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先行支付公告
王*成,男,身份证号330*************19,城乡居民医保,家庭地址:上虞区盖北镇四合村。2022年6月21日9时40分许,王*成步行与马*贞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成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30682420228010093-1号:当事人王*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的次要责任。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604民初1720号:被告马*贞已支付住院押金3000元;原告王*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马*贞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604执2432号之一:本案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到执行款4598.8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598.8元;被执行人马*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王*成提出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申请。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监督电话:82925167、82937951。
绍兴市上虞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