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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K15129988/2024-81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虞政办综〔2024〕16号 公开日期: 2024-06-14 09:51
发布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上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区工作,规范上虞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三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法律服务。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业务管理,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组织专家和律师参与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区政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面向全国,具体由区司法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一般应拥有中高级职称或者三级律师以上职称;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并在所从事的法律服务领域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未受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的惩戒处分;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采取自愿报名,经区司法局筛选后,入围的人员推荐为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候选人,报送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区政府法律顾问正式名单。

第八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按照区政府确定的正式名单,由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与受聘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向被聘用的法律顾问发放聘用证书;聘用合同及聘用证书期限皆为三年,由区司法局进行考核。

第九条  因项目(案件)有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由区司法局负责,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高等院校及专业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学者中,以及省、市政府已经聘请的法律顾问中,通过平等协商,直接选聘为区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主要为区政府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咨询论证;

(三)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区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区政府重大合同;

(六)对涉及我区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接受区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八)办理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印制带“区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区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区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十二条  受聘担任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区司法局对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案件办理质量、工作效率等具体执业业绩,以及履行保守秘密、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等职业道德遵守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四条  对聘用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任期综合考核结果,区司法局提出下一任期解聘的顾问名单,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  区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不设定固定报酬,其工作报酬由区司法局参照市场价格,且结合具体难度、服务次数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年度服务费,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发放。

第十六条  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虞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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