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6-938)
张兆斌:
因你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虞市监处罚〔2026〕93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下属小越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前述文书(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文化路14号,联系电话:0575-9280604)。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公告送达文书详见附件。
附件: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38).pdf