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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K151299884/2026-10105019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6-03-06 15:26
主题分类: 文 号: 虞政办发〔2026〕14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6-0001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四个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六个政策的通知》(虞政办发〔2025〕12号)同时废止。

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政策在执行有效期内修订的,按新修订政策为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牵头实施。

三、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四、本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调整兑现标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除本文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外,只奖励差额部分。涉及主体引育、突出贡献等评优评先政策另行制定。

五、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1.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3.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4.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绍兴市先进制造业强市“4151”计划,加快构建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的现代化产业,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区,推动“青春之城”建设落地见效。重点围绕构建现代产业、加快数智赋能、优化空间平台、培育一流梯队、扩大有效投资、推进产创融合、发展绿色经济等方面,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构建现代产业,提升制造业发展凝聚力

(一)增强战略主导产业优势。深化省级精细化工核心区、集成电路协同区建设。聚焦全省发展赛道,加大核心区、协同区、未来产业先导区等申报建设。对入围工信部各类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名单的,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按梯次分别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发挥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积极作用,对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最高奖励10万元。

(二)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推动黄酒产业做大做强,支持酒企扩大规模,对黄酒企业发展按照梯次给予奖励。设立市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黄酒专项,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最高奖励1万元;当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再最高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支持伞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保护发展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最高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市级标准的1.5倍、2倍奖励。

(四)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40万元、50万元、6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Ⅱ期、Ⅲ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仿制药发展。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按每个品种奖励不超过25万元。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万元;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BE)试验的品种均实行减半奖励。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对首次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原料药),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8万元。对已取得国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且首次取得FDA、EMA、PMDA、WHO等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快数智赋能,提升制造业数字变革力

(五)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分别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鼓励园区数字化转型,对入选省级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经济楼宇,对园区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鼓励企业规范数据资源管理,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当年列入省级企业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试点企业名单,并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支持数字化服务商发展壮大,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数字化服务商、人工智能服务商、浙江数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

(六)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数字赋能项目,按审计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应用网络安全服务,当年投资超5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符合条件、列入国家城市试点工作的数字化改造企业,在评测等级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且通过验收后,对数字化改造项目的相关软件、云服务和配套硬件投入按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推广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对当年入选省级人工智能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发展,对当年入选省级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典型案例等荣誉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对经遴选入选“人工智能赋能制造业”场景应用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按审计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新增入选浙江省“智算云企”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入选智算云应用场景的,每个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数据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6万元、5万元、4万元;当年获得省级数据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区级数据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省级数据主管部门数据相关工作先行先试工作名单、重点任务清单、入选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数据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数据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要素典型标杆,包括但不限于高质量数据集、数据产品、典型案例等,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3万元。

(七)推动企业打造数字样板。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入选省级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省级“机器人+”应用标杆企业的分别最高各奖励50万元。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制造业平台承载力

(八)加快未来产业社区建设。运营服务补助,未来产业社区通过认定三年内,对有专门运营机构负责整个未来产业社区运营的,社区范围工业企业当年综合绩效平均增速超过全区规上企业综合绩效平均增速的,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运营经费的50%。如通过认定前一年社区范围内未产生区域效益的,则直接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通过认定第一年运营经费的50%,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年。基建投入补助,未来产业社区启动建设至正式命名后三年内,对未来产业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河道、能源、环保、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费用,按50%比例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补助上限为500万元。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盘子的除外。

(九)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鼓励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机更新后企业形象明显改善、功能明显优化、后劲明显增强的项目开展改扩建提升。对面积在一定规模,在建设期限内通过有机更新项目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且容积率在一定程度的项目予以支持,新增建筑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限补150万元。与邻宗土地合宗后,一并集中再开发,相关指标可与相邻宗地统筹。开展项目建设的,参照上述条款奖励。

(十)鼓励园区创先争优。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浙江省级试点的,最高奖励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的,最高奖励10万元,获评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最高100万元。

四、培育一流梯队,提升制造业主体竞争力

(十一)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当年新增入选国家发改委“世界一流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新增入选省级“雄鹰企业”的,最高奖励50万元。支持产业链发展壮大,对当年获得产业链相关荣誉(试点)的企业,给予奖励。

(十二)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列入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的,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管理现代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最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推动企业“上规”升级。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最高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最高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最高奖励3000元。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月度达到规模以上,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

五、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制造业发展源动力

(十四)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分档累进法进行奖励,其中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4%计算奖励;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5%计算奖励;当年度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制造业项目,奖补比例整体增加4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六、推进产创融合,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力

