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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761/2024-835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10-16 15:05 | |
发布单位: | 区人力社保局 |
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公告—柯建林 | ||
柯建林,男,身份证号码362525********3310,2023年12月18日18时52分许,柯建林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十一路经五路出入口东侧,遇对向一名身份不详男子逆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柯建林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682420230020764-1号)认定身份不详男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柯建林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现本人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在支付相关待遇前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柯建林的工伤相关待遇。 监督电话:82200182 绍兴市上虞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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