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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16-09-28 11:02
发布单位: 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区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区 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6日

 

上虞区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安全生产

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夯实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6〕14号)和《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区委〔2016〕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2017年底,全面完成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价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的整改措施落实;全面推进化工行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关停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安全控制自动化、隐患排查信息化;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完善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初步形成,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

二、工作任务

(一)从严从紧、严格标准,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

1.大力推进化工行业整治提升行动。按照《上虞区化工行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区委办〔2016〕26号)明确的“集聚提升一批、兼并重组一批、关停淘汰一批”要求,力争到2017年底,我区化工行业基本实现区域集聚化、生产清洁化、设备智能化、管理信息化;到2018年底,实现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到2020年底,全区化工企业总量控制在90家以内。(牵头单位:经信局;责任单位: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发改局、科技局、公安分局、财政地税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审计局、城管执法局、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融办、水务集团、国土分局、国税局、供电局、消防大队、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2.全面整改区域性风险评估问题。在完成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性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全面完成评价提出的各项建议及问题的整改落实,紧密结合化工行业整治提升行动、供给侧改革及化解过剩高风险产能等要求,强制淘汰一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牵头单位: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安监局、质监局、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

3.严格执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全面执行《上虞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虞政办发〔2014〕55号)、《高风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15〕261号)及《上虞区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准入规定》(虞政办发〔2016〕130号)规定,按照生产企业入园区、经营企业进市场、储存企业上监控、运输环节强联动和使用环节管重点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牵头单位:安监局、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分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国土分局、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4.严格控制化工项目安全准入。以“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为重点,完善项目立项阶段部门联合审批制度,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不断完善入园审查机制;研究建立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科学论证选址和布局,明确招商引资应鼓励、禁止、限制和控制的化工工艺、生产规模、落地区块等相关要求,严禁新建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小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要求,定量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牵头单位: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安监局、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商务局、国土分局

(二)多措并举、标本兼治,进一步强化安全专项治理

5.构建风险和隐患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按照《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三〔2016〕62号)要求,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全面排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按照相关标准及要求,绘制全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电子图、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大力推动绍兴市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的应用,督促企业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质监局、消防大队、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6.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深化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安全评价、风险评估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应急救援方面的助力作用,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借鉴宁波石化开发区、嘉兴港区等地成功经验,探索建立对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全过程监管;在发展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础上,大力推动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龙头企业开展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等模式。(牵头单位:安监局、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质监局、消防大队、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7.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监总管三〔2016〕5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关于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69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等要求,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四个一律,四条要求”,狠抓关键技术防控,有效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推动企业提升本质安全和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质监局、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三)依法依规、强化基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8.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至少应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等26项安全制度;制定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确保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企业新员工、转岗员工、离岗员工100%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按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行业领域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生产和使用许可企业以及带储存设施的经营许可企业,应急预案应报区安监局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许可企业实际负责人至少每半年对上述履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履职情况。(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质监局、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生产、储存及使用许可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2%,且不少于两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告知所在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凡未达到人员配备要求的,一律列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单位,并予以暂时停产整顿。(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10.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督促危化品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其中,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4%提取;超过1000万元不足1亿元部分,按2%提取;超过1亿元不足10亿部分,按0.5%提取;10亿元以上部分,按0.2%提取)。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理,由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且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单位:财政地税局、安监局;责任单位: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11.严格落实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等规定的检查内容、频次、人员等要求,认真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季节性隐患排查、综合性及专业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隐患排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等行动,其中现场巡检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两重点一重大”岗位巡检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车间管理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专业巡查不少于2次,车间级日常排查每周不少于1次,厂级日常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隐患排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采用定性或定量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电子图、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明确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与责任人,积极应用绍兴市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机制,切实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12.全面推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等规定,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全面开展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在役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分析,并由安全评价机构确认;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企业应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监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13.加强非正常作业安全管理。提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八类特殊作业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要求,制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作业前风险分析,落实流程审批及作业过程现场监护,杜绝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物料装卸作业管理,制定危险化学品物料装卸作业指导性意见,引导企业贯彻执行;强化开停车安全管理,出台意见规范化工装置开停车行为,重大节庆期间存在大规模开停车的,要开展开停车专项部署;执行严格的变更管理,凡是存在工艺、布局、设备、人员等变更的,按照变更管理要求,开展变更审批流程,属于重大变更或可能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由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确认,需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按要求办理。(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四)预防预控、严格监管,进一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4.深入推进生产过程自动化。出台《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和提升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不断提高化工装置安全控制水平。继续深入推进18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及74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完善,查漏补缺,对前期完成改造的,要对照相关标准评估使用效果,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完善;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措施,2016年底前,涉及需要设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重大危险源要全面完成装备;鼓励企业进行自控室单设,采取连续化、管式化生产工艺,提高工艺自动化水平,全面评估生产现场DCS控制室、操作室等人员密集区域安全风险,采用机器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措施,提升自动化水平,减少生产现场作业人员;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不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液氯、液氨等生产经营企业项目,一律停止使用;自201711日起,凡是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车(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地税局、质监局、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15.加强项目前期安全风险辨析管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以及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分析,及时消除工程设计缺陷和不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特别是采用新工艺、新配方以及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要在可研和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反应风险评估,形成工艺安全分析报告,并将报告纳入安全评价、HAZOP分析范围,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相关部门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科技局、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16.实施化工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在严格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持证上岗的同时,结合我区危险化学品产业、工艺、物料、产品等特点,从政府(部门)组织和企业自行组织两个层面,对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政府(部门)主要侧重于典型事故案例教育、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教育、安全管理教育,企业层面侧重于结合企业各自实际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确保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岗位作业人员岗位作业应知应会,增强生产突发事件处置和自我防护能力。(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17.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查指导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实现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对于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鼓励申请二级达标评审。督促企业认真分析标准化评审提出的问题,落实问题整改闭环,不断循环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18.严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采取非事故车间至少停产整顿15天、事故车间至少停产整顿1个月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许可企业的,根据有关规定暂扣安全许可证。其中,发生亡人事故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及各类财政补助资格;构成犯罪的,按照《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要求,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引入安全生产与经济贡献对比机制,对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亡人事故或发生燃爆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年税收贡献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项目实施淘汰;税收贡献在1000万以上的列入红色警告名单,对事故相关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加强安全监管,次年再发生一般亡人事故的实施项目淘汰。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坚决予以淘汰。(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总工会、经信局、公安分局、财政地税局、环保局、质监局、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大队、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五)落实责任、强化协作,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能力

