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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K15129988/2004-055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4-02-27 14:15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文 号: | 虞政发〔2004〕70号 |
统一编号: | DSYD00-2004-0011 | 有效性: | 有效 |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白马湖、皂李湖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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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保护白马湖、皂李湖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与利用水资源,有效防治该区域的水质污染,推动“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范围: 分别设立白马湖、皂李湖生态环境保护区,分水域保护区和陆域保护区两部分。水域保护区为白马湖、皂李湖淹没区内的水域。陆域保护区为白马湖、皂李湖淹没区周围5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保护标准: 水域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三类(含三类)水质以上标准,陆域保护区内无植被损坏、水土流失、山体裸露等生态破坏事件发生。 三、保护措施: 1、保护区内严格实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蚌珠养殖场、废水污染企业、水上饭店和从事有可能影响水域水质的其他活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凡在白马湖、皂李湖生态环境保护区周围新建各类项目,必须经当地乡镇以及市规划、环保、水利、农林、旅游等部门批准同意。 2、保护区内现有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逐步落实关停转迁计划,有关乡镇要制订具体的时间表。在实施关停转迁前,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控制标准。禁止在水产养殖中向水体投放有污染的饲料,逐步整顿、压缩现有蚌珠养殖面积。 3、保护区内现有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饭店、旅馆、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治理计划,限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污染严重又难以治理的,必须限期搬迁或关停。 4、禁止在保护区内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工业废渣、尾矿、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水体清洗装存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船只、车辆和容器;严格控制燃油机动船舶的数量和吨位,船舶驶经保护区时,不得排放含油污水;禁止在湖泊岸坡及相关支流堆放、倾倒、存储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的,必须保证水温符合水环境标准。 5、保护区内禁止围湖、填河、开矿等活动。 四、工作职责和要求: 1、市环境保护局、市农林水产局、市水利局、市旅游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总体负责,指导白马湖、皂李湖的生态环境保护区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资源合理开发、保护工作,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2、有关职能部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要加强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理念,增强环保意识,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大力推行绿色生产模式,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和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3、有关职能部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保护区内截污设施的配套建设,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当地村民委员会有计划地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组织进行清草、清淤、清障等河道疏浚工作。附近农村要逐步开展生活污染治理工作,实行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置。 4、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保护区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水质监测制度,加大对违规排污企业的整治、处罚力度。 5、保护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白马湖、皂李湖不受污染,并有权对污染行为和生态破坏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五、奖惩措施: 对保护白马湖、皂李湖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奖励;对玩忽职守、严重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单位、个人和各类违法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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