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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075/2018-395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 公开日期: 2018-03-28 10:28
发布单位: 文广局 有效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则

罚则

1

擅自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无证书摊)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规定》第三十一条

【没收、5万以下】

2

发行违禁出版物

《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责令停业、没收、5万以下】

 

3

发行非法出版物

《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没收、5万以下】

4

未保存进销货清单

《规定》第二十三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应查验供货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并将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查验。

《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警告、3万以下】

5

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业务,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条例》第三十九条

【没收、5万以下】 

6

发行违禁音像制品

《条例》第三条第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停业、没收、5万以下】 

7

发行非法音像制品

《条例》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条例》第四十五条

【警告、没收、5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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