞设立的工作站、联络室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第五条  项目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上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及高校院所在上虞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项目具有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项目资金落实,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项目必须在上虞市内实施,由高校院所与上虞企业共同承担,并已组织实施;

(四)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项目所需的人才、开发、管理等保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五)承担项目的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给予10-20万元补助。

(二)合作研发项目,按成效给予补助。

(三)技术转移服务项目,进驻当年给予20-30万元补助,以后根据工作成效每年给予10-20万元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项目申请材料

(一)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原件;

3、创新载体的建设情况;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二)合作研发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技合同原件;

3、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总结;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6、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三)技术转移服务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上虞市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市校(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

3、高校院所的批复文件;

4、人员情况;

5、工作计划;

6、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受理

(一)申请单位根据申请项目类别填写项目申请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将项目申报目录发送相关合作高校院所科技处审查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审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专家推荐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进行社会公示。对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文件。

(三)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助文件。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依法、规范、高效、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专项资金要与其它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项目开支及所产生的收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三)对专项资金在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格依照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11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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