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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761/2019-5754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虞人社提〔2019〕5号 | 公开日期: | 2019-06-10 16:49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区政协一届三次会议第17号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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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人社提〔2019〕5号 陈莹委员: 您在区一届政协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对退休返聘人员能否继续缴纳社保及工伤保险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职工的退休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男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28号)及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法律规定,职工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劳动合同属于法定终止,与用人单位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不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二、目前的工伤保险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一旦受到工伤事故伤害能及时得到救治及享受工伤待遇。 三、您在政协第三次会议上所提出退休返聘人员能否继续缴纳社保及工伤保险的建议,根据现行劳动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及工伤保险)前提是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退休返聘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原用人单位及聘用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故不能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回应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日益迫切的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诉求,使工伤保险覆盖所有职业人群、保障职工工伤权益。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与省人力社保厅浙人社发﹝2018﹞85号、绍兴市人力社保局绍市人社发﹝2018﹞126号文件关于试行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我区已于2018年1月起对符合条件的超龄继续就业人员实行了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感谢您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黄华梁 联系电话:82188599) 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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