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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682MB1674269F/2024-834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 | 公开日期: | 2024-10-11 15:43 |
发布单位: |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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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先行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单设住院大病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报销70%;起付标准为18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为9000元,大病保险基金报销80%,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三、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2025年1月起,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至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承担40%(每人每年40元),基金或财政承担60%(每人每年60元)。 四、2024年因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支出增加部分,视当年基金结余状况,适时启动累计结余动用机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大病保险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5日 原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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