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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820025905932/2026-10105689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建设局(区人防办、区民防局) | 公开日期: | 2026-05-28 15:25 |
| 主题分类: | 无 | 文 号: | 无 |
| 统一编号: | DSYD16-2026-0001 | 有效性: |
| 关于印发《加强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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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及网络“自媒体”的线上信息发布和营销宣传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信息传播秩序,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营造清朗、真实、客观的房地产市场网络环境为核心目标,全面规范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在内容创作、信息发布、市场解读等方面的行为,整治利用“自媒体”虚假宣传、夸大炒作、恶意唱衰、误导市场预期等乱象,推动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宣传行为迈向规范、透明、专业新阶段,为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舆论保障。 二、管理内容 (一)全面推行实名备案与信息公示制度 1.落实备案管理:所有在本区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及时报送本机构所有以公司名义或员工名义注册的、用于业务推广的短视频账号、社交媒体账号,包括账号ID、网络平台、运营主体、责任人等。经纪机构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2.强化信息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在交易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服务项目内容、业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机构及从业人员“自媒体”账号需在账号主页公示所属机构的备案编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管理号、人员实名登记编号。 (二)全面规范宣传及内容发布 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信息发布应当准确传达房地产相关政策、客观全面反映市场现状、保证房源信息真实有效,切实为广大网民提供优质内容和专业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对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内容发布实施监督管理,明确其应遵循“六严禁”、“三倡导”: 1.明确禁止红线 严禁发布虚假房源:房源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信息在门店或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应保持一致,不得以不实价格进行炒作和引流。 严禁捏造散布谣言:不得歪曲解读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得编造、传播房地产市场政策变化的虚假信息。 严禁制造市场恐慌:不得使用“房价断崖式下跌”、“即将暴涨”等极端化标题,不得通过片面拼接数据、渲染个别案例或局部价格波动来唱衰或炒热市场。 严禁进行不正当承诺:不得发布含有升值、投资回报等保证性承诺,不得以“内部渠道”、“限时秒杀”、“返佣”为噱头进行虚假营销。 严禁进行误导宣传:房源推介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严禁侵犯合法权益: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拍摄、发布房屋内部视频;不得泄露、买卖客户个人信息。 2.建立规范框架 倡导客观理性分析:发布市场解读内容,应注明数据来源、统计周期和样本范围,避免以偏概全。 倡导专业服务导向:鼓励发布房产知识科普、交易流程讲解、风险提示等对消费者有实际价值的内容。 倡导文明诚信竞争:不得恶意贬低、诽谤同业机构或其他从业人员。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专项排查与整治行动 制定并发布《房地产经纪“自媒体”宣传自律公约》,组织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署承诺。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一次“自媒体”宣传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联合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部署专项整治检查,对主要“自媒体”平台上的本地房地产经纪相关内容进行监测,建立违规线索台账。对发现的典型违规案例,采取综合性惩戒措施,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进行媒体曝光。 (二)压实经纪机构主体责任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自媒体”宣传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发布审核流程、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措施等,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规范对“自媒体”的运营管理。确保通过机构及其旗下从业人员“自媒体”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经过机构内部核实并留存授权委托书、房源核验材料等凭证。对于“自媒体”账号的违规行为,追究其所在机构的管理责任。 (三)落实平台协同管理机制 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信息应当遵循导向正确、事实准确、来源规范的原则,加强对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账号的日常监管,完善内部审核机制。同时,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当避免为列入“黑名单”的账号提供服务,并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将严重违规的内容及账号主体及时报送,形成协同治理合力,共同推动房地产经纪网络信息发布的规范化,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加强社会监督与宣传教育 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网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各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进行监督举报。加强正面舆论引导,表彰规范经营的优秀机构和从业人员,普及购房政策、资金监管、交易流程等知识,推动房产市场形成稳定预期。 四、职责分工 区建设局:作为总牵头单位,负责日常统筹协调,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负责对经纪机构的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督促属地网络平台履行主体责任,依法监测、处置违法违规内容,净化网络空间。 区公安局:负责制止网上不良言行、打击利用“自媒体”实施网络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房地产经纪“自媒体”宣传中涉及的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等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相关房地产经纪领域“自媒体”运营者、房地产经纪领域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恪守职业准则,强化社会责任,自觉规范自身经营与信息传播活动。 (二)加强联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与执法协作,不断完善预判、预警、预防长效治理措施,共同抓好责任落实。 (三)注重工作实效。强化社会监督和法治宣传,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打造风清气正的房地产经纪领域网络舆论空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绍兴市上虞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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