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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先行支付公告
访问次数:发布日期:2024-11-15 14:23 字体:[ ] 信息来源:医保分局

章*君,女,身份证号330*************29,职工医保,住址上虞区崧厦街道潘韩村。2023年7月1日9时10分许,章*君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百红线行驶至百红线崧谢线齐天伞业路口,被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后面超越时碰撞,事故后肇事电动车驾车逃逸。逃逸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章*君不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43号:截至2024年11月5日未能查获肇事逃逸的电动自行车。

现本人申请医疗费用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监督电话:82925167、82937951。             




绍兴市上虞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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