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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5-2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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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号建议的答复

徐金昌代表:

您在区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发放经合社股权红利》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4年我区村级完成了股份制改革。股改后的章程明确:“分配给股东的股权,属于股东个人所有,任何人不得退股提现,不得对外转让”“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收益有盈余的,在提取不低于30%公积、公益金后按股分红”。《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折股量化到户的集体资产股权,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须符合一定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实行终止程序并处置集体资产”。2019年区委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再次明确,村级要严格落实股份分红政策。但至目前,全区只有2个街道少数村严格按章程在分红。

一.严格村集体资金管理。村集体资金为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是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的基础,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社会福利的保障。严禁平分村集体资金。已撤村建居的股份社,如集体资产以货币资金为主、其它集体资产已全部处置完毕、集体资源(包括土地、山林、水面)已全部征用、全体成员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可实行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程序,对集体现有资产进行彻底清算,全面清理债权债务,将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剩余资金,在提足社管人员分流等费用后进行处置。

二.严格执行分红政策。我区已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规定,原村民的福利分配政策如老年生活补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老干部补贴、商业保险补贴、有线电视费用补贴等,应向股份分红为主转变。规范实施股权分红。乡镇(街道)要制订红利分配的指导意见,规范分配行为,年终村集体在列支正常的运行经费、提取当年净收益不低于30%的公积、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

三.严格福利费收支管理。村级集体福利费开支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立足精打细算,重在使用效果;乡镇(街道)要根据各村的经营性收入及净资产的情况,制订各村福利费支出的限额标准,超出限额的不得报销入账;各村福利收支预算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福利费收支预结算要及时公开,全面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严禁村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搞普惠制的福利政策;严禁村级在小范围内发放福利;严禁村与村之间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搞福利。

最后感谢您对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支持我局工作。

(联系人:吴雅琴,联系电话:82187819)


绍兴市上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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