(十五)鼓励发展工业设计。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最高奖励5万元。

(十六)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由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最高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参展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再予以30%额外补助支持其参展活动。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各类活动项目包括外出招商、人才引进等,根据实际支出给予50%的经费补助,单个协会的项目补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当年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最高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消费名品、省级消费名品,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10万元,同一消费名品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十八)鼓励深化JG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参J”,对进入JG市场取得订单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WQZB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资质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取得一类、二类WQZB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取得J队专用ZBCZ资质(A类)、J选民用ZBCZ单位资格(B类)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10万元;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取得WQZB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资质、WQZB质量体系认证资质(国J标)的企业,各给予最高奖励5万元。当年经认定为省级有关示范企业或入选J委装备发展部“慧眼行动”的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七、发展绿色经济,提升制造业生态持续力

(十九)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认定为省级、市级零碳(近零碳)工厂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入选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装备等规范公告企业名单,节能降碳节水环保等工艺技术装备目录的,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

(二十)加快新能源产业培育。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2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2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农村地区(乡镇地区)新建公共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及上限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具体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予以兑现。经认定的船舶修造企业生产并交付新能源船舶(货船500总吨以上)给予每艘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家船舶修造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附件2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服务业新发展格局,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支持成长型企业加速发展。对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奖励12万元、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度购买设施设备和信息软件投入超过300万元的,按实际采购额的2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两业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分离,对当年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推动各领域跨界融合发展

加强JD一体化服务体系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JD一体化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三)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

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按投入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原值3%进行补助,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涉及旅游相关政策

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加快发展研学旅游,鼓励发展过夜旅游,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具体参照《关于加快推进上虞“文旅+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五)鼓励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

发挥现有体育场地资源和竞赛管理人才优势,着力打造优秀社会性体育赛事。在场馆具备条件情况下,积极引进高水平体育赛事,规定凡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总会下属协会或体育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实行“以奖代补”,即国际单项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或 4个及以上国家(地区)代表队参赛或 20个国家(地区)及以上外籍运动员参赛)一次性奖补办赛经费 12-16万元;全国单项赛事(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 15个及以上省级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8-12万元;省级单项赛事(浙江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6个及以上地级市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4-6.4万元;市级单项赛事(绍兴市体育局主办或全市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4个及以上县市区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1.8-3.2万元;区级单项赛事(区教体局主办或全区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次性奖补0.3-1.8万元。(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六)扶持区96345社区服务中心发展

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中心服务功能,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具体考核奖补细则由区商务局制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七)激活多元消费业态

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等引进方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评绍兴市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首店的,对引进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万元,单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打造首店集群,对新评为省级首店集聚区、首店孵化区、首店提升区的,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八)支持重点消费平台建设

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特色商业街(区)、绿色商场、智慧商店等夜间经济或特色商业领域重点消费平台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九)调整优化运输结构

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给予水运企业80元奖励,每标箱给予码头投资建设企业20元奖励,每年每个港口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货船300总吨以上)给予每艘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十)培育壮大电商主体

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达到限额以上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一)鼓励发展电商直播

支持直播电商基地提质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发展入驻电商企业达到限额以上的,每发展1家给予运营方1万元奖励。对入驻市级以上直播电商基地或区级商创客集聚区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租金扶持,补贴标准最高每月每平方米30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标准,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单家补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二)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和示范创建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优秀案例的企业或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或运营主体每年最多补助1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三)鼓励节会协会发展

对由相关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开展商贸服务行业性节庆会展活动,按实际投入费用(场地费、宣传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行业协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商贸服务业有较大贡献的行业协会,根据其承担委托事项和公共服务情况,给予适当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四)支持企业参加展会

企业参加统一组织的国内重点展会活动,给予摊位费10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五)招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六)积极引培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

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做大做强,给予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营业收入2.4%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七)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业

企业或个人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戛纳、纽约、伦敦国际广告奖项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金桂杯”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承办国家、省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企业承办市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新建成省级、市级、区级数字广告产业园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十八)强化品牌质量建设

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承担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开展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注册和品牌示范建设。具体参照我区《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协同发展若干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当年新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的,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

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国家二钻级酒家”“国家一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当年新获评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钻级餐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万元;当年成功引进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钻级餐厅的引进方(特色街区、商贸综合体、酒店等)、引进企业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九)鼓励企业(含个体户)“下升上”

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零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

商贸综合体发展入驻商户“下升上”的,每发展1家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鼓励企业主辅分离设立贸易企业

通过主辅分离设立的批发企业,新增入库的当年度起,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奖励7万元、20万元、35万元、55万元。

通过主辅分离设立的零售企业,新增入库的当年度起,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一)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

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0万元、60万元。

年度营业额分别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6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二)加大服务业项目扶持力度

