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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82K151299884/2026-10105162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6-03-24 16:00
主题分类: 文 号: 虞政办发〔2026〕23号
统一编号: DSYD01-2026-0002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

监管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采挖砂石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施工采挖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23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5〕2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程采挖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下简称“砂石土”)。

严禁违规扩大无需取得采矿权的适用范围,禁止在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上,非法采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

二、规范资源处置方式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土,可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自用后的剩余砂石土,由区人民政府委托各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负责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处置,销售所得收益纳入区级财政统一管理。

三、加强采挖过程管理

要按照“谁批准、谁监管”“谁施工、谁负责”的全链条监管责任机制,明确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施工单位直接责任。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编制砂石土的开挖、利用、监管方案,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设计方案中项目采挖总量、本工程自用量和剩余量(以下简称“三量”)的审核把关,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核定“三量”,同时建立设计方案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机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中期测评,有针对性地开展“三量”开采情况督查。

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核设计方案的变更,确需调整设计方案且涉及“三量”变化的,按程序审查认定。对工程开展竣工验收时,应重点审查工程建设是否有超越红线开挖行为、工程实际产生的“三量”是否与方案一致、“三量”处置是否合规等内容,必要时可委托资质单位实地测量,复核“三量”数据,并在验收意见中予以明确。各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要履行协同管理职责,督促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履行责任。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制的砂石土开挖、利用、监管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对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房地产、地铁等),在地质勘查时发现砂石土的,也需按上述程序备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项目建设单位为涉矿工程项目第一责任人,应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科学编制砂石土开挖、利用、监管方案,同时落实对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采挖、自用以及剩余砂石土公开处置、相关信息推送、违规处置行为的发现等日常监管责任。

乡镇(街道)、杭州湾综管办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砂石土的开挖、利用、监管方案。同时组织开展工程前现状测绘及竣工后现状测绘,加强施工期间的巡查监测,建立相应的巡查、处置台账。对涉嫌超过项目批准用地红线或作业区域开挖的砂石土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

2.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建设、水利、电力、民政、农业农村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本行业内建设项目的砂石土采挖管理,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

3.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工程采挖过程中民爆物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4.财政部门要做好剩余砂石土处置资金收支管理。

5.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要做好剩余砂石土的交易和管理。

6.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山体开挖方案、拟开采砂石土数量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砂石土处置等方案的编制。对监管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核实,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线索依法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7.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以日常巡查为主的监管,依法履行已划转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8.审计部门要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采挖砂石土审计监督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要根据职责分工,主动履职担责,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禁止以建设项目为名,行非法开采之实。严防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土,以及私自出售、调剂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采挖的砂石土等违法行为。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要求

1.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并加强指导监督。

2.本通知自2026年4月24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3.本通知由区府办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承担。


全文下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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