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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761/2022-78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1-10 10:18 |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公告——刘汉兵 | ||
刘汉兵,男,身份证号510821******8815,系浙江新时代中能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操作工。2020年11月6日9点30分左右,刘汉兵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车间内,刘汉兵与王春龙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刘汉兵推搡王春龙,后王春龙、吴广胜、刘玉斌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刘汉兵,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汉兵的伤势构成轻微伤。2021年1月26日,经警方查证,刘汉兵的行为属情节较轻,决定给予刘汉兵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刘玉斌、王春龙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1日,经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由浙江新时代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刘汉兵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及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55000元,并于2022年7月8日一次性付清;刘汉兵在社会保险机构可享受的工伤待遇除医疗费归公司所有,其余均归刘汉兵所有。现刘汉兵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两项待遇。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21】00235号明确给予刘玉斌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21】00236号明确给予王春龙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虞公(新)行罚决字【2021】00237号明确给予刘汉兵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绍兴市上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调解(浙绍上虞劳人仲案【2022】630号),由浙江新时代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刘汉兵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及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55000元,并于2022年7月8日一次性付清(打入刘汉兵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37******3672);刘汉兵在社会保险机构可享受的工伤待遇除医疗费归公司所有,其余均归刘汉兵所有。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本人提出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监督电话:82200182,82123111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2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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