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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542/2023-746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7-07 10:39 | |
发布单位: | 区卫生健康局 |
关于印发《2023年上虞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 ||
虞卫〔2023〕37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现将《2023年上虞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3年上虞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9日 2023年上虞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收集我区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跟踪评价、亚运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风险交流预警等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参考。 二、监测任务 根据省、市监测方案,卫生健康部门风险监测食品样品数量至少要达到辖区每千人口1件的要求,2023年监测任务数为840份(见附件1、2)。 三、监测内容与监测方法 (一)监测内容 主要包括食品污染和食品有害因素监测、重点食品专项监测、食物消费量调查等,其中食品污染和食品有害因素监测主要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见附件1、2)。结合需要适时安排应急风险监测。 1.常规监测。以获得重点关注污染物连续性、代表性数据为目的,掌握持续监测食品中污染物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和地域分布,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提供数据。 2.专项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线索,并进行溯源。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针对特定食品的探索性、针对性监测;二是针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测,发现可能存在的污染源。 3.应急监测。为了解国内外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和波及面,或为快速收集相关食品安全数据而根据情况适时安排的临时性监测。 (二)监测方法 具体参见上级部门制定并下发的监测工作手册,并采用制定方法进行监测。 四、报告和通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送,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研判意见和下一步工作建议。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23年6月30日和2023年12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情况报送区卫生健康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7月15日和2023年12月25日前,将2023年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情况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和技术机构,要完成风险监测食品样本量至少要达到辖区每千人口 1 件,同时采集的本地(省)产样品的数量不低于60%(上报国家的本地产品数量也不低于60%,如本行政区域市售食品80%以上源自其他省份,可酌情考虑)。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保持食品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辖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重点关注疑似聚集性病例监测情况。鼓励依托区域公共卫生平台逐步建立并完善与省、市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对接的监测报告系统,提升监测报告工作信息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监测机构要及时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按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收集并分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质量管理,并牵头做好辖区监测数据统一汇总工作,要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信息完整无误,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四)承担监测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管理方案》要求,加强监测工作的质量管理,开展相应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 (五)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协助风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和收集相关信息,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2023年上虞区食品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任务实施方案 2.2023年上虞区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任务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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