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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90761/2023-683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02-09 09:54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公告—倪友仙

倪友仙,女,身份证号330622********8026,系浙江明星轴承有限公司装配工。2010年4月21日7时20分左右,叶森发驾驶浙DCR600号二轮摩托车从104国道线驶往浙江明星轴承有限公司,途径浙江明星轴承有限公司内路面由西向东直行时,与同方向步行的倪友仙发生碰撞,倪友仙因此受伤。2010年4月30日,经浙江省上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森发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倪友仙不承担责任。2013年3月5日经上虞市人民法院调解(【2013】绍虞民初字第174号),被告叶森发赔偿倪友仙各项损失158230.12元,分20期于2022年9月12日前付清。因叶森发逾期未履行,倪友仙分别于2013年、2016年和2018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局应倪友仙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及法院执行资料于2016年和2019年分别向倪友仙先行支付工伤待遇。2022年倪友仙就标的6023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1月25日经上虞区人民法院裁定(【2022】浙0604执3001号之一),扣划叶森发银行账户金额1524.38元,并发放给倪友仙。因叶森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叶森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浙江省上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虞公交认字【2010】第00067号)明确叶森发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倪友仙不承担责任。根据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绍虞民初字第174号),被告叶森发赔偿倪友仙各项损失158230.12元,分20期于2022年9月12日前付清。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浙0604执3001号之一)裁定,扣划叶森发银行账户金额1524.38元,并发放给倪友仙。因叶森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叶森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本人提出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监督电话:82200182,82123111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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