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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306820025900594/2025-10104317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运输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27 16:26 |
| 主题分类: | 无 | 文 号: | 虞区交发【2025】36号 |
| 统一编号: | DSYD17-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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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相关办线,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增强低空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保障政策落实落细,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24〕10号)的《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虞区推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25〕17号)的《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 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 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上虞邮政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 全文下载: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注:本文有修改,修改内容:第一点“支持低空企业落户政策”中的申报材料“纳税销售额(营业额不含税)相关材料”修改为“销售额相关材料”。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第五点、第六点、第七点、第八点中的申报材料“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相关材料”删除。第四点“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政策”中政策条款一的运营费用仅指设备管养费用。第六点“支持通用航空建设运营政策”中政策条款一的运营费用仅指设备管养费用。第九点“拓展低空消费领域应用政策”中政策条款一的申报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属期完税证明材料”删除;政策条款二的申报材料“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相关材料”删除,申报材料中“单位相关证照(营业执照、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修改为“相关执照复印件。若申请主体为企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若申请主体为民办学校,需要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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