对纳入区级以上服务业重大项目盘子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竣工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奖励,5000万元<实际投资额≤1 亿元的,奖励实际投资额的 1%;实际投资额>1亿元的,奖励实际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特别重大或具有特别贡献的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综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三)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开展年度区现代服务业廿强企业及企业家评选,给予获评企业及企业家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引导总部楼宇服务业集聚化发展

(二十四)支持引进大型企业总部

在“一江两岸”总部经济集聚区,重点发展制造业企业总部和商务总部经济。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央企、上市企业等省级及以上企业总部(综合总部或功能型总部),按单个企业总部分别给予楼宇投资方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单个楼宇投资方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引进入驻的企业总部(综合总部或功能型总部)对区级经济效益有重大贡献的,给予综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符合产业导向的服务业企业集聚

鼓励在“一江两岸”总部经济集聚区引进优质信息技术类、金融创投类、科技研发类、创意设计类、服务外包类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新落户的符合产业导向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购买或租赁“一江两岸”总部楼宇办公用房,且正常经营的,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落户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若入驻企业符合产业导向,正常经营且达到规模以上的,合计给予150元/平方米/年落户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七、鼓励金融服务业多元化发展

(二十六)强化考核引导激励

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机构按照年度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工作指引及评价办法进行评价,银行评价结果纳入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根据金融机构评价结果,评选优胜单位10家。(责任单位:区府办(金融))

(二十七)支持重点领域信贷投放

引导金融资源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符合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报销条件的企业给予0.5%的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养老再贷款要求的企业给予0.5%的贴息,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以优惠综合费率(不高于4%)支持企业设备更新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当年实际投放金额的0.5%给予租赁公司奖励。(责任单位:区府办(金融))

(二十八)提升融资担保服务质效

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实际损失的30%进行风险补偿,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当年末担保业务余额的0.5%进行保费补贴,单个担保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汇率避险增信担保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责任单位:区府办(金融))

(二十九)支持产融基地建设

对A类产融基地运营机构每年给予200万元的绩效运营补助,运营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每增加5000平方米,运营补助增加25万元,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B类产融基地运营机构每年给予150万元的绩效运营补助,运营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每增加3000平方米,运营补助增加15万元,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第一年运营补助的50%在投用时到位,其余按照年度实绩考核补助。A类、B类产融基地的认定由相关细则予以明确(下同)。

给予运营建筑面积大于6万平方米的A类产融基地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3000平方米、运营建筑面积不超过6万平方米的A类产融基地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2000平方米、B类产融基地运营机构每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公共设施房租补助,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另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对产融基地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助,每月不超过20元/平方米。另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办公用房300元/平方米、厂房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装修补助。对产融基地培育满三年且期间达到一定培育标准的企业,并经区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给予延期两年的房租减半补助,每月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培育标准由相关细则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区府办(金融))


附件3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5〕22号)、《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及绍兴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一)优化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方式。鼓励招标人在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定分离”应遵循公平竞争、兼顾择优和竞价原则。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事先确定定标方法。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各部门可明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项目和标段采用联合体方式招标。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建筑业企业向桥梁隧道、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拓展业务。对企业直接中标或通过联合体投标方式中标上述项目的(不含房建、市政项目),且单项合同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完成额对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超1000万元最高奖补5万元,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当年首次建筑市场体量超过80亿元、40亿元、20亿元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或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不等的奖励。(以上不重复奖励)

(四)支持企业拓展省外市场。对在省外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为企业提供信息共享、市场推介和信息咨询等指导与服务,在该省年建筑市场体量达20亿元、40亿元、60亿元、80亿元、100亿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对联络点(办事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由政府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不予奖励

(五)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建筑业企业成功承揽境外工程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费,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当年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经备案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奖励办法按照我区《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六)培育建筑业“链主”企业。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链主”企业、省级“链主”企业、省级“链主”企业冲刺库(原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本条款不与工业政策重复奖励。

(七)加强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健发展,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与有资金实力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共同设立建筑业母基金,在在建工程续建、优质项目并购或BT项目盘活等业务上开展合作。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无还本续贷政策,帮助建筑业中小企业多渠道获得融资支持,破解企业资金周转难题。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八)支持创优夺杯。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全国各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等同浙江省“钱江杯”)的,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最高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上虞区“舜江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万元。对当年获全国专业类奖项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获奖项目认定和奖励以获奖证书或文件颁发的时间为准。同一工程项目创优夺杯从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可同时享受对应的奖励。获奖项目若为联合体项目,则根据项目各承建单位的合同金额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九)提升质量管理。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市级表彰奖励项目(市长质量奖等)以及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奖励,按照我区《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协同发展若干政策》执行。

(十)提高设计能力。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评价(各省唯一且等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成果、二等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8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获奖项目认定和奖励以获奖证书或文件颁发的时间为准。

