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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82MB1674269F/2020-55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03-24 14:46 | |
发布单位: | 医保分局 |
关于下拨2019年3月-2019年8月医疗补助和救助资金的通知 | ||
各乡镇街道,各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 根据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医疗救助“一卡通”的通知》(虞民〔2013〕46号)文件精神,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发生在区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资金已对账完毕,现将该资金下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卡通运行模式 为方便我区在册的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上述对象在上虞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经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报销后,医保范围内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分类别、按标准由就医所在医疗机构先行垫付,2019年度机构改革后,由医保部门定期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医疗补助对象标准 按照《绍兴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绍兴市政府令〔2008〕89号令)文件规定,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具体标准为:七级至十级因战残疾军人补助75%,七级至十级因公残疾军人补助65%,烈士遗属补助85%,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补助75%,病故军人遗属补助65%,解放战争复员军人补助65%,新中国成立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55%。 三、医疗救助对象标准 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虞政办发〔2018〕13号)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通知》(虞政办发〔2018〕97号)两个文件执行。 (一)住院救助。第一类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救助。第二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散居孤儿)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按80%进行救助。第三类对象(城乡低保边缘户、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 (二)门诊救助。第一类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救助。第二类对象门诊医疗费用按3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500元。第三类对象门诊医疗费用按2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慈善救助。在每个医保年度,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按照虞政办发〔2018〕13号文件进行医疗救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救助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自费、自理医疗费用实行救助。具体标准为,第一类、第二类对象自费、自理医疗费用总和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60%;第三类对象自费、自理医疗费用总和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40%。 四、资金拨付方式 各医疗机构上报数据经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绍兴市上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分别审核确认后,医疗救助金额由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各医疗机构指定账户,优抚补助金额由绍兴市上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各医疗机构指定账户,慈善救助金额由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各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附件:2019年3月—2019年8月 “一站式”医疗救助、优抚补助、慈善救助资金分配表 (此页无正文)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上虞分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绍兴市上虞区慈善总会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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