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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163/2020-57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5-11 09:15
发布单位: 公安分局

女子报警,警方迅速展开调查,真相竟然是...

 

卖淫时未拿到嫖资,一女子竟拨打110报警,谎称自己被强奸,企图通过公安机关来替她“教训”嫖客。

近日,上虞就发生了这样一件荒唐的事情,警方查明真相后,依法对卖淫女和嫖客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

5月5日上午6时17分,一名女子急冲冲地到曹娥派出所报警,称前一天晚上被一名陌生男子强奸。 考虑到案情重大,警方迅速启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机制,对该女子进行安抚,并立即开展询问调查工作。 据了解,女子许某,贵州人,5月4日晚通过某网络软件结识了一男子,两人约定见面,后被该男子强奸。根据许某提供的线索,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赵某,并将其抓获。但在接下来的调查中,民警却发现事实是,报警人许某与涉嫌“强奸”的嫌疑人赵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交易结束后,许某因赵某未给嫖资逃跑,为报复赵某,她故报假警称被“强奸”,企图让警察“教训教训”赵某。

审讯中,两名嫌疑人对以上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警方依法对两人卖淫嫖娼行为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同时对许某谎报案情的违法行为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

再次提醒请不要乱拨110!把110留给更需要的人!凡恶意骚扰110谎报警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项规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2项规定: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骚扰110,谎报警情案情扰乱接处警工作,浪费有限的警力资源甚至有可能耽误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请大家珍惜110公共资源拒绝恶意骚扰电话为他人腾出一条生命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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