(十一)加强施工管理。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绍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获得上虞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最高奖励3万元。获奖项目认定和奖励以获奖证书或文件颁发的时间为准。(获奖项目若为联合体项目,则根据项目各承建单位的合同金额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四、调整建筑业企业结构

(十二)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对当年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当年最高奖励50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建筑市场体量达到50亿元的,再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晋升当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次年起两年累计建筑市场体量达到15亿元的,再最高奖励150万元)。

(十三)加强稀缺资质企业引育。鼓励引进具有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等特级资质的企业,引进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次年起2年累计建筑市场体量达到50亿元的,再最高奖励800万元,并参照工业企业享受供地、产业支持等优惠政策。对当年获得铁路、港航、电力、矿山、冶金、通信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培育一批建筑业领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我区《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给予奖励。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稳进提质。对当年新入网上报建筑市场体量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万元奖励,并在其当年度完成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时,再给予一次性最高8万元奖励。

五、拓展建筑全产业链

(十五)培育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对当年晋升至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晋升至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最高奖励5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完成额达1亿元的,再最高奖励150万元)。对当年晋升至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最高奖励20万元。

(十六)推动智能建造和绿色建材发展。对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试点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案例的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证书同属一个认证依据分类的,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七)推动建筑业领域人工智能发展。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大智能化转型投入,对当年在建筑领域智能化产品研发、人工智能+建筑业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投资总额最高不超过3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当年入选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建筑业典型案例的,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六、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十八)推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奖励,按照我区《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协同发展若干政策》执行。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全国、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九)加强企业技术标准研发。对以第一企业名称获得浙江省优秀省级工法的企业,每项最高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QC成果或行业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行业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最高奖励5万元、3万元。

七、推广新型建造方式

(二十)推动“好房子”建设。对当年通过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好房子”评价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最高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200元(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300元(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奖励。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开展“人工智能+好房子”行动,对全屋智能纳入交付标准的“好房子”项目,给予建设单位安装成本不超过50%的补助(每户/套最高1万元,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二十一)推广装配式装修。对当年实施装配化装修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工业厂房除外),给予建设单位最高每平方米100元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对当年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建筑项目(工业厂房除外),给予建设单位最高每平方米200元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对当年获评浙江省装配化装修试点项目,给予建设单位最高每平方米200元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二十二)推广装配式建筑。对当年通过AA级、AAA级装配式建筑评价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建设单位最高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200元(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的资金补助。本条款不与装配化装修奖励重复奖励。

(二十三)推动绿色建筑。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最高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二十四)推动低零能耗建筑。对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最高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分别奖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50%。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八、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二十五)加强建筑人才引育。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每人次2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最高每人次10万元奖励(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十六)支持培训基地建设。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最高给予投资额10%补助,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七)推动职业技能发展。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最高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最高10万元奖励、8万元、5万元奖励。


附件4

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绍兴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一)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企业参加区年度对外贸易类、服务贸易类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100%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6万元。对参加区定推荐类重点对外贸易类、服务贸易类展会给予摊位费80%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对企业参加非区年度重点对外贸易类、服务贸易类境外展会的,给予摊位费1万元/个标准摊位的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以上摊位均指9平方米标准摊位(非标准摊位按面积比例折算),以上同一展会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展会实际支付金额不足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贸易类展会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企业集中参加外贸类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企业数不低于10家,摊位数不低于20个标准摊位,并进行统一特装的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摊位费补助不超过12万元;对摊位特装费给予5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特装费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公共展示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境内抱团参展补助总额每次不超过20万元。对参展拓市场的区域品牌宣传推广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全额扶持或结合省切块资金全额扶持,每次不超过40万元。

(三)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奖励2万元,获得绍兴市出口名牌的奖励1万元。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四)支持防范外贸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政府联保费用每12个月不超过200万元;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及“走出去”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当年度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外经贸运行预警示范点、监测点建设。对考核合格(包括初评、复评)的省级预警示范点项目的组织单位每年补助6万元,考核优秀的每年补助8万元。对通过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经贸运行监测点,每年补助20万元,获得优秀的,每年补助25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登记注册,且当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通过审定的企业,按每1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此项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平台。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承载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八)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当年以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线上独立站销售业绩的或通过跨境电商平台有销售业绩的,给予建站、推广费用或跨境电商平台产生的推广费用的25%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梯度培育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运营方和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激励支持。对跨境电商类重点展会,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每家企业每个展会补助资金不超过4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九)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跨境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十)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新设立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十一)加大外资利用奖励。对当年有实到外资的制造业、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除外)、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等企业,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当年不超过1000万元。做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落实工作。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返程投资。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落实好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

(十三)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持续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支持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各项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四个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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