19.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5〕12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党委(党工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支持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全面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及对具体分管领域负领导责任,各单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0.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队伍建设,按照满足实际安全监管的需要配足配强监管力量,尽量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的人员;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要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库,积极发挥和利用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提升政府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规范性。(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编办、安监局;责任单位: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涉危化企业乡镇街道

21.完善开发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监管要求一体化、应急保障一体化、园区监控一体化、人流物流管控一体化、医疗救助一体化;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园区封闭化管理。(牵头单位: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

22.强化部门安全监管合力。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部门间要加强配合,协同作战,提升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安监部门要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管控,严格许可标准;经信、商务、规划等部门在危险化学品项目落户前要优先考虑安全因素,注重发展质量;环保部门在环保设施改造时要充分考虑其安全性,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凡涉及环保设施改造导致生产工艺、原料物料、生产布局等发生调整的,必须按要求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由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予以确认,并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安全变更手续;消防部门在项目审批时要严把标准关,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安部门要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运输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审批关口,督促企业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风险识别,人员安全教育,车辆检修维护等工作,并确保GPS定位系统、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设施有效运行,并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质监部门要求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主战场,要发挥核心作用,不断提升区域安全管理水平。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持续加强队伍建设,配备配齐各类应急救援装备,不断强化沟通交流及协同配合,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应急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经信局、公安分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消防大队、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3.发挥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技术协会作用。建立区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行业自律、典型经验交流、安全培训、企业互查等形式,丰富协会活动内容,形成企业间交流、借鉴安全管理经验的互动平台。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龙头企业标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同类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整体安全水平。(牵头单位:安监局;责任单位:民政局、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4.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关于加强矿山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浙安监管应急〔2015〕107号)要求,依托公安消防部门、重点企业已建成的重点危险化学品气防站以及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组建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应急程序、畅通应急体系、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牵头单位:应急办、安监局;责任单位:消防大队、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区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长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危化品企业的乡镇街道要成立重点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任务,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二)明确工作职责

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梳理,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危化品企业所在乡镇街道是推动本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分解任务,细化措施,周密安排,每季度末向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由区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安委办汇报工作情况。

(三)强势推进落实

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照攻坚工作方案,坚持“源头管理、政府(部门)监管、企业管理”联动,采取有针对性的有力措施,积极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要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对攻坚工作中遇到突出问题,及时反馈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同时,加强信息交流,充分借鉴省内周边县(市、区)的先进经验,取长补短,推动攻坚工作新的提升和突破。

(四)强化督查考核

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强化工作保障,建立倒逼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强化攻坚,确保按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区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不定期抽查工作进展情况并予以通报。区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阶段性考核,年底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列入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附件:上虞区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上虞区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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