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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590681/2025-01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4-07 10:52 | |
发布单位: | 区民政局 |
关于健全上虞区养老福利补贴制度的通知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关于印发<养老服务“爱心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民养〔2024〕87号)和《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养老服务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民〔2022〕50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优化养老福利补贴发放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类型与标准 (一)基本保障 1.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上虞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下同)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下同),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 2.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上虞户籍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2476-2022)进行自理能力评估,其中重度受损的每人每月500元、中度受损的每人每月250元、轻度受损的每人每月125元。 3.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上虞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适当补助 1.入住机构养老补贴。补贴对象为上虞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因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入住区内依法备案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床位费、餐费和护理费按当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2.关怀补贴。补贴对象为上虞户籍且未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待遇(含参照计算享受待遇)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70-89周岁每人每年200元,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3.高龄独居照料补贴。补贴对象为上虞户籍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高龄独居老年人,其子女因客观原因(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无法实施有效照顾。补贴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二、认定与复核 (一)基本保障。养老服务补贴、基本生活补助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等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低边)资格动态调整。养老护理补贴由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其中养老护理补贴需完成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镇街审核后,在属地村社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 (二)适当补助。入住机构养老补贴和高龄独居照料补贴由本人或代办人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其中高龄独居照料补贴需完成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由村社证明老人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的真实性。镇街审核后,在属地村社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高龄独居照料补贴对象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关怀补贴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等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个人信息变化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等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死亡等信息变化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基本保障中的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通过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爱心卡”政府补助账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其余补贴发放方式依据上虞区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落实情况确定。 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区民政局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或家庭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一)基本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已通过基金支付了基本护理费用且待遇高于护理补贴标准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二)适当补助。适当补助中各类补贴按就高原则,不得与其他任意一种养老福利补贴重复享受,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适当补助三类补贴发放范围。 同时符合基本保障和适当补助中补贴条件的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指导镇街居养中心(孝德乐龄中心)、照料中心(孝德乐龄之家)、孝德乐龄驿站等合理丰富老年人服务项目,加强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动态管理。补贴对象如出现低保低边重新认定、年龄段跨越、自理能力等级调整、户籍迁出区外、死亡等情况的,补贴对象本人或家属需主动向属地镇街申报变动情况。属地镇街应结合探访关爱和动态管理机制,掌握辖区内补贴对象的动态变化,及时做好分类处置和反馈。 (三)加强工作监管。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做好补贴对象的申请引导和审批核准,在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上应评尽评,做到各项补贴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承接单位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 本文件所涉相关补贴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2025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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